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代理教師失業給付已刪文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寧夏)時間9年前 (2016/08/09 12:0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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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去勞動部問了 以下是回信 專員內容回覆得很客氣 可以感受到誠意 但仍是很無奈 ================分隔線================= 承辦人員:勞動保險司第一科-吳晏帛-電話:02-85902770 回覆內容: 您好:105年8月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一、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旨在保障被保險人 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推介就業及求職期間之基本生活,而 非消極性給付。爰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 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 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 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另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 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 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如無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第1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是以,失業勞工如確定即將就業,卻仍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 願及表現,或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職者,核與前開促進 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 第1040140598號函示略以,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 理期間既已自行求職成功,仍應依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意旨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三、綜上,被保險人如確有失業之事實,且符合前開失業 給付之請領規定,均得依規定申請給付,不因其職業別而 有不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前開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 審核及認定之。 謝謝您的來信 勞動部 敬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86.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70715587.A.40D.html

08/09 14:55, , 1F
好官腔的回覆......
08/09 14:55, 1F

08/09 16:26, , 2F
官腔。毫無建設性。欠電
08/09 16:2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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