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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謝謝大家各方面的建議,我先向國軍1985以單位主管不當06/12 21:58
13F→: 行使主管職權與院方未依規定編制人員申訴06/12 21:59
14F→: 若依azukitwk大建議,引用勞基法第14條,會變成終止合約06/12 22:11
17F→: 被迫離職,可能對院方無感.06/12 22:13
18F→: 不好意思可能我對此法理解不多,片面理解,若有誤請指正06/12 22:18
22F→: 不好意思,上面引用網友發言有誤,是sunny0119大06/12 22:28
29F→: 調動五原則,這個角度不錯,感謝ezmantalk建議06/12 22:32
30F→: ezmantalk大真專業,我還有其它問題可否寫信向您請教?06/12 22:38
2F→: 詳細的是院方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05/09 20:13
3F→: 強制無內科臨床病房或相關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05/09 20:14
4F→: 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業務,05/09 20:14
5F→: 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及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05/09 20:14
6F→: 且違反醫療法五十六,五十七條。05/09 20:15
30F→: 沒錯,醫學中心或其它等級醫院有設置門診輸血及化療室05/09 22:40
31F→: 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是編制在血液腫瘤科內05/09 22:42
32F→: 由該科的護理人員及醫師執行業務,可參考各大醫院網站05/09 22:43
33F→: 或者將注射室編制在急診部門05/09 22:43
34F→: 由急診護理人員為病患執行輸血業務05/09 22:44
35F→: 門診輸血及化療業務在這樣的環境下執行都沒問題。05/09 22:44
36F→: 而我們醫院,是由無內科病房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05/09 22:44
37F→: 在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業務,這對病患很危險。05/09 22:45
38F→: 沒有內科病房經驗,對輸血不良反應無能力及時判斷,05/09 22:45
39F→: 且門診注射室沒有編制醫師駐點。05/09 22:46
40F→: 若病患產生輸血不良反應時,沒有醫師處置,05/09 22:46
41F→: 即使有,門診嚄理人員也無法與醫師配合治療。05/09 22:47
42F→: 就我所知就有二例輸血不良反應的病患,還好發現得早05/09 22:47
43F→: 送急診處理05/09 22:48
44F→: 有那一個單位病患治療中途有問題要送急診處理的?05/09 22:48
45F→: 門診非臨床單位,無法學習到臨床專業護理技術,05/09 22:49
46F→: 如要學習直接到病房學習,比較合理。05/09 22:49
47F→: 所以此案事實上已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05/09 22:50
48F→: 與護理人員要不要學習無關05/09 22:50
49F→: 即使護生的實習也在病房學習05/09 22:51
50F→: 並沒有在門診學習病房護理技術的道理。05/09 22:51
51F→: 醫療單位各科別本有其專業性與單位特殊性。05/09 22:52
52F→: 可假學習之名,行跨科任用之實05/09 22:52
53F→: 而影響病患的醫療安全,及護理人員工作權益。05/09 22:53
54F→: 簡而言之,如同門診開刀一樣05/09 22:53
55F→: 絕對不會要求無開刀房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05/09 22:54
56F→: 去開刀房跟刀,沒錯吧。05/09 22:54
57F→: 就如上文所述05/09 22:56
58F→: 若合法那這麼多主管可用行政主管職權依法要求我們執行05/09 22:56
59F→: 而不需要這種手段來將所有責任轉嫁給我們。05/09 22:56
60F→: 此案違反醫療法五十六,五十七條05/09 22:57
61F→: 若院方主管認為不違法,何不去函衛福部要求解釋。05/09 22:57
62F→: 來解開我們的疑慮,解釋法規應該是院方主管的職責05/09 22:58
65F→: 我是基層護理人員不是醫院經營者,只考慮病患醫療安全05/09 22:59
66F→: 不考慮如何幫院方增加營收05/09 22:59
68F→: 如果只考慮院方營收,而無視病患醫療安全的主管05/09 23:00
