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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sscen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4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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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噓: 笑死 拿基層來帶風向勒 這個案子的發動自始至終就04/05 05:46
3F→: 是為了司法追殺柯文哲罷了04/05 05:46
4F→: 程序中有人提出質疑04/05 05:47
5F→: 最終都委會委員決議通過04/05 05:47
6F→: 法官:猴!曾經有人提出質疑,看吧!柯文哲明知違04/05 05:47
7F→: 法!04/05 05:47
8F→: ?????04/05 05:47
9F→: 大哥 柯文哲甚至不在都委會裡欸04/05 05:47
10F→: 不然你好歹辦那些都委會委員是圖利罪共犯阿04/05 05:47
11F→: https://reurl.cc/M28XAv04/05 05:49
12F→: 還扯什麼「刀叉吃人肉」 ,京華城是威京的地基準504/05 05:53
13F→: 60%+依法花錢買的容積移轉+20%達成綠建築智慧建築04/05 05:53
14F→: 及回饋的獎勵容獎,整體希望帶動南松山地區的發展04/05 05:53
15F→: ,是吃了誰的人肉了04/05 05:53
24F噓: 罪證確鑿咧,笑你連構成要件都論不出來啦04/05 08:33
29F噓: 「最後一個蓋章的責任最重」跟「只有最後一個蓋章04/05 08:42
30F→: 的有責任」是兩回事,望周知04/05 08:42
33F→: 「明知違法而圖利」這個構成要件在什麼情況之下可04/05 08:45
34F→: 以達成「從第一個蓋章的承辦到都委會的全部委員到04/05 08:45
35F→: 副市長全部不該當,只有市長成立犯罪」?我是想像04/05 08:45
36F→: 不出來啦04/05 08:45
40F噓: Hifumi1023 你說的是最重,但京華城案裡面就只有柯04/05 08:49
41F→: 文哲被認定「明知違法而圖利」啊,這不叫「最」而04/05 08:49
42F→: 是「唯一」,這樣你還要幫這個一審判決護航嗎04/05 08:49
43F→: 是不是無恥跟刑法上有沒有罪是兩回事04/05 08:51
46F噓: 所以你是要拿首長的政治/行政責任 來這篇文底下跟04/05 09:01
47F→: 法院判決混著聊嗎04/05 09:01
54F噓: 笑死 明知違法威逼施壓勒 笑你這咖小拿不出事證啦04/05 09:14
59F噓: 拿不出事證開始轉移話題了 丟臉哪04/05 09:24
66F噓: 判決書的事證就是「沈慶京面帶笑容」阿04/05 09:46
67F→: HuntBear 政治獻金 四個字不懂是不是04/05 09:47
70F噓: cloudeda 判決書還沒出來啦 你是通靈還是鏡檢04/05 09:53
87F噓: peter0625 共識決都是主席決定案子走向???阿柯04/05 12:44
88F→: 是都委會主席膩04/05 12:44
89F→: 「彭振聲:我不知道自己違法,但檢察官是法律專業04/05 12:45
90F→: ,所以檢察官說我這樣是圖利我就認罪」,笑死,直04/05 12:45
91F→: 接把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明知違法」當空氣嗎04/05 12:45
103F噓: startiger 政治獻金 四個字看不懂可以滾04/05 15:45
104F→: peter0625 不是我講的 是彭振聲講的,另外行政/政04/05 15:47
105F→: 治責任 和刑事責任分不清楚的話 還是閉嘴 不要在這04/05 15:47
106F→: 邊丟人現眼04/05 15:47
3F→: 一堆小小孩都騎上去了,我以為這種展示品不能摸是國民常04/05 09:03
4F→: 識,顯然我誤會了04/05 09:03
