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riess
作者 Friess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4F→: 應該是行程法第101條,得隨時更正吧!08/02 17:21
4F→: 請問非告訴乃論罪沒有告訴期間,那麼告訴期間與追訴時效是無07/30 16:27
5F→: 關的嗎?07/30 16:27
6F→: 非07/30 16:28
7F→: 我大概知道了,非告乃根本沒告訴時效的問題,檢警調知悉犯07/30 16:41
8F→: 罪事實後,依照法理本來就要主動展開偵查07/30 16:42
11F→: 如果是的狀況符合刑訴76逕行拘提的要件,確實可以不用先傳07/30 16:23
12F→: 喚,可以直接拘提你,要件包含:居無定所、逃亡之虞、滅證07/30 16:23
13F→: 串供之虞、所犯為五年以上之重罪。有以上情形的話,檢警調07/30 16:24
14F→: 可以直接持拘票將你拘提到案07/30 16:24
15F→: 如果你認為被強光照射有造成疲勞訊問的話,可以在開庭時跟07/30 16:25
16F→: 法官主張警方詢問過程違反刑訴第156條,但是否符合還是看07/30 16:25
17F→: 法官07/30 16:26
12F→:請問你們發生車禍的路口有紅綠燈嗎09/24 23:44
13F→:道路有分主幹道,雖然主幹道路權較大09/24 23:46
14F→:但車輛行經無號誌或閃光燈路口應減速慢行確認左右方來車09/24 23:47
15F→:所以就算對方路權大,也不代表你的肇責是100%09/24 23:47
16F→:你就先去醫院開驗傷單,再到交通隊備案作筆錄09/24 23:50
17F→:還有,車速過快跟肇事責任沒有絕對的關係09/24 23:51
19F→:沒有測速儀器,只看監視器,難道你的肉眼可以偵測速度嗎?09/24 23:52
20F→:現在都要求科學證據,不要在單看監視器就一直說車速過快09/24 23:53
4F→:有影音檔08/29 21:21
6F→:我後來有找到一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08/24 11:47
7F→:但這似乎只是警政署訂定的行政程序,似乎不算一個法律依據?08/24 11:48
8F→:少年經通知、拘捕到案,應注意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08/24 11:53
9F→:在保護少年之人到08/24 11:54
11F→:但是對當事人無效吧!警察不能強制當事人一定要監護人到場08/24 20:56
12F→:才能開始製作筆錄吧!?08/24 20:56
4F推:樓上那篇裡面提到民事訴訟6個月追訴期是錯的06/16 00:14
5F→:民事追訴期是2年,刑事是6個月內提告06/16 00:15
2F→:而且是變造不是偽造吧!?06/16 00:30
1F→:還有緊急避難,如果流浪漢快餓死了,所以跑去麵包店偷東西10/24 23:12
2F→:吃,避免自己餓死,這可以算是緊急避難嗎?10/24 23:12
3F→:因為我看法條緊急避難有說,生命受到急迫或威脅可以主張10/24 23:13
4F→:這樣流浪漢快餓死了,生命也受到急迫不是嗎?10/24 23:14
6F→:我知道有最後手段,那流浪漢沒錢,沒東西吃,他最後的手段10/24 23:27
7F→:不是只剩下用偷的嗎? 不管是偷錢買東西吃,或是直接偷東西10/24 23:27
8F→:吃,他現在僅存不讓自己死亡的方法就是要吃東西10/24 23:27
9F→:這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10/24 23:28
2F→:我想知道純正不純正跟行為人的動機或是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10/24 21:49
3F→:特定關係有關嗎?10/24 21:49
5F→:我有發現到一個新的說法,就是純不純正在於行為人與受害者10/24 21:58
6F→:之間的關係,是這樣嗎?10/24 21:58
11F→:我知道我矛盾的點在哪裡了...10/24 22:26
12F→:是不是沒有"不純正作為"這種罪犯10/24 22:27
13F→:因為把純正不純正以及作為不作為拆開來看,用數學的排列組10/24 22:38
14F→:合,讓我誤以為有四種分類,所以產生矛盾...。10/24 22:38
16F→:可是實際上不純正的話應該是無法實行作為的不是嗎?10/24 23:00
17F→:例如小明不是公務員,他只能教唆身為公務員的小王圖利10/24 23:01
18F→:小明自己本身並無法作為,只能以教唆這種不作為的方式10/24 23:01
19F→:還是說真的有不純正的作為犯嗎? 我現在想不到10/24 23:01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