69F→: 可能要比我先離開醫院才是,應該轉職去經商05/09 23:00
70F→: 把才能用在商場上發揮更適合。05/09 23:00
74F→: 院方主管如何處理這件事,要積極或怠慢是他們的問題。05/09 23:28
75F→: 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合不合法也是他們應負的責任。05/09 23:29
76F→: 向衛福部要求解釋法規不是我責任範圍,05/09 23:29
77F→: 倒是院方這些軍職主管,都已經指出他們違法了05/09 23:29
78F→: 還不去積極了解05/09 23:30
79F→: 難道所有的事都要我們基層的護理人員做嗎?05/09 23:30
124F→: 希望你們的回文不會誤導大家,這一版是護理人員版05/10 12:00
125F→: 大家在護理界都是專業的。05/10 12:01
126F→: 不知道回文的大大,是不了解護理專業,還是有意誤導大家05/10 12:01
127F→: 門診輸血,門診化療,門診開刀等護理業務05/10 12:02
128F→: 本來就可以由護理人員執行05/10 12:02
129F→: 門診輸血及化療各大醫院都編制在血腫科中05/10 12:03
130F→: 由血腫科醫護人員處理。05/10 12:03
131F→: 門診開刀也由醫師主刀由開刀房專業護理人員跟刀。05/10 12:03
132F→: 所以就護理人員本身來說,可以做內科及外科等其它科別05/10 12:04
133F→: 的護理技術及業務。05/10 12:04
134F→: 所以我並沒有說門診不可以輸血05/10 12:04
135F→: 我是說在我們醫院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05/10 12:05
136F→: 強制要求無內科病房經驗的門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技術05/10 12:05
137F→: 且無醫師駐點。05/10 12:05
138F→: 據我所知我們醫院也有門診化療室,但卻棄而不用05/10 12:09
139F→: 可能院方不願意用比較高的薪資05/10 12:10
140F→: 聘請血腫科的專業醫護人員進駐。05/10 12:10
141F→: 如果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經過訓練,訓練,再訓練05/10 12:11
142F→: 就可以於注射室執行化療或輸血是合法的05/10 12:11
143F→: 那各大醫院何必花費巨資成立門診輸血化療中心。05/10 12:11
145F→: 就以院方主管們不重視病患醫療安全及05/10 12:12
146F→: 及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的認知05/10 12:13
147F→: 將門診注射室擴大,增加病床後當內科病房使用05/10 12:13
149F→: 再將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經訓練之後去執行輸血及化療。05/10 12:15
150F→: 同理可證,醫院病房單位是不是也可以將門診跟診護理人05/10 12:15
151F→: 訓練之後去執行臨床病房業務。05/10 12:16
152F→: 此案並不只是輸血問題還有其它關於軍紀問題05/10 12:16
153F→: 在此就不多說了。05/10 12:17
154F→: 我知道回文的各位可能有意幫院方主管回應05/10 12:17
155F→: 但也請站在合理與專業的立場05/10 12:17
156F→: 你們寫的內容讓我錯覺,那天的病房會是不是與05/10 12:18
157F→: 你們其中一個一起開的05/10 12:19
158F→: 怎麼你們的發言內容與護理部主任幾乎一樣,05/10 12:19
159F→: 莫非你們有人當日也在會場。05/10 12:20
160F→: 不管如何或許你們護主或護友心切,也是算情有可原05/10 12:20
161F→: 但不要失去身為護理人員應有專業素養05/10 12:20
162F→: 如果你們不是護理人員也要多多了解後再來回應。05/10 12:21
163F→: 如果對於此案有任何不了解的地方可直接寫信給我,05/10 12:21
164F→: 我會詳細給你們說明。05/10 12:21
165F→: 在此說明:我向總統府陳情的不是輸血問題。05/10 12:21
166F→: 而是我反應輸血而衍生出來的問題05/10 12:22
167F→: 希望回文者不要誤導自己或大家。05/10 12:22
176F→: 就如同chingfen大的說的,此事件只有我單方面的說法05/10 12:44
177F→: 那做為第三方的你們為何不求證了解後再發言05/10 12:45
178F→: 你們若有問題,可以來信向我求證若不信任我05/10 12:46
179F→: 可向院方主管求證,如果她們願意將實情告知你們的話。05/10 12:46
180F→: 最後感謝你們對此案的關心,05/10 12:46
181F→: 你們關心是幫助我前進的動力。05/10 12:47
