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果學生家長不願意接受鑑定的話
※ 引述《TaiYaMaMa (泰雅媽媽)》之銘言:
: 查到《特殊教育法》(民98) 第17條 中有寫到:
: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
: 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目前沒有強制力。只能「要求配合」,如果家長不同意,不配合,那就無下文。
實務上也沒有學校敢這樣做過,畢竟學校沒有這樣的公權力,教育局也不敢。
: 又桃園縣100年國中特教教甄考題第2題寫到:
: ( A )2.下列何者為98年所修訂之特教法和舊法不同之處?
: (A)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學生權益,可不經家長同意進行鑑定安置
: (B)特殊學校之設立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 (C)除教育系統之正規學校外,社福機構和少年矯正學校亦得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 (D)身心障礙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
: 所以上述這題跟法規的的意思是,鑑輔會還是可以強制他去鑑定跟安置嗎?如果是這樣的
: 話,那不就跟家長賦權的概念相違背了嗎?(鑑輔會比家長大???)如果家長還是不願意
: 送鑑定,請問鑑輔會有什麼強制力可以送去鑑定?這是我疑惑的地方。
http://www.nhcue.edu.tw/~spec/4/99/99042402.pdf
根據尚未推行頒佈的最新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係指學生已被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接受
鑑輔會之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鑑輔會應專案審議,考量學生身心障礙特質及
個別學習需求,得逕行安置及提供相關服務。
不過這一條有個前提,就是第一句的「學生已被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所以,嚴格來講,就算這一條頒佈施行了,鑑輔會也沒有強制力要求還沒被鑑定過的
學生被送去做鑑定。
這一題我覺得他出的不太好。不過B、C、D都不對(新法都刪掉了),也只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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