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創業與勞資方問題

看板toberich作者 (常山七次郎)時間7年前 (2016/08/01 21:3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ahamdai (CHIAHAN)》之銘言: : 大家好, : 最近朋友遇到一些創業的問題,想在這請教前輩們。 : 最近我有一位朋友與他的兩位朋友共同開了一間餐飲店, : 但是開了快三個月後,發現當初的規劃不夠周詳, : 地點不對、客源不足、資金不夠、價格太高 ... 等等因素, : 所以打算要趕緊收一收,結束營業。 : 當時因為包括我朋友的三位投資者各自都擁有正職工作, : 因此必須另外請一個正職的店長及工讀生來顧店。 : 當時開給店長的條件是: : 1. 薪資 26k : 2. 周休二日,每天上班 8 小時 : 3. 占有股份 20% : 4. 公司若有虧損,必須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付完房租、水電、工讀生的薪資後, : 剩餘多少金額才能夠給店長。譬如這個月基本開銷都付完後,剩餘兩萬元,就會把這兩 : 萬元給店長 : 5. 身為店長要負責店裡的大小事,叫貨、點帳、開店收店、打掃、業績等等,包含 : 開發新產品。老闆沒有太多時間教你,等於你要管理起整間店 : 到這邊想請問,有人會願意來做這份工作嗎? : --- : 後來,我朋友找了自己的親戚來做店長這個工作, : 做著做著發現店要倒了, : 於是就回過頭跟投資者們索取當時因為業績不好被扣除掉的薪資, : 但是其中有一位投資者反對,因為當時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必須共同承擔, : 因此不願意再多拿一毛錢出來補貼店長, : 店長覺得氣不過,有種被騙的感覺。 : 這邊想問這樣的狀況,是投資者的立場對呢?還是店長的立場對呢? : 先感謝各位能踴躍回答!謝謝! 照一般常理來講,是店長比較有理。 投資者和店長之間有兩種法律關係: 一是僱傭,就是那26k的固定薪資。 二是合夥,就是那20%的股份。(有個名詞叫"管理股") 就像大公司的總經理受雇於公司的時候, 除了薪資酬勞,也有員工配股。 薪資酬勞是固定支出,若有獲利再依配股分紅, 若無獲利則沒分紅,但薪資一樣要付。 如果不是這樣,那當初定的26k薪資就沒意義啦... 還好是自己親戚,要是別人早就告了... 這個拿去告民事庭薪資一定討得回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47.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70058355.A.D02.html
文章代碼(AID): #1Ndqzpq2 (toberich)
文章代碼(AID): #1Ndqzpq2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