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薦是邪惡的天使投資-otyoty
我自己認為創業需要財務跟法律,這種後勤幕僚
也許很多人一開始會覺得找自己的律師,天呀要花錢
不過這個紛爭,也許印證還是要有「自己的」律師
然後投資人、合夥人本身就是利害關係人
大家出錢出力,都是為了「錢」
在你的個案中,對方具有財務、法律背景
但他也出錢,是利害關係人,你已經是在跟高手過招了
無論跟誰的合作,投資人、上下游廠商,最好有書面
而這些書面,無論如何不用急著簽,至少請自己的律師看過
評估一下最壞的情況,等有個底後,再決定
給你一些建議:
越安靜,越容易拿到勝利
其實你自己在網路上的言論,都對你自己極不利
當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可能就是民事訴訟中勝敗關鍵
不過,這個訟爭勝敗在那契約(很多板友也提到了)
※ 引述《sshheennrk (熱鍋上的winner)》之銘言:
: 讓大家看看到底是您心口不一,還是我觀念太差
: 1.為什麼當初找我合作前,開口給我的每月薪水五萬,後來會變成關係人借貸?
: 到底是給我的薪水?還是關係人借貸?股東往來?
這個有待釐清,相關事證要蒐集
但你也可以參考我在第7點回覆的
: 2.您投資的樂法公司所有人事(含會計)安排,是否由您決定?
人事由誰安排並不重要
關係企業間安排人事也很常見
老實說,就是你自己掛名(出名),然後接受他人指揮
出名董事,受到實質(影子)董事或者背後的投資人指揮
現行公司法只規範到公開發行公司部分(公司法8),
而且那是基於對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保障,出名董事沒有請求權基礎
除非對方有違法情事(如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法等)
: 3.您老婆,還有您母公司的會計,是否跟您於合作期間持續介入樂法公司營運?
同上,出名董事自願讓他人介入經營
: 4.您是否說過,公司所有款項必須經您同意才能出款?
出名董事自願讓他人介入經營
投資人怕出名董事掏空公司,也是正常的
: 5.在公司營運資金快耗完要談增資時,您是否要求將您未納入股份的錢,一起納入股份?
這個更正常了
假設某位董事、股東、員工因公司需要,代墊公司款項,可否向公司請款?
答案:當然可以。
假設某些花費真的是經營該公司所必需之成本費用,可向公司請領代墊款,
在會計上,公司有負債,債權人為股東;公司增資,領回代墊款也不能說違法
另外,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156條7項股東得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增資
不過,你們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
: 6.在決定是否要共同增資前,也就是拆夥前,
: 您是否用漢陽育成中心負責人的名義,寄存證信函要求樂法一個月內搬離育成中心?
法律上,自然人是人、法人是人,不要因為同一個負責人而混淆角色
我在這裡不會寫你,也不寫他,寫的是法人
重點只有樂法與漢陽育成間,有/無 進駐或租賃契約?
如果沒有,那保重,回到前言說的合做最好有書面;
如果有按契約走,就這樣。
如有定期租賃契約,已定相當期限搬遷,頂多是賠樂法違約金(如有押金相當於押金);
沒有契約就是使用借貸,隨時可以請樂法走,終止契約定相當期限,合乎民法規定。
但我在某個地方有看到1.2萬元是育成的場地費,
如果兩造間有書面契約會比較清楚,法律關係待你們自己釐清,
我只能說,在現在而言,不是很重要。
: 7.你投資樂法公司,請我當負責人,究竟是投資,還是育成?
我大概看一下就是投資兼育成,兩者不衝突
他出資40萬、你出資10萬(股東出資),然後你還領他薪水5萬/月(僱傭契約)
如果成功,獲利64分帳(借名登記的委任契約報酬)
你根本不是公司負責人,你是員工掛名董事而已
綜上所述,你在「他的」這間公司投入10萬,也是股東而已
以代墊款(借貸)契約,終結前面的僱傭契約、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已
最後,你買下他那間公司
以上我的分析,希望沒理解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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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他自己爭執是這是「薪轉」,無疑打自己臉
證明自己幫別人打工而已,其實他在網路上真的說太多
我想他連進入訴訟程序,應該都還沒有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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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那直接適用公司法156,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貨幣債權依法律就是可以增資
如果是有限公司,經濟部103.1.20經商字第10202153500號函,也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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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到這時候通常來不及,律師如果長久合作其實費用應該還好
幾萬vs100萬,只能說後者是很貴的學費QQ比較可惜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11/05/2016 09: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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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他可以不買,基本上除非違法(如掏空)或有連帶保證情事
不然單純的生意沒做起來,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出資額、股份為限清償而已
可以拋棄該公司,這就是創業,成敗率非常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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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分析基礎是以S所說為主,他是領母公司(金主)薪水
但這也對S不利,如7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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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辦法,每個人的性格都有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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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跟在網路公開是不同的路徑,其實不衝突
但他給的資訊不利自己後面的訴訟,不推而已
在網路公開不外乎情緒發洩、提供經驗(順便黑人),後者是有一定效果
但對他訴訟不見得有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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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在簽代墊款契約時,他應該知道負債總額
不過,當事人對於辛苦創造的公司總是有難以割捨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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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至少要有一點概念比較好
※ 編輯: a9301040 (220.137.195.175), 11/06/2016 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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