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oaringHawk
作者 SoaringHawk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0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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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警察不幫民眾處理民事的02/17 18:30
2F→:而且賣家不是說"未提申訴會直接退回貨款至您帳戶"?02/17 18:31
3F→:這怎麼能直接推論你提申訴,他就不打算退款呢?02/17 18:32
4F→:原po似乎讓情緒影響判斷力了02/17 18:33
5F→:建議可以再跟賣家確認他的意思02/17 18:34
7F→:單純負面評價跟毀謗或是公然侮辱還有差距喔02/17 19:10
8F→:看來原po其實在意的是負面評價,那我不就不多言了02/17 19:11
10F→:越來越被原po搞混,抱歉,幫不上忙了02/17 19:35
1F推:當然就不是呀02/17 18:24
2F→:如果覺得需要,會傳原po的,不用擔心或著急02/17 18:26
3F→:這種案件不太會,說不定問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02/17 18:26
4F→:如果老闆因為她當證人不算她全勤,可以跟勞工局申訴02/17 18:27
5F→:不過建議先跟同事或排班的人說一聲,好讓他找人頂替02/17 18:29
2F推:申請鑑定要錢喔,以這案來講不太划算02/17 17:09
3F→:而且車禍鑑定也可能會出現無法判別的狀況02/17 18:12
4F→:原po好好考慮吧02/17 18:13
5F→:如果沒有人受傷,金額談不攏,直接等對方提告也可以02/17 18:15
2F推:盜刷信用卡本身就是非告訴乃論罪了02/17 14:20
3F→:跟事後還不還款沒差02/17 14:20
8F→:直接線上刷卡,印象中實務不是論行使偽造準司文書罪02/17 16:11
12F→:除非有認證措施,不然成立的應該是刑法第339條之202/17 16:39
13F→:不用時間到啊,又不是因為他不還錢才成立犯罪02/17 16:46
17F→:後3碼就跟信用卡卡號一樣,毫無識別本人可能性02/17 17:04
53F噓:完全搞不清狀況的原po02/17 17:56
54F→:不說警察,連檢察官都不能隨便掌握民眾行蹤02/17 17:57
55F→:行政機關怎知道你要去哪裡02/17 17:57
56F→:國家願意用法條是人民的幸福,原po還搞不清楚02/17 18:00
11F推:原po拍拍,但要跟原po講,警察這樣作是對的02/17 18:04
12F→:請趕快提告,才是正途02/17 18:05
13F→:法律諸多限制警察提供民眾個人資料,是為了保障人民02/17 18:06
1F→:如果你覺得有毀謗罪成立,就去告吧02/17 02:43
2F→:提起訴訟是你的權利,不用問我們你可不可以告02/17 02:44
3F→:話講得難聽那部份,如果你覺得有公然侮辱也可以告02/17 02:45
2F→:如果是合意離婚且契約書上沒寫,前夫可以直接不甩了。02/17 02:35
2F→:警政署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內載明02/17 01:46
3F→:經詢明距飲酒結束時間15分鐘者,立即撿測(如有請求02/17 01:48
4F→:漱口,給予漱口)02/17 01:48
5F→:經詢不告知飲酒結束時間或飲酒結束時間未滿15分鐘者,02/17 01:51
6F→:告知其可漱口後立即檢測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滿15分鐘再進02/17 01:51
7F→:行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02/17 01:51
8F→:簡言之,如果警察有問你飲酒結束時間,你有告知時間且02/17 01:58
9F→:距15分鐘以上,警察可立即檢測,除非你自己要求漱口。02/17 01:58
10F→:原po可以先看看自己有沒有遇到上述情形02/17 01:59
11F→:1.警察沒問喝酒結束時間2.法官勘驗蒐證畫面,證實當02/17 02:07
12F→:事人告知警察剛從KTV出來3.警察未滿15分鐘就對他酒測02/17 02:07
13F→:綜合上述三者,法官才認定該次酒測有重大暇疵,撤銷罰02/17 02:09
14F→:單02/17 02:09
15F→:另外,緩起訴的話繳交款項名稱應該不是罰金02/17 02:12
16F→:原po,或許你可以試試看跟緩起訴的檢察官談談,說你已02/17 02:18
17F→:履行的條件想要討回,然後警察程序有暇疵,我個人是02/17 02:18
18F→:很好奇檢察官會怎麼應對。02/17 02:18
19F→:想一想挺刺激的,說不定真得變成不起訴;也說不定變02/17 02:21
20F→:成撤銷緩起訴,然後你可以再跟法官爭取看看。02/17 02:21
21F→:說實在話,我非常非常不欣賞酒駕還不好好反省的人。02/17 02:23
23F→:當然,不然我也不會在推文打那麼多字了02/17 12:28
29F→:紅單也不是罰金…02/18 14:40
6F→:傷勢真重,原po請好好休息。02/17 02:26
7F→:原po有沒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呢?02/17 02:27
8F→:因為不確定原po內文所講沒保意外險的意思02/17 02:29
12F→:賠償對方是純民事,如果金額太高,等他打民事訴訟02/17 15:22
13F→:法官判決金額下來原po再煩惱就好02/17 15:22
17F→:至於原po你求償部份,請盡可能留存一切書面資料02/17 15:24
19F→:原po如果不打算請律師,可以google"法蘭克 車禍"02/17 15:26
20F→:他的部落格寫得很有條理,原po可以參考02/17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