182F→: 我並沒有說你是院方黑手,只是你的說法與護理部主任05/10 13:31
183F→: 在會中發言幾乎一樣。而且你回避了我提出的題05/10 13:32
184F→: 讓人感覺並不是在討論,所以難免產生聯想你認識主任05/10 13:32
185F→: 但絕沒有說你是黑手,你要幫朋友說明,也是可以的05/10 13:33
186F→: 我絕對尊重你的言論,只是希望你多了解後再來回應05/10 13:33
187F→: 不要隨意認定別人如何,又以偏蓋全評論護理界環境可悲05/10 13:34
188F→: 我將此事件po出來要的是公道,而不是輿論05/10 13:35
189F→: 是見證大家內心的公道,而不是利用社會的輿論。05/10 13:36
190F→: 我要的是公道,公道不會傷人05/10 13:36
191F→: 而正向的輿論可以幫助院方主管改正過失05/10 13:36
192F→: 醫院上層這麼不可靠,難道我們唯一選擇就是離職嗎?05/10 13:37
193F→: 我是為了病患來醫院的,不是為了這些不可靠的主管05/10 13:37
194F→: 除非病患趕我走,不然我不會自己離開。05/10 13:37
195F→: 既然你已表明你也是護理人員05/10 13:38
196F→: 希望我們這次的討論能給雙方在各方面心態的提升。05/10 13:38
208F→: 就如同chobibobo大所說,此案面向過多05/10 14:59
209F→: 因在護理版就以護理專業角度談,你們提出的問題05/10 15:00
210F→: 也都在門診輸血部分,所以我也只在這個部份回應05/10 15:00
211F→: 我也不是隨便臆測,如果是好友互相幫忙也沒什麼不對05/10 15:00
212F→: 路過幫個忙也無可厚非,除非幫忙的對象做錯了事,05/10 15:01
213F→: 幫錯了忙,才會如此不平。05/10 15:01
214F→: 一般在網路上發文,網友回應推,或按個讚都算是幫忙05/10 15:01
215F→: ,沒錯吧。05/10 15:02
217F→: 與護理部主任是不是認識不是重點,05/10 15:02
218F→: 這件事情的是非對錯才是重點。05/10 15:03
219F→: 發文者是否具有護理背景,在我回文的詳細度上會有差別05/10 15:03
221F→: 如果同是護理背景,那一般基礎概念我就不會重複05/10 15:03
223F→: 僅此而已05/10 15:04
224F→: 了解對方背景後與之深入討論,這不就是誠意的展現。05/10 15:04
226F→: 會請你們來信的原因,是因為你們提出的問題,05/10 15:04
227F→: 在這裏回應要一行一行寫不方便。05/10 15:05
228F→: 當然在這裏提出也可以。我並未強求你們要了解多少再問05/10 15:05
229F→: 只希望能有一個對此案的基本認知05/10 15:05
230F→: 這樣討論起來才能深入明確。05/10 15:06
232F→: 沒錯此案面向很多,門診輸血問題只是其一。05/10 15:06
233F→: 請就於你們想了解部份提出問題。05/10 15:06
234F→: 我會就我知道的回應你們05/10 15:07
236F→: 你都可以說出面向太多了,請你提出問題來討論應該不難05/10 15:09
249F→: chingfen大有表示自己為護理人員又有台大醫院臨床經驗05/10 21:23
250F→: 一開始也提到醫學中心門診輸血化療的作業狀態05/10 21:23
251F→: 但與我討論中卻失去應有的專業05/10 21:23
252F→: 片面認定院方只要將門診跟診護理人員05/10 21:24
253F→: 1.訓練,訓練,再訓練後就可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05/10 21:24
254F→: 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05/10 21:25
255F→: 2.並陳述護生實習的角度,3.與sop作業程序。05/10 21:25
256F→: 而chingfen大的回應和護理部主任在會議上所說的這三點05/10 21:26
257F→: 不專業的說法不謀而合05/10 21:26
258F→: 所以我認為chingfen大與護理部主任認識是合理懷疑05/10 21:26
259F→: 並非無端扣帽子。05/10 21:27
260F→: 你們提出問題問我,我誠心回應05/10 21:27
261F→: 難道我提出問題問你們就被你們說成任意臆測無端扣帽子05/10 21:27
262F→: 之前說過即使與她認識,為她說話也沒什麼不對05/10 21:27
263F→: 除非你們也認為你們說的話是錯的?05/10 21:28
264F→: 而且我們也並不是在討論是否與她認識05/10 21:28
265F→: 如果你們真與她不認識,只要回應一下不認識就可以了05/10 21:28
266F→: 何必用如此強列言語回應,什麼院方黑手,這麼難以入耳05/10 21:29
267F→: 的話。而你又說我亂扣帽子05/10 21:29
268F→: 難道與她認識不是什麼光榮的事嗎?05/10 21:29
269F→: 至於你建議我的訴求應放在病安..等問題05/10 21:30
270F→: 不要提及軍紀,簽呈,考績,理由是我沒有證據。05/10 21:30
