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
今天去國稅局問櫃檯的小姐
因為剛好是去年(101年)結婚
老公的收入比較高
如果能夠分開報稅
老公撫養我爸我媽的話比較有利
可是小姐問了他的同事們都說不行
分開報稅只能我報我爸媽
老公自己報
小姐說可以在報稅的時候附上函釋
請問一下
之前有類似我的狀況報稅成功的好心人
不知能否提供函釋呢?
因為很怕自己解讀錯了
到時候還要被罰錢>"<
感謝~
※ 引述《eomot (想要更前進一些)》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提引推文。
: : 這是去年的舊文,但今年也有一篇,查到一篇釋函,可是還是有些疑惑。
: : ; 不曉得這樣行不行?
: 補充一個在南區國稅局網站發現的新聞稿 XD
: http://ppt.cc/uwpz
: 主題: 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 發布內容:
: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她與配偶於97年度中結婚,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
: 稅時若採夫妻分別申報,那她可以申報扶養自己的婆婆嗎?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個
: 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 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若陳小姐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欲將配偶之母親列為扶養親屬,依財政
: 部81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810761113號函解釋,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受理。
: 因此,陳小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婆婆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確受其
: 扶養,且無重複列報減除情形,即可准予認列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
: 發布日期 民國97年11月03日
: ====
: 總結:
: 婆婆只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未滿60歲)且無重複列報的情形
: 即准予認列
: PS.直系尊親屬所得未達免稅額82000(98年度)~可視為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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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6.137
推
05/06 16: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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