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unna
作者 Runn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240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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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F推: 所以中國認真執行決議卻不包括台灣,我懂我懂12/29 18:25
729F推: 這種公司真的存在啊,其實就是要想辦法淘汰而不是養一堆沒12/29 13:32
730F→: 啥生產貢獻力的人12/29 13:32
773F推: 基本工資調整到三萬就是未來這種老闆直接不請人收攤,的確12/29 13:38
774F→: 會製造一波失業潮,但這是因為產業轉型不完整導致的12/29 13:38
793F推: 飲料店死就學日本廣設販賣機吧,現在路上一堆夾娃娃機才奇12/29 13:42
794F→: 怪XD12/29 13:42
803F推: 有人情味的老闆就是被一堆米蟲混加班費啊,生產效率低落12/29 13:43
814F→: 我媽公司前老闆就是這樣養公司養到業務在亂搞奪權,工人就12/29 13:45
815F→: 混加班費混到底12/29 13:45
827F推: 惡性循環就是怪啊XD12/29 13:48
835F→: 日本也是夾很兇,但人家不太用管的日自販機就是了,遊戲中12/29 13:50
836F→: 心還是很熱鬧12/29 13:50
841F→: 那就是繼續24小時服務吧,喔呵12/29 13:51
891F推: 就撐到往生後沒人接就收,不然就是合併後來個大裁員12/29 14:03
923F推: 應該先問,這裡有誰願意接下這種公司還不改變經營方針的12/29 14:08
537F推: 要聯合自訴才有機會給這種人教訓啦,報警到檢警那必定不上12/26 14:52
538F→: 法院的12/26 14:52
541F→: 就班上每個學生分別告他,那個教官就有得跑法院了,就算最12/26 14:54
542F→: 後無罪也沒差了,只是家長有沒有這個腦就不得而知了12/26 14:55
537F推: 要聯合自訴才有機會給這種人教訓啦,報警到檢警那必定不上12/26 14:52
538F→: 法院的12/26 14:52
541F→: 就班上每個學生分別告他,那個教官就有得跑法院了,就算最12/26 14:54
542F→: 後無罪也沒差了,只是家長有沒有這個腦就不得而知了12/26 14:55
1002F推: 一點都不中二啊,做功德是引用重要官員的談話內容,判決書12/25 23:52
1003F→: 這樣白話寫得很好啊12/25 23:52
179F推: 所以是主張違法搜索了沒?還是政治口水?12/22 14:21
182F→: 東西被扣押耶,如果不適法就是違法搜索,今天星期五喔12/22 14:22
190F→: 違法搜索會應響證據能力,這大招肯定放早放空了,喔呵12/22 14:24
212F推: 法官認事用法12/22 14:30
214F→: 陳律師超強,快把扣押物討回來啊,不少錢喔lol12/22 14:31
222F→: 民法第三條就規定「法律」二字,你要說刑訴法非法律???12/22 14:33
229F推: https://goo.gl/pjUqam12/22 14:36
232F→: 看看內文,法官檢察官律師講了什麼啊12/22 14:36
238F→: 喔,可能黃高人講才對,我忘了,喔呵12/22 14:38
240F→: 我看是不看吧12/22 14:39
256F推: 民法指「法律」二字,現在要說刑訴法是憲法位階嗎lol12/22 14:45
258F→: 同是法律位階的法律間就是適用、準用、類推適用12/22 14:47
268F推: 這條真的就是聽民法第三條,傻傻的12/22 14:51
279F推: 民法第3 條:12/22 14:55
280F→: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12/22 14:55
281F→: 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12/22 14:55
282F→: 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12/22 14:55
283F→: 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12/22 14:55
284F→: 請試解釋刑訴非「法律」12/22 14:55
292F→: 民法用字可不是用「本法」,而是「法律」喔12/22 14:56
306F推: 他的「基本法」只有一個法典吧XD12/22 14:59
312F→: 不分述就乖乖聽民法第三條,喔呵12/22 15:00
317F推: 連瑕疵都說不上,喔呵12/22 15:03
