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灣留學獎學金的「至少念一年以上」
台灣留學獎學金今年的簡章中,關於報名資格有這樣的條文:
B 組:報名時已在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系所就讀博士學位(申請選
送赴特定國家之留美法律學群者限SJD、JSD、PHD in
Law),尚餘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自榜示日(100 年4 月8 日)
起算不得少於一年,取得由該校院系所開立之在學證明
書(須載明該國外大學校院系所之研究領域)者。
今天早上有朋友的委託人去報名時,被要求提出「會再念至少一年以上」的證明,
因為沒有,所以報名沒有被受理。可是條文看起來就是要「在學證明」,
在學證明當然也不會寫此人還要念多少。事實上有什麼可以證明一個人還要念多久啊?
因為自己的委託人也快要去幫我報名了,想請問的是,
有其他板友(包括南、中、北區)因此被拒絕報名的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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