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4大港牌國民衣 漏稅罰5億揚言撤資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4年前 (2010/02/23 20:11), 編輯推噓0(004)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真想幫 HANG TEN 寫個慘字 : 香港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aleno還有Bossini等四大知名業者,在台灣深耕多 : 年,就像「國民衣」一樣普遍,如今卻因為發票開立的問題惹出欠稅爭議,遭國稅局追稅 : 加罰鍰,總金額高達5億元,業者不滿就因為對稅法的「認知」不同,就必須付出高額罰款 : ,隔海告御狀,揚言撤資,甚至希望馬總統主持公道。 : TVBS記者游皓婷:「包含HANG TEN在內的四大服飾品牌,有可能消失在台灣街頭,因為他 : 們不滿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重罰5億多元,不排除撤資抗議。」 : 四大平價服飾港商,為了補稅爭議,隔海告御狀,甚至要馬總統主持公道,如果真的撤資 : ,首當其衝的恐怕是荷包不多的學生族。民眾:「應該都會選平價的吧,因為百貨公司衣 : 服,我們這種學生消費不起。」 : 欠稅爭議,業者自稱是對稅務「認知不同」,依法,總經銷賣了100元的衣服,要開一張 : 100元的發票給客人,但實際狀況卻是由合作店也就是「門市」開發票,等於總經銷自行 : 扣掉20元租金,只開「80元」的發票去報營業稅,國稅局認定,總經銷欠繳1元的稅,包 : 括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 都得補稅加罰鍰,總額高達5億元,其中, : HANG TEN跟GIORDANO確定敗訴。 : HANG TEN行政副總王麗雯:「實質上來講,這不是逃漏稅的問題,在總稅收來講,政府根 : 本沒有短收稅,所以我們當時老闆看到(遭追稅)是真的很生氣。」 : 四大港商的平價衣服,在台灣就像「國民衣」,不少人家中都有一兩件,但業者欠稅的代 : 價高達本稅的9倍之多,面對國稅局鐵法伺候,即使打了行政訴訟也全都敗訴,現在打算 : 等香港老闆來台面見府院高層,要做最後一搏。 這個案子跟重點之一跟中油地價稅一樣, 「經人檢舉」! 不含合作店的罰鍰案, 光這四家的罰鍰, 檢舉獎金是 15,052,606 元. 誰說唸稅法不能賺錢的 XD 以下是小弟查到的相關判決案號資料 (不含合作店): 1. HANG TEN: 北高行95訴3603, 最高行97判460, 北高行97訴更一62, 最高行98判1061 2. GIORDANO: 北高行95訴332, 最高行98判851, 最高行98判597 (再審), 最高行98裁1301 (再審裁定部分移轉北高行管轄) 申請程序再開: 北高行97訴1836, 最高行99判55 3. BaLeNo: 北高行98訴138, 最高行98裁2607 (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 4. bossini: 北高行95判834, 最高行97判1067, 北高行98訴更一6 (還可上訴). 金額部分 (本稅/漏稅罰/稅稽法44條罰鍰) 1. HANG TEN: 32,066,426/96,199,200/165,403,491 2. GIORDANO: 18,300,946/54,902,800/ 84,152,596 3. BaLeNo: 6,267,199/18,801,597/ 25,151,058 4. bossini: 3,263,033/ 9,789,000/ 3,263,032 稅稽法 44 條的罰鍰部分有兩部分: 1. 應給予未給予消費者發票 (實際上由合作店開立, 國稅局認為應由四家公司開立); 2. 應取得未取得合作店開立之租金發票. 簡單說一下我的看法, 這四個案子行政法院判四家公司敗訴是正確的--- 就現有證據來看. 這四家公司要贏的可能性有, 但是很小: 1. 聲請法院向財政部調取四個解釋函的卷宗檔案 (主要是 77 年和 98 年函), 以證明該函釋作成的背景; 2. 證明其之所以如此開立發票, 符合該等函釋背景, 依平等原則應適用該等函釋. 這四個函釋是: 1. 財政部 77.4.2 台財稅字第 761126555 號; 2. 財政部 86.2.20 台財稅字第 861885178 號; 3. 財政部 94.10.3 台財稅字第 09404573700 號; 4. 財政部 98.03.19 台財稅字第 09804521880 號. 77 年函和 98 年函根本就違反營業稅法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營業稅法也沒有授權財政部可以以行政規則改變稅捐的歸屬及客體. (就算四家廠商在行政罰的部分主張容許錯誤, 但是因為應該是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所以還是沒有辦法阻卻或減免罪責) 有空再來寫評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3.125

02/23 23:54, , 1F
980319僅就專櫃模式放寬適用範圍.完全不觸及合作經營模式.蓋
02/23 23:54, 1F

02/23 23:56, , 2F
後者型態清晰.尚無爭論.且業已確定.當然毋庸再議.
02/23 23:56, 2F

02/24 00:05, , 3F
98年函是集前三個的大成
02/24 00:05, 3F

02/24 20:10, , 4F
台稅二發字09504534840號~
02/24 20:10, 4F
文章代碼(AID): #1BWyO0X4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WyO0X4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