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

看板tax作者 (小魚)時間11年前 (2013/05/06 16: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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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國稅局問櫃檯的小姐 因為剛好是去年(101年)結婚 老公的收入比較高 如果能夠分開報稅 老公撫養我爸我媽的話比較有利 可是小姐問了他的同事們都說不行 分開報稅只能我報我爸媽 老公自己報 小姐說可以在報稅的時候附上函釋 請問一下 之前有類似我的狀況報稅成功的好心人 不知能否提供函釋呢? 因為很怕自己解讀錯了 到時候還要被罰錢>"< 感謝~ ※ 引述《eomot (想要更前進一些)》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提引推文。 : : 這是去年的舊文,但今年也有一篇,查到一篇釋函,可是還是有些疑惑。 : : ; 不曉得這樣行不行? : 補充一個在南區國稅局網站發現的新聞稿 XD : http://ppt.cc/uwpz : 主題: 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 發布內容: :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她與配偶於97年度中結婚,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 : 稅時若採夫妻分別申報,那她可以申報扶養自己的婆婆嗎?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個 : 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 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若陳小姐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欲將配偶之母親列為扶養親屬,依財政 : 部81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810761113號函解釋,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受理。 :   因此,陳小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婆婆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確受其 : 扶養,且無重複列報減除情形,即可准予認列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    : 發布日期 民國97年11月03日 : ==== : 總結: : 婆婆只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未滿60歲)且無重複列報的情形 : 即准予認列 : PS.直系尊親屬所得未達免稅額82000(98年度)~可視為無謀生能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6.137

05/06 16:52, , 1F
內文不就有81年函釋?Google一下應該可以找到原文
05/06 16: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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