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A448155
作者 GA448155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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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F推: 家樂福買6隻一包50元中性筆,很好寫。10/16 09:08
13F推: 志光沒上到課以可以無限聽(錄影帶補課),只不過要一直去08/30 21:11
14F→: 開補課卡(不用再花錢),有點麻煩。08/30 21:11
44F推: 就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觀念,和延伸解釋而已,不用鑽牛角08/19 02:12
45F→: 尖,背起來就對了。08/19 02:12
46F→: 原則法,顧名思義就是原則上採的法,比如刑法271條第一08/19 02:14
47F→: 項,普通欸殺人既遂罪。08/19 02:14
48F→: 它就是一種普通法(原則法)。08/19 02:14
49F→: 那什麼叫做特別法(例外法)?08/19 02:24
50F→: 舉未滿18歲殺人好,一般來說,滿18歲犯271條殺人既遂罪08/19 02:24
51F→: ,要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官調查處理案件。。08/19 02:24
52F→: 但未滿18歲的人如果犯271殺人既遂罪,就要交由「少年事08/19 02:25
53F→: 件處理法的「少年調查官」去調查程序。08/19 02:25
54F→: 這時就不是交由平時走一般刑事訴訟法的「檢察官」走調查08/19 02:25
55F→: 程序。08/19 02:25
56F→: 「自應適用」其實就是一種學術用語而已,白話意思就是,08/19 02:27
57F→: 「叫你要用」的意思就對了。08/19 02:27
58F→: 看久了自然就會明白一些很繞口的法律用語。08/19 02:27
63F推: 「原則例外」,意思是 『原則上例外』。08/19 12:50
64F→: 舉例來說,滿18歲犯刑法271條殺人既遂罪,由刑事訴訟法08/19 12:50
65F→: 規定的檢察官調查案件。08/19 12:50
66F→: 那未滿18原則上,就是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偵查官」08/19 12:50
67F→: 調查案件。08/19 12:50
68F→: 所以說,「原則例外」就是這個意思,「原則上你要採例外08/19 12:50
69F→: 法」的意思。未滿18歲,原則上要採少年事件處理法調查案08/19 12:50
70F→: 件(例外法)。08/19 12:50
71F→: 一樣是法律用語,也是有一點繞口。08/19 12:50
73F推: 等等,好像沒有「原則例外」這個學理,這個好像是我記錯08/19 21:53
74F→: ,請刪掉這個觀念一下= =。08/19 21:53
75F→: 但「原則法」的學理,的確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要記08/19 21:53
76F→: 。08/19 21:53
55F推: 我記得規定有寫,任何一科不得0分,一樓應該是亂講的吧?06/15 23:28
56F→: 如果只是在做效果,想形容很簡單,還是正常一點的形容吧06/15 23:28
57F→: 。06/15 23:28
22F推: 來福利熊做!08/11 20:28
45F推: 去找工作做,隨便一個工作都好,走進社會,讓自己有事做08/11 02:40
46F→: ,多規劃未來一些目標,讓自己忙起來,就不會想太多。08/11 02:40
6F推: 我也覺得你的論點比較好,通姦罪立法的旨意,就是在保障08/11 02:14
7F→: 一方不受對方違背婚姻而受害。08/11 02:14
8F→: 如果對方習慣通姦又不離婚,這時如果沒有通姦罪的話,受08/11 02:14
9F→: 害的那一方不就會造成離不了婚了!?08/11 02:14
10F→: 覺得有些學者的腦袋都很有問題,把事情想得太複雜。08/11 02:14
11F→: 他們的觀點不是不能理解,只是說旨意不同的問題。08/11 02:14
12F→: 通姦告完之後,收場離婚也是自然的結果,沒必要很自以為08/11 02:14
13F→: 的,去替當事人設想處罰通姦罪無實益。08/11 02:14
14F→: 然後又想廢除通姦罪,畢竟國情不同,每個國家的文化習慣08/11 02:16
15F→: 不一樣。08/11 02:16
16F→: 至於c點,我認為是行為人的那一方,先去侵害當事人的,08/11 02:22
17F→: 怎麼能去怪當事人報復呢?08/11 02:22
18F→: 是一方先侵害對方婚姻家庭的權利,那當事人自然擁有維護08/11 02:22
19F→: 自己受法律上保護的權益。08/11 02:22
20F→: 講報復實在不對,245也規定,就是告訴乃論罪而已。08/11 02:22
21F→: 不是學者腦袋有洞,不然就是有利益關係,才會這樣發表意08/11 02:23
22F→: 見。08/11 02:23
23F→: 想試着顛覆國情文化與法律。08/11 02:24
24F→: 它最後一點d,我也開不懂這位學者想要表達的是啥= =?08/11 02:29
25F→: 真的很硬要。08/11 02:29
26F→: 感覺上這5點,硬是很勉強的掰出來的,只是前面兩點觀念08/11 02:29
27F→: 能理解,也還算說得過去,只是感覺有點幼稚,理由有點偏08/11 02:29
28F→: 向太理想。08/11 02:29
29F→: 後面三點,就真的太超過了,或是說越來越瞎的感覺...08/11 02:29
30F→: 這學者是不是為了發表而發表阿= =?08/11 02:29
21F推: 你自己的問題,請你認真07/29 19:58
163F推: 你明明就男的,為什麼要裝女生講話07/19 11:54
185F推: 我只想告訴你,你會後悔的。07/20 22:07
186F→: 如果是想要有挑戰的工作,就直接去做推銷類的工作,例如07/20 22:07
187F→: 保險業、直銷業、房仲。07/20 22:07
188F→: 如果還是要繼續考公務員,真的沒什麼變笨不變笨的問題,07/20 22:07
189F→: 而且也沒必要辭職再考。07/20 22:07
190F→: 你如果怕變笨,那就準備司律吧,司律工作很有挑戰,而且07/20 22:07
191F→: 壓力也很大。07/20 22:07
192F→: 原本鐵路做得好好的,竟然就這樣辭職,真的想不通。07/20 22:07
193F→: 外面的工作,沒有你想得這麼單純,公職已經算是很發展很07/20 22:07
194F→: 穩健,系統很健康的工作了。07/20 22:07
195F→: 我猜你一定沒在外面工作過,才會有怕變笨這種念頭,真的07/20 22:07
196F→: 太單純了。07/20 22:07
197F→: 但你年輕的時候,並沒有選擇保險業、直銷業這類的工作,07/20 22:07
198F→: 表示你本身個性是排斥這類的工作。07/20 22:07
199F→: 那何來接受挑戰的理由?07/20 22:07
200F→: 我想你可能也聽不懂我在講什麼。07/20 22:07
201F→: 只能說,到時候你會慢慢明白的,自己真正的內心,到底在07/20 22:07
202F→: 想什麼,我只能跟你講這樣。07/20 22:07
203F→: 因為你文章還說,先離職後看要做甚麼,說在看看,我就知07/20 22:07
204F→: 道你事先沒規劃好。07/20 22:07
105F推: 撒花不知道是在灑三小...07/19 11:49
106F→: 明明就男的,還裝女生講話...07/19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