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租申報列舉扣除額一問
※ 引述《chairman (無止境的奮戰)》之銘言:
: 有關房租申報列舉扣除額
: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們
: 就是因為小弟租的房子租約有兩年
: 每個月的月租還蠻貴的
: 想申報房租但房東說要漲房租才給報
: 所以想說等到搬家之後再申報
: 但問題來了
: 因為我的租約是簽兩年
: 假設兩年後我搬家了
: 我能把兩年來繳的房租都用來申報嗎?
: 還是說我只能申報去年整年的房租呢?
: 因為之前有聽人說好像五年內都還可以申報?退稅?
: 不太懂....
: 感謝大家幫忙!
並不是將兩年的租金留在同一年度裡申報列舉哦!
而且必須是你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
才可以在五年內有機會提出更正,
即原本該年度已申報的,再補上此筆租金的列舉,
因為上述..所得淨額減少,若有可退之稅,自然可以退回.
假設租屋是93年及94年(依租期而定)
93及94年的綜所稅又剛好以列舉扣除來申報,只是尚未列舉出租金.
那麼在申報後的五年內,93年的租金可補資料更正於93年的綜所稅,
94年的租金就報在94年度的.
以上是綜合板文學習而來,若有錯,請指正.
*附帶問一下本題延伸的我自己想提個問題:
假定94年度有租金12萬暫無法提出申報,
但又期望來年的五年內可以申請更正....但是目前僅有保險費兩萬四可列舉,
我可否不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而堅持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呢?
反正現在多繳稅無妨,到時更正就可以退回呀!?
只是怕國稅局還是給我"核定"成標準扣除....orz
請問..我可以堅持我的申報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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