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子貸款以後又分租出去?

看板tax作者 (一個人的幸福...)時間16年前 (2008/05/07 21:45),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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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列舉扣除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 (以戶口名簿證明),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收據正本。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 因此你只能擇一間申報房屋貸款利息 而且 有收入就要申報,因為你的朋友已經在他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有給你一筆10萬的 房屋租金, 因此這筆你一定跑不掉 漏報會被罰 至於 你想的完美申報法,這還要再研究一下...呵呵 ※ 引述《bluecat (啦!!)》之銘言: : ※ 引述《budda (一個人的幸福...)》之銘言: : : 請詳讀房貸利息的申報條件 : : 有一條是"無"出租或營業 : : 你想這樣符合嗎? : : 而且還要申報一筆房租收入 : : 100,000*0.43(扣除必要費用57%後的設算純收益率)=43,000元 : : 一來一往,虧的更多唷... : 因為我去年有兩間房子(換屋, 但舊的當時還沒賣掉) : 到了下半年才把戶籍遷移到了新家 : 舊房子的房貸利息為 3萬 : 新房子的房貸利息為15萬 : 那我可以把舊房子報租賃所得 : 而新房子列舉貸款支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07.61

05/07 21:56, , 1F
一間報利息支出, 一間報房租收入...不知有無違法?
05/07 21:56, 1F

05/07 21:57, , 2F
想節稅想破頭..
05/07 21:57, 2F

05/07 21:58, , 3F
列舉自用住宅只能列舉15萬,他一間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05/07 21:58, 3F

05/07 21:59, , 4F
今天打去國稅局問,小姐說系統肯讓你Keyin, 應該就是可以-.
05/07 21:59, 4F

05/07 22:08, , 5F
感覺她也不是很清楚的樣子
05/07 22:08, 5F

05/07 22:09, , 6F
因為這不是稅法有明定的方式,所以需要案例和實務電腦申報
05/07 22:09, 6F

05/07 22:10, , 7F
操作等等配合,所以要研究再行確認...承辦員也許沒碰過
05/07 22:10, 7F

05/08 10:21, , 8F
實際出租的房子是新屋或舊屋?
05/08 10:21, 8F

05/08 22:09, , 9F
舊屋...
05/08 22:0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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