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isiloti
作者 Aisiloti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8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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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噓: 律師上榜三次,刷排名???12/29 11:32
12F推: 一人一信,塞爆考選部信箱12/16 13:21
15F→: 等等,原po的資料有問題吧,去年的比例是用應考人數算,12/16 13:26
16F→: 怎麼今年變成報考人數了??12/16 13:26
13F推: 有推有律師及格!12/13 17:20
5F推: 憲增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11/06 07:48
6F→: 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11/06 07:48
7F→: 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11/06 07:48
8F→: 憲法上總統的確沒有免職行政院長之權力,但或可依歷次11/06 07:48
9F→: 行政院長自行請辭由總統重新任命作為憲政慣例。11/06 07:48
2F→: 機車安全座椅不合法吧?10/30 22:27
7F推: 構不構成竊盜是法院認定的問題,商譽部分為何有損失?告10/28 16:53
8F→: 發的是客人,干維修廠什麼事,就算是誣告也是被告跟告發10/28 16:53
9F→: 人之間的名譽權賠償問題。10/28 16:53
30F→: 我反而覺得國文的未走之路才是侵害考生的隱私權吧?合理10/20 10:14
31F→: 懷疑改題老師是看一般制式文章看膩了,才出來窺探考生10/20 10:14
32F→: 的人生經歷。10/20 10:14
20F推: 市長又不是行政主體,怎麼叫他用道歉來國賠??10/17 12:06
32F→: 只有我覺得刑訴很簡單嗎(還是看不出爭點......)?10/17 15:50
50F→: 依傳聞法則(159 I)就不得作為證據了,不管有沒有人幫10/17 15:57
51F→: 他唸書面陳述都是一樣的10/17 15:57
85F→: 很不喜歡這種需要豐富人生經歷才寫得好的題目10/17 19:48
125F→: 勉強寫完了,今年物權跟身分法都沒啥準備(強攻民訴),10/18 13:30
126F→: 結果出這麼多......10/18 13:30
197F推: 317比較像是董事會要提供股東會決議的參考資料吧,畢竟10/18 22:28
198F→: 法文並沒有寫到由董事會「決議提出」。10/18 22:28
220F→: 提案就是「A、B公司欲合併,敬請公決」等這幾個字就好10/19 00:23
221F→: 啦;附上的合併要約等資料也是董事會依317挪用來提供給10/19 00:23
222F→: 股東會決議所參考,並不是提案的內容,我是這樣想的啦。10/19 00:23
223F→: 不然只要有附參考資料的提案隨隨便便都馬超過300字。10/19 00:23
227F→: m大,不見得主要內容就會超過300字,題目又沒給,而且10/19 09:41
228F→: 所謂「主要內容」也是提案的一部分,立法者只是不希望10/19 09:41
229F→: 股東寫一堆廢話而已。補充一下:釋字770是說企併法無庸10/19 09:41
230F→: 迴避不違憲、修法前的不同意股東也可以請求收買,雖適10/19 09:41
231F→: 當補充為董事會附上資料的正當性,但非本題重要爭點。10/19 09:41
245F推: 考公司法當然要先寫公司法規定,再引用企併法優先適用;10/19 14:01
246F→: 有多餘時間再批評一下。10/19 14:01
277F→: 題目是丁、戊、己、庚可否另向A、B公司求償,求償主體又10/20 09:58
278F→: 不是甲、乙,跟內部求償根本無關,這題是考連帶債務的10/20 09:59
279F→: 消滅絕對效力(民274)。10/20 09:59
2F推: 未成年人保護是乙跟甲之間的事,丙是因甲之占有外觀+無10/18 23:53
3F→: 權處分(118)善意取得腳踏車所有權(948+801),原則上10/18 23:53
4F→: 與甲乙間債權、物權關係均無關。10/18 23:53
7F推: 試想若買了東西後,有人來跟你說這是我兒子的,要還給他10/18 23:56
8F→: ,你會怎麼想?這就是民法上交易安全保護的重要性。10/18 23:56
13F→: 補習班的書看看就好,有問題的時候拿本教科書來看會豁然10/18 23:58
14F→: 開朗(雖然有些書廢話很多......)10/18 23:58
15F→: 當然原所有人乙跟無權處分人甲也不是沒有權利可以主張,10/19 00:09
16F→: 最簡單就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分別討論,所以反而立法10/19 00:09
17F→: 者選擇優先保護善意取得人(民法948、801法條看一看就可10/19 00:09
18F→: 以懂了),跟補習班寫的不一樣,我是看謝大法官的書。10/19 00:09
19F→: 贈與部分優先保護所有人的原因請見民法183條。10/19 00:12
15F推: 1分感覺可能是老師誤打或考選人員打錯分數,試試複查爭10/16 17:55
16F→: 取一下。10/16 17:55
17F→: 我國考沒拿過一分的......10/16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