271F→: 我在此誠心的問你一個問題,如果我有證據,05/10 21:30
272F→: 你願不願意站在對的那一方如現在的你一樣極力協助。05/10 21:30
283F→: 即然此文為本人所發,就以上各位對本人的建議做個結論05/11 21:46
284F→: 就chingfen大的建議,本文有提到現已無病患於門診05/11 21:47
285F→: 注射室輸血。所以感謝chingfen大的建議。05/11 21:47
286F→: chobibobo大的,建議是將訴求放在病安、設備、訓練、05/11 21:48
287F→: 醫療相關法規。違反軍紀、簽呈、個人考績要脫鉤。05/11 21:48
288F→: 因文中有提及現已無病患於門診注射室輸血05/11 21:48
289F→: 所以不需糾舉院方病安設備等方面問題05/11 21:48
290F→: 但我因反應此事件而考績被列為乙等是事實05/11 21:49
291F→: 向護理部反應無回應轉而院方監察官申訴05/11 21:49
292F→: 院方認定考績評核一切符合規定05/11 21:49
293F→: 我列舉相關優良事蹟及考成作業規定之規範提出05/11 21:50
294F→: 我反應此問題是受何成度的懲處才能將考績績分扣至05/11 21:51
295F→: 80分以下,得到的回應是我反應此問題已達解雇標準05/11 21:51
296F→: 但因酌情考量將考績列為乙等,本人有相關單位回函05/11 21:54
297F→: 且相關事證院方人事處均有存查05/11 21:54
298F→: 而考績與簽呈有關,簽呈與軍紀有關要如何脫鈎05/11 21:54
299F→: 為何要脫鈎。請chobibobo大,如果願意的話可否說明一下05/11 21:55
300F→: 至於有沒有無端扣帽,前文已說明,在此不再贅述05/11 21:55
301F→: 以免模糊討論主題。所以向TigerDa大說聲抱歉。05/11 21:56
302F→: 感謝大家對此文的討論與建議,但有可能我說的不明確05/11 22:02
303F→: 或許各位可能也沒注意,文中有提到05/11 22:02
304F→: 現在已無門診輸血病患於注射室輸血,05/11 22:03
305F→: 所以門診輸血在本文不是問題05/11 22:03
306F→: 主要的問題是什麼原因在這家醫院反應一個問題05/11 22:04
307F→: 院方主管卻用這種方法處理。05/11 22:04
8F→: 總統是三軍統帥,因為不相信國防部所以向總統府陳情05/05 22:26
9F→: 向總統府陳情的目的是希望經由總統府指示行政院處理05/05 22:27
10F→: 在行政院要求國防部處理之下,國防部的官官相護才05/05 22:27
11F→: 不會那麼嚴重,沒想到一切都是我這個小護士太天真了05/05 22:28
12F→: 竟然相信這些行政系統會遵守法律。05/05 22:28
13F→: 我所上呈的相關事證資料,在國防部的調查下,05/05 22:28
14F→: 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可證明我所陳述的都是事實。05/05 22:29
15F→: 我在ptt的權限不夠無法po八卦版,看看有沒有人05/05 22:29
16F→: 願意轉載。05/05 22:29
17F→: 此事件與醫療專業有關,且有些醫療法規被這些軍職05/05 22:29
18F→: 主管扭曲,醫療責任問題也被推給基層護理人員,05/05 22:30
19F→: 我在思考如何將此事件“精簡“後再po給媒體。05/05 22:30
20F→: 也請各位學姐,學長給我多多建議,謝謝。05/05 22:30
36F→: 相信國防部1985是好的,但這件事牽涉了約四個上校軍官05/06 22:15
37F→: 四個中校軍官,三個少校軍官,知道1985沒有能力辦05/06 22:15
38F→: 所以我直接向總統府陳情,國防部調查後回應:05/06 22:16
39F→: 院方一切合法。05/06 22:17
40F→: 而我反應這個問題屬於嚴重過失已達解僱原因,05/06 22:18
41F→: 但院方審酌尚非情節嚴重,已列入年度考核。05/06 22:18
42F→: 所以考績例為乙等。05/06 22:18
43F→: 事實證明此案反應到總統府都無效。05/06 22:18
4F→: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4957904/22 22:03
5F→: 以上是我的facebook連結04/22 22:05
6F→: 感謝azukitw大,提供的方式,我覺得軍紀問題比較嚴重04/22 22:09
7F→: facebook連結更正id=10000495796476904/22 22:12
11F→: 感謝azukitw大的協助與建議,我會寫個"精簡版"的po上來04/23 23:27
20F→: 違反醫療法五十六,五十七條05/02 20:04
21F→: 護理師沒有分科的強制性,但醫療院所有分科,不同科有05/02 20:05
22F→: 不用專業規範,如外科病人就不會由內科護理師照顧05/02 20:07
23F→: 此案就是將內科病人由門診護理師執行輸血技術05/02 20:15
24F→: 門診護理人員不是內科病房護理人員,不具這些專業經驗05/02 20:16
