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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推: 合理,那這樣就是裁量逾越了。不過如果是114.32.3.82 09/12 09:53
19F→: 到這種細節,更有可能是下面的人的問題了114.32.3.82 09/12 09:53
20F→: ,怎麼可能下面的人不知道這個審議規則= =114.32.3.82 09/12 09:53
57F推: 問題是783次會議邵總工程司也沒講話…我114.32.3.82 09/12 10:17
58F→: 那時候聽他講話就覺得他一直沒辦法說服提114.32.3.82 09/12 10:17
59F→: 問者到底哪裡合法。我當時就強烈懷疑應該114.32.3.82 09/12 10:17
60F→: 是更上面某幾個人施壓114.32.3.82 09/12 10:17
102F推: 那個wtf不要再洗了= =就說了1206裁判沒有114.32.3.82 09/12 10:39
103F→: 說容積獎勵違法。有違法的是後來繞過第十114.32.3.82 09/12 10:39
104F→: 一章,衝突到這篇說的都市細部計畫審議規114.32.3.82 09/12 10:39
105F→: 則第八點114.32.3.82 09/12 10:39
178F推: 題外話我一直想問:內文黃色字是咋打出來114.32.3.82 09/12 20:23
179F→: 的?114.32.3.82 09/12 20:23
142F推: 要說柯明知也蠻難的,顯然也不是所有人都114.32.3.82 09/12 15:09
143F→: 說違法,他手下一部分簡任跟特任官可能都114.32.3.82 09/12 15:09
144F→: 有護航(到底是拿錢還是誤用也不知道)所114.32.3.82 09/12 15:09
145F→: 以才相信,你也不能說他的相信一定存在什114.32.3.82 09/12 15:09
146F→: 麼圖利。以最後一次783會議來說也沒有多114.32.3.82 09/12 15:09
147F→: 少人在都委會質疑啊,怎麼可能在場的都是114.32.3.82 09/12 15:09
148F→: 都計法律專家。那請問如果這些都委會的人114.32.3.82 09/12 15:09
149F→: 都不一定知道,那一個市長怎麼可能自己花114.32.3.82 09/12 15:09
150F→: 時間去看法律的適法性?當然你可以嗆他無114.32.3.82 09/12 15:09
151F→: 能,但事實上也沒多少議員查了這麼久打到114.32.3.82 09/12 15:09
152F→: 你說的點,就連苗也沒完全打中。114.32.3.82 09/12 15:09
20F推: 所以我才說裁量怠惰而不是裁量濫用。邵以114.32.3.82 09/12 09:35
21F→: 下的人大概可以擬更不具爭議的細部計畫114.32.3.82 09/12 09:35
22F→: 至於70%…?那為何不是TOD的50%?80-1、3114.32.3.82 09/12 09:35
23F→: 、5全拿20%更是不用回扣欸。你這樣是生搬114.32.3.82 09/12 09:35
24F→: 一一對應超莫名。114.32.3.82 09/12 09:35
25F→: 行政程序法7條跟我引的函釋已經說明了,114.32.3.82 09/12 09:35
26F→: 行政機關有權個案裁量的餘地。至於到底那114.32.3.82 09/12 09:35
27F→: 個「餘地」是都發局覺得划算就好,還是一114.32.3.82 09/12 09:35
28F→: 定要符合土管條例和其內部的某些行政規則114.32.3.82 09/12 09:35
29F→: 的某種回扣意義,說真的行政法院終審前沒114.32.3.82 09/12 09:35
30F→: 人知道。114.32.3.82 09/12 09:35
16F推: 我之後單獨再回你一篇114.32.3.82 09/11 11:55
32F→: 我說的那條不用喔114.32.3.82 09/10 19:30
33F→: 80-2這種才要回扣114.32.3.82 09/10 19:31
48F→: 但我80-4就是在舉證他不改,光是那塊地靠114.32.3.82 09/10 19:38
49F→: 近捷運站,就能30了114.32.3.82 09/10 19:38
56F→: 準用有比較好達成嗎?你那塊地直接500公114.32.3.82 09/10 19:40
57F→: 尺範圍內就30了 你偷準用還要礙於省的面子114.32.3.82 09/10 19:40
58F→: 定在20%114.32.3.82 09/10 19:40
63F→: 問題是自治條例裡面也有類似都更的獎勵條114.32.3.82 09/10 19:45
64F→: 款,總和也是20%114.32.3.82 09/10 19:45
65F→: 80-1、80-3、80-5這些難道不跟綠建築這些114.32.3.82 09/10 19:46
66F→: 啥小的差不多嗎?114.32.3.82 09/10 19:46
95F→: 那請問80-4哪裡有寫要回扣?114.32.3.82 09/10 22:08
97F→: 上位法規根本沒說只能560…如果是這樣台北114.32.3.82 09/10 22:13
98F→: 市的自治條例整部法可以廢了。自治條例對114.32.3.82 09/10 22:13
99F→: 標的上位法第三段我就有附了,拜託基本的114.32.3.82 09/10 22:13
100F→: 自己去看一下。就算是省也沒有這樣規定114.32.3.82 09/10 22:13
101F→: 為什麼用80-4要遵守80-2?沒看到「得」?114.32.3.82 09/10 22:14
105F→: 不是…你說個理由。就沒有這樣寫你為什麼114.32.3.82 09/10 22:33
106F→: 這樣認定?114.32.3.82 09/10 22:33
107F→: 如果都要回扣,那為什麼不在十一章立個某114.32.3.82 09/10 22:35
108F→: 條說其他條都要,而不是只有80-2?你這個114.32.3.82 09/10 22:35
109F→: 法制上就很奇怪吧114.32.3.82 09/10 22:35
112F→: 第 80-2 條114.32.3.82 09/10 23:06
113F→: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114.32.3.82 09/10 23:07
114F→: 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114.32.3.82 09/10 23:07
115F→: 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114.32.3.82 09/10 23:07
116F→: 積百分之三十。114.32.3.82 09/10 23:07
117F→: 換句話說這是可以談的部分114.32.3.82 09/10 23:09
120F→: 你前項如果談完不適用,那就沒有後項70%回114.32.3.82 09/10 23:35
121F→: 饋的問題114.32.3.82 09/10 23:35
122F→: 前項並沒有說超過2000坪就非得放寬114.32.3.82 09/10 23:39
138F→: 他又沒有以TOD申請。而且自治條例就算追114.32.3.82 09/11 00:06
139F→: 溯到民國100年時也是500公尺114.32.3.82 09/11 00:06
140F→: 所以50%的回饋你得說法源依據「在哪明文」114.32.3.82 09/11 00:09
141F→: ?114.32.3.82 09/11 00:09
149F→: https://i.imgur.com/rFngfNo.jpeg114.32.3.82 09/11 00:54
150F→: 你說這個對吧114.32.3.82 09/11 00:54
162F→: 不確定行政法院會怎麼看直接造行政規則繞114.32.3.82 09/11 11:53
163F→: 過法規命令,畢竟也不能說市府就沒有依據114.32.3.82 09/11 11:53
164F→: 個案處理的裁量權,土管條例25也有一定授114.32.3.82 09/11 11:53
165F→: 權法了。相關討論已經在有人回覆我那篇,114.32.3.82 09/11 11:53
166F→: 這邊就不再細究114.32.3.82 09/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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