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新修正教師法即將施行 已刪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行政院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特別要注意的幾個地方:
1、第一條將維護學生學習權七字放進法規裡。
2、第二條有關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條文,移到新版第四條,並增加救濟
等事項。
3、舊版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 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新版移到第六條。條文變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另以法律定之;經檢定
合格之教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4、舊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濃縮變成變成第十條。條文內容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
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
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其中最重大修改:
(1) 舊版:為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因應先檢後實習,刪去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等字語
(2)關於聘任部分,舊版內容為: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
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新版為: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
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
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增加了"以上"與"至多七年"。
這邊解釋一下,新條文意思就是你必須在這間學校被續聘三次待到第六年,就有機會
拿到至多七年的長約。
6+7=13年,22歲畢業順利的話,可以待到35歲耶~~~
可是 之後呢 ? ? 好像沒法規提到~
5、舊版第15條,規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教師的處理方式。
內容: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
,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新版移到第12條。
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
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改聘;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
作可以調任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刪去了輔導遷調或介聘,改成優先輔導改聘。另外資遣等字眼也刪去了。
6、舊版第1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要負的義務。新版移到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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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重要的是這些,其他的就不多說了,簡要如下:
一、 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二、 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
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
文第9條)
三、 明確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
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四、 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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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utsadh (163.17.239.16 臺灣), 05/26/2020 1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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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對的,我刪去了學校章則、擔任行政等內容,已修
造成誤導真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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