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sukishima
作者 Tsukishim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4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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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這不是你求不求什麼的問題,重點是非著作權人擅自重製09/11 12:16
13F→: 並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這已經構成犯罪。09/11 12:16
14F→: 是否要為這種事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風險,請斟酌。09/11 12:17
6F推:這應該已經不只是違反板規的問題了。依藥事法第69條、05/23 09:48
7F→:第91條第2項,非藥物為醫療效能宣傳者,處60萬元以上05/23 09:49
8F→:2500萬元以下罰鍰,物品沒入銷毀之。05/23 09:50
13F→:聽起來可能是對外虛偽申報為合夥人,當作老闆分擔所得01/17 23:11
14F→:稅的人頭,但實際上並沒有共同分配盈餘的合夥事實。01/17 23:11
16F→:除了潛在的刑事、行政責任外,一旦事務所發生執業責任01/17 23:13
17F→:還有對外負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問題。01/17 23:13
1F→:1.最高法院受理三審上訴的機率不高;2.三審上訴書狀的07/23 12:06
2F→:撰寫是門學問,即使是律師也要反覆磨練,素人自行撰寫07/23 12:07
3F→:上訴書狀被最高法院受理的機率微乎其微。因此,若不欲07/23 12:07
5F→:委任律師撰狀,建議毋庸上訴,以節省勞力與費用。07/23 12:08
29F→:醫師掛名法律事務所的「主持醫師」,沒有違反律師法第05/07 12:58
30F→:50條第1項的問題嗎?05/07 12:58
1F推:推。07/14 08:43
11F→:一個細心、善溝通、能抗壓的好秘書不會只值兩萬。05/26 07:57
68F推:我是一梯想換第三梯,意者站內信,謝謝。04/02 22:17
191F推:第一梯想換成第三梯,請寄站內信,謝謝。04/04 00:00
220F推:第一梯想換第三梯,可直接打0953335391,謝謝。04/04 14:39
36F推:ap的說法我想是失焦了。c公只是舉一個被許多人討厭的人06/08 08:02
37F→:來做比喻。至於郭某究竟是好是壞,並非重點。06/08 08:03
38F推:更何況,C公也沒有說郭某的言行是正當的。06/08 08:10
12F推:說得很好。06/0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