321F→: 除非台灣廢除印鑑制度,不然依民法3+刑訴128就是完全適法12/22 15:04
324F→: 簽名蓋章沒瑕疵,有其他瑕疵提出來願聞高見12/22 15:06
332F推: 立法者有意對41條特別規定,到某些人眼中就變通則了lol12/22 15:13
338F推: 沒分述就是乖乖聽民法第三條,喔呵12/22 15:16
340F→: 這還是院檢律通說,有人要獨創學說了,考生要注意囉12/22 15:17
342F→: 文字數字效力就是民法說了算,除非有明文排他規定12/22 15:19
345F→: 民法第三條,說幾次都無妨啦12/22 15:19
352F推: 選擇性失明,登呢12/22 15:21
354F推: 這不叫涵蓋解釋,這叫適用法律12/22 15:24
357F推: 如果你是你指民間銀行機構的話就是照人家規矩啊,做不到別12/22 15:28
358F→: 人拒絕跟你為法律行為是人家的自由好嗎12/22 15:28
359F→: 除非人家答應後又反悔,那就可以主張民3規定12/22 15:29
361F→: 生活邏輯很重要12/22 15:30
368F推: 簽名跟蓋章從所有法律跟現實社會都看起來不一樣,所以才會12/22 15:33
369F→: 有民法第三條…12/22 15:33
371F→: 印鑑制度非常有歷史,以前是有印章蓋印章沒有才蓋指印,西12/22 15:36
372F→: 方世界後來廢除了印鑑制度才專以簽名為主流12/22 15:36
375F→: 台灣屬未廢除印鑑制度的社會,所以當初制定法律就會想到這12/22 15:38
376F→: 種現實問題12/22 15:38
379F→: 沒廢除印鑑文化就不可能,中文字筆劃一多,手很酸好嗎12/22 15:40
386F推: 既然適法都可以用,沒有好壞問題12/22 15:45
387F→: 要改變請修法,講似是而非的東西只是徒勞zzz12/22 15:47
470F推: 簽名並不等於蓋章,民法第3條讀完想一下12/22 17:24
474F→: 民3二項僅規定蓋章等同簽名之效力12/22 17:25
477F→: 你錯繹民3的規定12/22 17:27
479F→: 如果今天法條如特別規定要印鑑認證,民3就被排除掉12/22 17:28
481F→: 但法律僅規定「簽名」時,就適用民3的規定12/22 17:29
483F→: 但民法現實中存在12/22 17:29
485F→: 院檢律是法律的專家啊??12/22 17:30
487F→: 你是只活在只有刑訴法的社會嗎??12/22 17:31
489F→: 那沒說錯的狀態,簽名並不等於蓋章啊12/22 17:32
490F→: 通則只有蓋章等於簽名12/22 17:32
493F→: 簽名本身在通則上具有自身效力12/22 17:33
495F→: 為什麼要再說呢?法律本具一體適用性,除有性質不同或管轄12/22 17:34
496F→: 不同才會特別規定12/22 17:34
498F→: 今天刑訴的簽名印章有何特殊性經過明文規定了??12/22 17:35
500F→: 今天是你該拿出明確的依據法條來說刑訴內對印章簽名是特殊12/22 17:36
501F→: 規定不是嗎?12/22 17:36
503F→: 如果刑訴都沒有明文規定,那法律一體適用下,主張民法規定12/22 17:37
504F→: 為適法12/22 17:38
505F→: 對嘛,覺得規定不合理就是要走民主程序12/22 17:38
513F→: 而不是說說我不否定誰講的但卻還原地打轉12/22 17:39
523F→: 簽名跟蓋章所有法律和現實社會都是不一樣的東西,所以才一12/22 17:41
524F→: 體適用民3規定來處理,這樣才能穩定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12/22 17:41
528F→: 除非法律特別排除民3,不然就是要遵守民3規定,如有不服應12/22 17:43
529F→: 循民主程序去修法,這是民主法治下的社會契約啊12/22 17:43
532F→: 人家說出的是結果沒有錯的狀況,我為何管人下不下限12/22 17:44
533F→: 求知到什麼程度是個人自由,但討論中如有錯誤被人指教不是12/22 17:46
534F→: 思辯的真締嗎?12/22 17:46
538F推: 簽名蓋章效力刑訴哪來明文規定???12/22 17:51
542F→: 民法第3條是解釋了用文字文書時應簽名,印章或其他特別方式12/22 17:53
544F→: 發生簽名之效力12/22 17:53
545F→: 你刑訴找一條對簽名效力的解釋來看看???12/22 17:53
548F→: 當適用民3時就不叫特別規定12/22 17:54
552F→: 所以搜索的規定沒有特別規定不是嗎?12/22 17:56
555F→: 那就該回歸民3的效力來看12/22 17:56
557F→: 還是你堅持主張刑訴128是刑訴41的特別規定12/22 17:57
563F→: 立法者針對不同主體事物作不同處理?有何不妥呢??12/22 17:59
564F→: 就是他沒規定蓋章就得看民3的效力規定12/22 18:00
566F→: 有規定蓋章時你就算簽名都是無效的12/22 18:00
