作者查詢 / axis0801
作者 axis0801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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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F推: 哈!達人嗎? (不好意思來糾正一下)10/27 14:18
47F→: 所以解除契約的情況是指前提比如給付延遲,或是他方當事10/27 14:19
48F→: 人定有期限催告屢行而於期限內不屢行者,才能叫解除契約10/27 14:22
50F→: 以上是民法254條的解釋10/27 14:23
51F→: 不好意思我剛好是國考生,對法律熟一點,不是因為健身之故10/27 14:24
52F→: 因此正確來說應該是「終止契約」10/27 14:25
53F→: 「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10/27 14:25
54F→: 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10/27 14:26
55F→: 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10/27 14:26
57F推: 對了為避免誤會,我是工廠的會員,不是WG10/27 14:31
62F推: 那我可能誤會你想解約的意思了,我以為你要終止契約10/27 18:06
63F→: 正因為"毛巾事件"為減少相應對價之服務品質,故可得終止10/27 18:08
64F→: 若換做解除契約,那就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的效力10/27 18:09
65F→: 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10/27 18:10
66F→: 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10/27 18:10
67F→: 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10/27 18:11
68F→: 但是你已經使用過一定期限的館內服務了,該如何解除契約?10/27 18:12
69F→: 所以解除契約你要用什麼方法"返還"對方的法律權益?10/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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