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引提引推文。
: 這是去年的舊文,但今年也有一篇,查到一篇釋函,可是還是有些疑惑。
: ※ 引述《awere (test)》之銘言:
: : 去年結婚的,依規定今年可以選擇合併報或是分開報稅
: : 正常來說都是分開報稅比較優惠
: : 我可以選擇分開報稅,並且撫養老婆的父母嗎?
: : 老婆的父母未滿60歲,無收入
: : 主要因為我收入比老婆高,稅率多一個級距
: ; 不曉得這樣行不行?
: : 謝謝大家
補充一個在南區國稅局網站發現的新聞稿 XD
http://ppt.cc/uwpz
主題: 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發布內容: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她與配偶於97年度中結婚,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
稅時若採夫妻分別申報,那她可以申報扶養自己的婆婆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個
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若陳小姐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欲將配偶之母親列為扶養親屬,依財政
部81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810761113號函解釋,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受理。
因此,陳小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要婆婆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確受其
扶養,且無重複列報減除情形,即可准予認列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發布日期 民國97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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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婆婆只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未滿60歲)且無重複列報的情形
即准予認列
PS.直系尊親屬所得未達免稅額82000(98年度)~可視為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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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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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45.139
※ 編輯: eomot 來自: 220.135.45.139 (05/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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