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199抗稅 財部尷尬 報稅漏報會有什麼處罰

看板tax作者 (you can make it)時間18年前 (2006/05/03 22:1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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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00-1條2項: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 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財政部820517台財稅第820200421號 為簡化稽徵業務、減輕退補稅之作業負荷及節省稽徵成本,綜合 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奉行政院核定自新台幣一百元提高為二百 元。 稅捐稽徵法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 輕或免予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3條2項: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 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 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罰: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以上這些法條結合起來的法律效果就是: 漏稅額在200塊以下者, 不補稅亦不處罰---不過如果應退稅額在200塊以下, 國稅局也不會退. (我自己覺得應該是包含200塊啦, 因為 "以下"、"以下", 都是俱連本數, 參刑法第10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但是用199元是比較保險的作法, 不會功虧一籄 :p) 至於如果國稅局能證明納稅義務人是故意漏這200塊的稅, 能不能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來處理, 則是另一個問題. ※ 引述《KyoCyanide ()》之銘言: : 我今年是第一次報稅… 不太懂 : 看了這篇文章有點想少繳199元 : 可是我在國稅局的網站看到 : http://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9055&ctNode=11409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 : 會受到什麼處罰?(1602) :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時候,除了補 : 徵稅款以外,還要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故意以詐欺 : 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罰。但是 : 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 : 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稅捐稽?法第4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 不知道 被罰2倍的罰鍰呀?.... : 謝謝 : ※ 引述《overpass (瀟灑走一回)》之銘言: : : ■ 記者盧志高/報導 : : 部分立委發起「抗稅有理,拒繳199」活動,財政部立場尷尬,在既不能聲明此舉違法, : : 也不宜唱和為合法的情況下,連發布正式的回應聲明,都面臨中途腰斬的命運。 : : 立委引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目前綜合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20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為100元的情況,呼籲納稅人以「合法」少繳199元的方式,參與抗稅行動。雖然財政部始 : : 終認為「不宜」,但在無法宣示違法的情況下,只好放低姿態。 : : 前述規定主要是基於稽徵成本考慮,避免因納稅人疏漏申報小額所得,稅捐機關卻必須花 : : 費更高的稽徵成本,辦理補稅、退稅事宜,徒然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 : 所以允許若補稅、退稅金額不高時,就可以免徵免退。 : : 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認為,立法原意是為了因應納稅人「不小心」漏報小額所得的情況 : : ;如果納稅人將此視為「節稅手面」,甚至「故意」藉此抗稅,則十分「不宜」。但問題 : : 是,稅捐單位似乎也無從判斷納稅人究竟是「疏漏」或「故意」。 : : 【2004/05/12 民生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119

05/04 00:23, , 1F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這是啥啊? 這篇文章按Q的結果
05/04 00:23, 1F
文章代碼(AID): #14MBj-i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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