25F→: 這樣對病患來說有醫療安全的問題05/02 20:16
26F→: 就我所知,有二例發生輸血不良反應而送急診處理的05/02 20:19
27F→: 如果是在內科病房發生輸血不良反應,可即時處理,05/02 20:20
28F→: 根本不用送急診,所以這對病患來說有相當危險性05/02 20:22
29F→: 文太長是為了把事情交代清楚,這樣大家不容易有誤解05/02 20:25
33F→: 輸血不良反應成因多,這需要有相關臨床經驗的醫護人員05/04 21:40
34F→: 才能即時判斷出來,但門診注射室非內科臨床病房,05/04 21:40
35F→: 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大多無內科病房專業經驗05/04 21:41
36F→: 所以無能力即時判斷輸血不良的狀況,也無法處理05/04 21:41
37F→: 只有送急診,以免造成嚴重的延誤治療。05/04 21:42
38F→: 因此此案對門診輸血病患有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05/04 21:42
39F→: 此案於該醫院已是8年以上的問題,雖成因不在當任副護05/04 21:43
40F→: 但她疑似操弄管理機制利用與她關係良好的院內05/04 21:43
41F→: 高階軍職主管,讓權責單位配合她的需要05/04 21:44
42F→: 簽發違法簽呈,違法強制門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技術05/04 21:44
43F→: 並將我考績列為乙等,迫使同事對此案不敢有意見05/04 21:48
44F→: 所以此案會變成這樣不能說與她沒關係。05/04 21:49
3F→: 我po在fb上及上呈相關單位的資料皆有具名04/26 13:43
12F→: 此案輸血部份違反醫療法五十六,五十七條,細節有po在fb04/26 19:47
13F→: 如果合法,這些軍職主管何不引用法條要求我們執行04/26 19:49
14F→: 為何要用這種不光明正大的方式處理,連合法的簽呈也沒04/26 19:51
16F→: 我有請朋友問律師,律師回應本案輸血情況違反醫療法04/26 20:12
17F→: 五十六,五十七條04/26 20:13
23F→: 這是醫療單位,國防部認為院方合法,會造成醫護人員不敢04/26 21:24
24F→: 反應醫療問題,這樣對病患來說很不好04/26 21:24
25F→: 就我所知,有二例發生輸血不良反應,還好發現的早04/26 21:52
26F→: 送急診處理,不然病患可能會有危險。04/26 21:52
27F→: 我們是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大多無內科病房專業經驗04/26 21:53
28F→: 對於輸血過程可能發生的問題,無法即時判斷處理04/26 21:54
29F→: 這些問題都有呈報院方,但因某些主管的操弄04/26 21:54
30F→: 集體軍職主管還是簽發不合法的簽呈04/26 21:54
31F→: 強制要求我們做嚴重影響病患的醫療行為04/26 21:55
32F→: 並以此為由將我年度考績列為乙等,申訴無效04/26 21:56
33F→: 這件事院內大部份的同仁都知道04/26 21:57
34F→: 所以就會造成院內同仁不敢反應醫療問題04/26 21:58
38F→: 或許可能會有人產生這樣的誤解,所以我有把全文po在fb04/27 00:32
39F→: 讓想了解的人能更深入知道整件事件的過程04/27 00:33
40F→: 謝謝你的提醒,po給媒體時我會再做修改04/27 00:35
41F→: 若有更妥善的建議,可直接寫信給我,謝謝04/27 00:36
47F→: 此簽呈若合法,但卻與醫療法相違背,那合法性在那?04/27 23:03
48F→: 若依此簽呈執行違法之醫療行為,那過失在那一方?04/27 23:04
49F→: 若產生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在誰身上?04/27 23:06
50F→: 我放在網路上的是國防部的回應函,並不是此簽呈.04/27 23:09
51F→: 軍中黑暗,我真的領教到了,但軍醫院也要這麼黑暗的話.04/27 23:11
52F→: 那病人就太可隣了,我的目地是為病患維護最基本的醫療04/27 23:12
53F→: 全,謝謝你的鼓勵與提醒,這是我需要的.04/27 23:14
56F→: 在國防部第二次回函中,有提到打電話詢問高雄市衛生局05/01 21:08
57F→: 但沒附上相關文件,我有要求國防部應請衛生福利部處理05/01 21:10
58F→: 國防部無回應,片面認定此案為勞資溝通問題,分明包庇05/01 21:13
59F→: 這些違法,違紀的軍職主管05/01 21:14
61F→: 謝謝鼓勵05/13 17:07
64F→: 只要符合該版版規,都可轉載,同時感謝轉載。05/2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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