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已刪文
※ 引述《Anbi (95P)》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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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qsqs (國家從來就不是目的,)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 時間: Mon Mar 26 17:50:48 2012
: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 http://ppt.cc/BEUG
: 中央社 – 2012年3月26日 下午3:32 盧太城 台東縣
: 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官依圖利罪
: 起訴相關校長、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
: 所稱的「利益」,因此判無罪。
: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
: 96年間這次甄試爆發擔任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
: ,護航1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
: 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
: 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
: 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取得教師資格。
: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
: ,而獲聘教師,享有本薪、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
: 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元,於是將陳姓校長、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
: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
: 認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
: 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
: 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
: 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
: 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
: 項所稱的「利益」。
: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 才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
: 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職,均屬不確定,女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
: 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取
: 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
: 心得:
: 想不到這樣也可以無罪
: 教育沒救了
這個判例會影響出接下來即將到來的教師甄選
影響所及 到很多的層面
所以呆出來的基本價值就是 教師甄選不會受到刑事責任
也就是換句話說
不要被你找到收錢的帳號跟收多少錢的證據
就是無罪
因為沒有利益輸送
所以沒有所謂的犯罪事證
教師甄選明知舞弊 只要找不出利益輸送的證據
你就不能說他有罪
就算明知他是作弊
那又怎樣
所以教師甄選是一條不歸路
考季要到了
大家加油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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