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已刪文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95P)時間13年前 (2012/03/26 17:55), 編輯推噓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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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S3l-fu ] 作者: qsqs (國家從來就不是目的,)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時間: Mon Mar 26 17:50:48 2012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http://ppt.cc/BEUG 中央社 – 2012年3月26日 下午3:32 盧太城 台東縣 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官依圖利罪 起訴相關校長、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 所稱的「利益」,因此判無罪。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 96年間這次甄試爆發擔任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 ,護航1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 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 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 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取得教師資格。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 ,而獲聘教師,享有本薪、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 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元,於是將陳姓校長、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 認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 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 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 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 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 項所稱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才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 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職,均屬不確定,女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 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取 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 心得: 想不到這樣也可以無罪 教育沒救了 -- 肌酸酐廓清率(ccr)~ 代表腎臟的過濾率,通常用血清的肌酸酐來估算肌酸酐廓清率。表示 腎小球功能,指一分鐘內肌酸酐被腎絲球完全廓清的血漿量。通常用來做 判定腎功能的指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4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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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提前來見 都沒關係嘍 考老師這情形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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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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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獨招要口試的通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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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考可以作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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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位女老師還在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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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沒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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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鍵盤律師又要來戰沒有判決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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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律師有法官專業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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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面試前先整形是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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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決 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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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nbi (114.39.1.19), 時間: 03/26/2012 17:55:28

03/26 18:49, , 11F
沒錯 還在任教 搜尋該校網站即可看到
03/26 18:49,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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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深深的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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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老師都作弊了 怎麼叫小孩不能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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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 為啥沒有高官來幫忙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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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9:20,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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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0, , 1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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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0, , 17F
法官的意思是大家可以拚背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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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44, , 18F
這案例可以提供廉政英雄劇本了!閃電組的檢察官衝吧!
03/26 20:44, 18F

03/26 22:08, , 19F
好扯啊 大家快備好口袋吧
03/26 22:08, 19F

03/26 23:08, , 20F
會不會是不屬貪污,屬別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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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0:04, , 21F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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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2, , 22F
恐龍法官:對呀 屬於無罪~
03/27 12:02, 22F
文章代碼(AID): #1FS3qHgL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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