568F→: 你用「或」就不對了,「或」是二者取其一即可12/22 18:01
570F→: 但簽名可由蓋章生同等效力也是適法12/22 18:02
578F推: 所以41才是特殊規定,三種方式取其一皆生效力而不適用民3,12/22 18:07
580F→: 但刑訴128僅訂簽名不就適用民312/22 18:07
586F推: 你應該正面回答刑訴128中「簽名」二字適不適用民法第三條規12/22 18:12
587F→: 定12/22 18:12
591F→: 我就正面回答:「刑訴128規定簽名效力可適用民法第3條來進12/22 18:14
592F→: 行解釋簽章之效力」12/22 18:14
596F→: 不用講釋憲這種打高空啊,要釋憲就打電話叫立委連署,行動12/22 18:15
597F→: 才能釋憲12/22 18:16
599F→: 你找不到有力依據來說明啊??12/22 18:16
602F→: 法律一體適用,通則都是前面無數的前輩提出有力的思辯理論12/22 18:18
603F→: 來架構現有法律,你要推翻,可以,拿出強過這些通說的理論12/22 18:18
610F推: 要不要去前面翻翻自己有沒有講過「就是不能蓋章」呢??12/22 18:23
612F→: 太陽底下就是有民法12/22 18:24
616F→: 現實有可適用法律和如果XX不適用,哪個趨近100%12/22 18:25
619F→: 那上訴二十日期限定義哪裡找?12/22 18:27
623F→: 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哪裡找,搜索票是公文書的規定是刑訴自12/22 18:28
624F→: 己定義的嗎???12/22 18:28
626F→: 現實就是適用,快行動12/22 18:29
629F→: 這時候我發現法檢律不在象牙塔內,反倒是如果XX不適用的…12/22 18:30
636F推: 民法第三條不就開宗明義講了「依法律規定」了嗎?12/22 18:37
637F→: 再強調一次,民法跟刑事訴訟法都是「法律」12/22 18:38
642F→: 法官為意思表示跟法律行為都要通過民法的行為能力檢驗,知12/22 18:40
643F→: 道嗎?法官是人,為任何公法行為要要求刑訴法特別規定嗎?12/22 18:40
645F→: 因為該特定事務的解釋就屬民法是「權威」12/22 18:41
646F→: 有法律就依規定啊,行政訴訟法就有規定管轄競合12/22 18:43
648F→: 沒有的情況下在事涉公權力的情況下要依法理,正常來說要為12/22 18:45
649F→: 有利人民的解釋,私法間衝突就是規定>習慣>法理12/22 18:45
652F→: 所以沒有如果,我一直都在說現實12/22 18:46
654F→: 箱子已經被打開了,現在不是討論箱貓問題12/22 18:48
658F→: 法檢律就是專家,地院都正面回應了12/22 18:48
660F→: 如果來如果去,誰看見你踏實講現實了,這是一個發生的案件12/22 18:50
664F推: 然後呢?該法中找不到效力規定你要怎麼辦???12/22 18:52
670F推: 不行的依據是啥?法條呢?有任何法條明文規定排除128條蓋章12/22 18:55
671F→: 的效力嗎???12/22 18:55
352F推: 刑事訴訟法是行政法,不是刑法12/22 15:56
356F→: 行政法類推適用或直接適用私法民法規定比比皆是12/22 15:57
358F→: 刑事訴訟法哪條規定罪刑了…12/22 15:58
361F→: 沒錯啊,訴訟法就是有公法性質,規範公權力機關的法規啊12/22 15:59
365F→: 原則上就是看民法12/22 16:00
369F→: 除非有特殊規定,不然所有法規都要把簽名蓋章效力條條入法12/22 16:01
374F→: 那所有法律必然突破上萬條12/22 16:01
378F→: 你不遵守銀行規定,人家不履約有問題嗎?12/22 16:02
380F→: 民法上依契約優先,除非違反禁止規定啊12/22 16:03
381F→: 因為刑訴沒有特別規定啊?12/22 16:03
387F→: 沒印鑑或存摺被盜領是銀行疏失沒錯啊12/22 16:04
391F→: 契約自由中簽的契約就規定要印鑑,哪還能主張第三條,你主12/22 16:06
393F→: 張民法第一條就好啦12/22 16:06
402F→: 查證義務就是金融法規的特別規定,應該說是優先於民法適用12/22 16:08
410F→: 沒有錯,除非刑訴法條特別規定「蓋章」而非「簽名」,如果12/22 16:11
411F→: 只記載「簽名」的話就要回頭看民3規定12/22 16:11
413F→: 這中間沒有誰大於誰,除屬有無針對特定事項的適用問題12/22 16:12
419F→: 今天如果搜索規定只能「蓋章」卻簽名就不能適用民3,但規定12/22 16:15
420F→: 只是「簽名」就要看民312/22 16:15
421F→: 說好的程序正義呢?有程序法很意外嗎?12/22 16:16
424F→: 依照程序法規認事實後用實體法進行偵審判12/22 16:17
428F→: 違法搜索被違法扣押的話,難道不主張民法返還所有物嗎??12/22 16:19
