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

看板tax作者 (想要更前進一些)時間14年前 (2010/05/21 20:56),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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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引提引推文。 : 這是去年的舊文,但今年也有一篇,查到一篇釋函,可是還是有些疑惑。 : ※ 引述《awere (test)》之銘言: : : 去年結婚的,依規定今年可以選擇合併報或是分開報稅 : : 正常來說都是分開報稅比較優惠 : : 我可以選擇分開報稅,並且撫養老婆的父母嗎? : : 老婆的父母未滿60歲,無收入 : : 主要因為我收入比老婆高,稅率多一個級距 : ; 不曉得這樣行不行? : : 謝謝大家 補充一個在南區國稅局網站發現的新聞稿 XD http://ppt.cc/uwpz 主題: 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發布內容: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她與配偶於97年度中結婚,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 稅時若採夫妻分別申報,那她可以申報扶養自己的婆婆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個 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若陳小姐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欲將配偶之母親列為扶養親屬,依財政 部81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810761113號函解釋,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受理。   因此,陳小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婆婆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確受其 扶養,且無重複列報減除情形,即可准予認列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發布日期 民國97年11月03日 ==== 總結: 婆婆只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未滿60歲)且無重複列報的情形 即准予認列 PS.直系尊親屬所得未達免稅額82000(98年度)~可視為無謀生能力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45.139 ※ 編輯: eomot 來自: 220.135.45.139 (05/21 20:57)

05/21 22:32, , 1F
此一情況真是"特例中的特例" XD
05/21 22:32, 1F

05/22 01:14, , 2F
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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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02, , 3F
學到一項+1
05/25 21:02,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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