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字] 673號: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等規定違憲?

看板tax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4/01 10: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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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簡單的寫幾點評論: : 1. 第 2 個聲請案是在搞怪還是要作功德? 都補繳了還不申報, : 被罰一千多萬, 還好還有得救. : 2. 如果這號解釋是憲法報告, 就比例原則部分的操作, 應該被 : 當掉當肥料: : 1) 只論合目的性, 狹義比例原則呢? 最小侵害原則呢? 最小侵害原則之前提為 "為達成目的相同有效之手段" : 如果以給付所得的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會不會比以負責人為 : 扣繳義務人更符合比例原則? 大法官在理由書第三段中提到: 另事業負責人則代表事業執行業務,實際負該事業經營成敗之責, 有關財務之支出,包括所得稅法上之扣繳事項,自為其監督之事務。 是上開規定課予主辦會計人員及事業負責人扣繳義務,"較能貫徹就 源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且對上開人員業務執行所增加之負擔亦屬 合理,並非不可期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也就是,從比例原則第二項子原則 在相同有效手段中選擇對人民干預較輕微者來看, 其實大法官並不只做合目的性審查,因為至少多數意見認為如此"對於 達成目的較有效"。以此指謫未加審查,似嫌太過,雖然大法官採取 之立場未必不可批評。 : 扣繳作業可能需要龐大的人力、費用, 這些成本由負責人負 : 擔比由事業負擔更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嗎? : 有沒有去看一下性質有點類似的證交稅代徵義務人規定? 如果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34條,以事業為義務人, 這些義務基本上通通轉回給事業負責人,也就是代表人或管理人, 就結果來說,還是事業負責人來承擔義務。 : 2) 是我太久沒唸書了嗎? 比例原則什麼時候要用期待可能性去 : 審查? 在德國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理論的發展中, 事關是否予以補償的"徵收"概念的判斷標準,除了從平等原則發展出的 "特別犧牲理論"外,還有一個從比例原則發展出的"可期待性理論"。 簡單地說,"可期待"與比例原則的淵源是很早且很廣泛的。 : 3) 如黃茂榮大法官及許不同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所寫的: 自己 : 責任原則呢? : 4) 如果認為事業負責人因為 "實際負該事業經營成敗之責,有 : 關財務之支出,包括所得稅法上之扣繳事項,自為其監督之 : 事務。" 而為合理正當的扣繳義務歸屬責任人, 那如果把營 :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義務人及違反申報繳納義務之相關處罰對 : 象都改為事業負責人, 也是合憲的囉? 未必會違憲,憲法做為國家法律的框架秩序,僅規範國家行為的界限, 在框架範圍內,國家,尤其是立法者,享有極大的形成空間。 事實上,司法者缺乏民意基礎,很大程度上難以認為具有民意基礎的 立法者做的決定為違憲,或者應該說司法者應該尊重立法者的自由形 成空間。 : 5) 機關首長對其單位是否遵循法律亦為其監督之事務, 為什麼 : 只因為機關不是營利事業而異其扣繳義務人? 這個差異符合 : 平等原則嗎? 營利與否是否足以成為差別待遇的理由? : 3. 既然大法官都說以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合憲, 也只能以 : Richard A. Posner 這句話來回應了: : "Decision by the Supreme Court are final not because they : are right but because they are fina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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