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房租
: 剛剛在簽自住切結書時
: 突然想到一件事
: 若我有認識的人
: 有房子
: 他的收入不用報稅
: 那是不是我可以假裝把房租繳給他
: 我可以扣稅
: 他又不用因此需繳稅
: 請問
: 這樣有犯法嗎?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你上述的假裝行為應該構成詐術(使稅捐機關陷入你繳房租給他的錯誤)。
利用這個方法扣稅,應該構成逃漏稅捐。
結論:請你作好坐牢的準備(例如開始習慣廁所的味道,據說廁所旁邊的位子會留給新人
,享用那溢出馬桶的糞便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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