429F→: ?12/22 16:19
434F→: 今天有人被刑訴違法羈押,主張刑訴違法後呢??還是要主張12/22 16:22
435F→: 刑事補償法才能得到因非法搜索程序的損害12/22 16:22
450F推: 第 490 條:12/22 16:27
451F→: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12/22 16:27
453F→: 。但經移送 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12/22 16:27
454F→: 第 491 條:12/22 16:27
455F→: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12/22 16:27
456F→: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12/22 16:28
457F→: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12/22 16:28
458F→: 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12/22 16:28
459F→: 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12/22 16:28
460F→: 第 492 條:12/22 16:28
461F→: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12/22 16:28
462F→: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12/22 16:28
465F→: 沒錯,簽名是廣泛性的,民法第三條看一下12/22 16:29
466F→: 有準用民訴規定啊,不然你刑事庭能談和解嗎???12/22 16:30
482F推: 這不是名詞定義問題,是台灣社會現實上有使用印鑑的必要性12/22 16:39
490F→: 但簽名不能取代蓋章效力,如有契約或法律特別規定時12/22 16:41
494F→: 民3僅規定的是印章代用有同等簽名之效力12/22 16:42
496F→: 不是全能性啊???12/22 16:43
501F→: 不符規定考慮現實狀況,的確不被核過的可能性高很意外嗎?12/22 16:44
502F→: ?12/22 16:44
517F推: 契約在不違法律禁止規定可記載簽名或蓋章或其他方式來認定12/22 16:49
518F→: 啊?有問題嗎?12/22 16:49
522F→: 意思不合致便契約不成立,雙方即無權義關係,怎麼了嗎?12/22 16:50
525F→: 不照契約所制定去履約,自然無法受償啊12/22 16:51
529F→: 如果一開始講好蓋章卻嗣後反悔,就提契約上文字或語音證據12/22 16:52
531F→: 反駁啊12/22 16:52
536F→: 還是你簽約不留自己一式和詳讀約款啊?12/22 16:53
541F→: 那在社會吃虧的是他,不是我,說輸說贏會比現實執行重要嗎12/22 16:54
550F推: 今天不就有人說「還好我有直播」來彰顯很重要嗎???12/22 16:57
553F→: 如果沒「錄影直播」還真沒法吵12/22 16:58
564F推: 未用文字記載認證方式,僅用口頭當然就是需要補強證明不是12/22 17:01
565F→: 嗎12/22 17:01
567F→: 如果文字明載那要吵什麼嗎??12/22 17:02
569F→: 契約跟搜索票差了沒個字12/22 17:02
571F→: *三個字12/22 17:03
575F→: 文字載明照文字,未載明就補強其他證據、公證人、錄影音等12/22 17:04
577F→: 如果承認的話,那張搜索票怎麼了嗎?12/22 17:06
581F→: 小心被討年終,用字遣詞注意些好過年12/22 17:07
583F→: 銀行不承認,那第三人尊重當事人意見並無不妥啊???12/22 17:08
585F→: 你要主張到銀行接受才有用,不是嗎???12/22 17:09
590F→: 你要跟銀行吵印鑑問題,你跟銀行是當事人,我對銀行印鑑要12/22 17:11
591F→: 求沒意見,怎麼了嗎???12/22 17:11
593F→: 要管轄機關不接受才有實益12/22 17:12
611F→: 搜索票是公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搜索票為單方行為而非雙12/22 17:15
614F→: 方合致行為,不符合契約概念12/22 17:15
256F推: 這種碴要進入審理再提才對,先提根本是秀手牌給對方看12/22 15:51
257F→: 會先提就是要拿來當政治籌碼罷了12/22 15:52
52F推: 掉手機就變無分文的廢人12/20 08:52
65F推: 要換也是換周,王應該被當棄子了12/19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