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子貸款以後又分租出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列舉扣除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
(以戶口名簿證明),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收據正本。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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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只能擇一間申報房屋貸款利息
而且
有收入就要申報,因為你的朋友已經在他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有給你一筆10萬的
房屋租金,
因此這筆你一定跑不掉
漏報會被罰
至於
你想的完美申報法,這還要再研究一下...呵呵
※ 引述《bluecat (啦!!)》之銘言:
: ※ 引述《budda (一個人的幸福...)》之銘言:
: : 請詳讀房貸利息的申報條件
: : 有一條是"無"出租或營業
: : 你想這樣符合嗎?
: : 而且還要申報一筆房租收入
: : 100,000*0.43(扣除必要費用57%後的設算純收益率)=43,000元
: : 一來一往,虧的更多唷...
: 因為我去年有兩間房子(換屋, 但舊的當時還沒賣掉)
: 到了下半年才把戶籍遷移到了新家
: 舊房子的房貸利息為 3萬
: 新房子的房貸利息為15萬
: 那我可以把舊房子報租賃所得
: 而新房子列舉貸款支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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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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