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認真] 茶妹懷孕了怎麼辦?消失
※ 引述《poiu716 (宅男6號)》之銘言:
: 已經三個月了加上她很瘦懷孕的肚子變得很明顯,她也不敢回去,她說被她父母知道大概
: 會被打死
: 我也不知道怎麼跟我爸說,我爸大概會氣到給我一筆錢然後把我趕出家門自己想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1
名 稱 優生保健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名 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 15 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
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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