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ohnWayne
作者 JohnWayn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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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我現在就住在新竹啊,小胖住我隔壁04/24 10:43
6F推:說真的跟著作權保護沒有太大關係。不公開有很多考量11/15 11:50
4F推:一樓專業!10/19 12:39
9F→:在這個版潛水許久。看不出來有被無限水桶的必要,g板友10/06 22:24
10F→:只是用偏激的語氣講他自己自以為的意見而已,水桶也只是10/06 22:27
11F→:讓其他人眼不見為淨,何必呢。10/06 22:28
12F→:京都大阪這邊的日本人也不太敢生飲啊~但沙拉還是照吃08/31 10:19
6F推:文字描述遠不及於看到畫面時來的震撼。。大竹忍好神08/26 12:59
5F→:這回覆只是把條文複誦一遍,等於沒有回答。不過行政07/25 23:48
6F→:機關對於法條的解釋本來就(對法院)沒有拘束力,這07/25 23:49
7F→:種回覆也算是安全的制式回答吧。總之,問題還是在於07/25 23:50
8F→:是否以買賣外匯為「常業」。關於常業的認定,實務見07/25 23:51
9F→:解很多,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總之,為了避免爭議,版07/25 23:51
10F→:規禁止日幣交易也是值得肯定的作法。板主辛苦了。07/25 23:52
11F→:另外,檢舉固然很好,但那種顯非以之為常業的情況,07/25 23:57
12F→:明知卻檢舉的話,小心吃上誣告罪的官司。。07/25 23:58
20F→:誣告罪的解釋有點複雜,就不多說了,請直接看連結裡07/26 21:55
21F→: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當中第二頁最下方之(四)07/26 21:57
2F推:推板主認真。不過我覺得就算沒有違法,禁止日幣交易07/05 20:55
3F→:也有意義啦。不一定要調整版規07/05 20:56
9F推:中華民國的法律所禁止的是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07/05 16:36
10F→:或未經許可辦理買賣外匯「業務」者。無論是「常業」07/05 16:37
11F→:或「業務」概念,在犯罪要件上都有其嚴謹的定義。況07/05 16:37
12F→:且又不處罰預備或未遂犯。我搞不懂原po犯了什麼法?07/05 16:38
13F→:不過既然版規早已禁止交易日幣,也應該要遵守。但這07/05 16:40
14F→:跟什麼犯罪、湮滅證據、欠缺不法意識不影響犯罪成立07/05 16:40
15F→:無關。請板主不要混淆視聽。「投案」也不是專業用語07/05 16:41
21F→:日本正式的立場並沒有對「台灣」的地位表態,他們只07/01 20:02
22F→:是尊重並理解中國宣稱「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這種說07/01 20:03
23F→:法。但是他們只承認一個中國,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07/01 20:04
25F→:不承認中華民國。這一點是很確定的。07/01 20:04
26F→:其實誇張一點講,對於日本政府來說,我們的國籍是,07/01 20:05
27F→:無或者不明。07/0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