23F→: 這樣也能硬扯中國小孩 笑死04/05 11:01
36F→: 法制化草案拿出來先啦 人總04/05 05:54
51F→: 法制化才能不被政治綁架04/05 08:51
52F→: 但人總看起來在以拖待變04/05 08:51
322F推: 光速簽標案 好屌的行政效率「北檢:加速就是圖利」04/03 10:50
7F噓: 媽的誰堅持提名共匪了?講啊101.10.10.81 04/02 11:46
7F→: 我以為相關使用費包括人員薪資等等就算是監委自費03/31 09:53
8F→: ,這個錢要怎麼入公庫,是財主單位的業管法規03/31 09:53
12F→: 北檢說合乎社會常情,這樣應該不算使用竊盜吧,哈03/31 10:41
13F→: 哈03/31 10:41
27F→: 我請教主總的問題如下,給各位大大參考03/31 18:18
28F→: 一、公務車的法定用途,是否原則上應限於公務執行03/31 18:18
29F→: 、職務需要,或依法核定的首長座車用途?03/31 18:18
30F→: 二、如果某年度公務車相關油料、養護、保險、通行03/31 18:18
31F→: 等經費沒有編列,或遭刪除,是否表示該車就不能再03/31 18:18
32F→: 照原方式使用?還是可以改由個人自費後繼續用於私03/31 18:18
33F→: 人附隨行程?03/31 18:18
34F→: 三、從主計制度來看,判斷公務車使用是否妥當,應03/31 18:18
35F→: 該優先看「用途是否符合公務目的」,還是看「費用03/31 18:18
36F→: 由誰支付」?03/31 18:18
37F→: 四、若公務車被用來接送家屬、接送寵物、理髮、美03/31 18:18
38F→: 容、購買便當或其他私人用品,即使相關費用由個人03/31 18:18
39F→: 自費,是否仍與公務車編列及使用原則不符?03/31 18:18
40F→: 五、如果機關主張某些私人行程屬於「上下班順路」03/31 18:18
41F→: 或「社會相當性」,在主計與預算管理上,是否應該03/31 18:18
42F→: 要有明確規範、核准依據及可供查核的標準?03/31 18:18
3F→: 又怎樣 行政院長個人可以自己解釋法令膩101.10.10.81 03/31 17:15
6F→: 而且什麼時候行政院長有「行政權的最高101.10.10.81 03/31 17:16
7F→: 執行者」這個頭銜了,是1樓你寫的行政學101.10.10.81 03/31 17:16
14F→: 1樓不要跳針了啦,講幾百次了行政院就沒101.10.10.81 03/31 17:17
15F→: 有依法編列與總預算案是要立法院審三小101.10.10.81 03/31 17:17
16F→: ,但今天這邊是單純在講預算法第54條啦101.10.10.81 03/31 17:17
17F→: ,就法論法很難嗎?很難你就滾。101.10.10.81 03/31 17:17
20F→: 你找得出來哪一本專書寫「行政院長是行101.10.10.81 03/31 17:17
21F→: 政權最高執行者」出來給我瞧瞧長長見識101.10.10.81 03/31 17:17
22F→: 啊101.10.10.81 03/31 17:17
25F→: 你民進黨求人家不要退捏101.10.10.81 03/31 17:22
26F→: 國民黨團明擬退回總預算案 政院:不應一101.10.10.81 03/31 17:22
27F→: 再跨越紅線101.10.10.81 03/31 17:22
36F→: 51條跟54條哪有什麼衝突101.10.10.81 03/31 18:09
37F→: 51條什麼時候變成54條的前提了?101.10.10.81 03/31 18:09
48F→: 所以這樣還會被法官認定有超越都委會的101.10.10.81 03/31 18:08
49F→: 智識能以上帝視角知道都委會的決議違法101.10.10.81 03/31 18:08
36F噓: 徹查啊讓大家看看台北地檢署可以多沒有101.10.10.81 03/31 18:06
37F→: 下限101.10.10.81 03/31 18:06
31F噓: 又一個把都委會當空氣的智障49.218.143.46 03/31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