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捷運偷拍女子臉部、大腿 男子判無罪

看板sex作者 (牧羊狼)時間17年前 (2007/08/07 17:23), 編輯推噓16(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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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幾句話,因為不短又沒西斯, 我只是回一下認真文,沒啥興趣的就END吧。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也不是念新聞的。 只是個對媒體搖頭的小鄉民而已。 要是有錯就請專業的訂正吧。 這是先打好在貼過來的,所以不用去看價格了。 下面說的是法律、心得、新聞 正文開始 案例中舉的是 妨害秘密刑法第 315-1 與 315-2 條(註1) 我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沒錯, 而臉跟大腿也不算是隱私部位(有人要拿這點質疑的話 我認了= =) 如果有人要拿肖像權來講可能更糟糕,因為肖像權為人格權, 而能扯到邊的也只有著作權法和民法第18條(註2)。 要拿性騷擾防治法,我奉勸以後各位不要拿手機出來,因為可以構成意圖行為XD 除了以上應該沒什麼條文能拿來告了吧。 所以判決無罪,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我們能討論的是 行為是否合宜 的部分,所以前面不是重點。 (我在此建議,不服無罪判決的人就去想辦法讓立委修法吧,我相信這個時候他們很樂意 找事作。) 與其講道德規範的部分來舉例 不如想一下被告與原告的採取的行為動機 所以大抵上可以說是心得文吧.". 我也覺得現今社會女權過剩,保障個人隱私變成是人云亦云的口頭話。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告再說,反正對方怕到的就是認栽, 不怕就開始上法庭噴口水,管他那麼多。 拍照片為的是什麼? 只是臨時起意的欣賞還是慣犯? (拿手機查一下就知道了,但這不在我們案外人所能了解的部分。) 被拍的要的是什麼? 只是一句誠懇的道歉加刪除照片還是藉機發洩? 但我不懂這名女子的做法,可以解決的方法很多, 卻要直接訴諸法律是怎樣? 說實在,耗時耗神還不一定能得得到自己要的。 但我覺得糟糕的是新聞(雖然是眾鄉民知道的事實) 不僅煽動民氣+主觀報導,還不懂做新聞的專業,實在令人嘆氣。 就依照記者所言「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來講。   說情、講理、依法 都到了告上法庭了,您卻要法官跟您訴諸情感? 您就不要讓我看到,您哪天新聞又說台灣是人治社會,不依法辦理事務。 自個先去掌嘴砍手吧。 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拜託...愚弄群眾的下場不會怎麼簡單就結束的。 客觀的呈現事實吧...... 以上 感謝沒有END的看完廢話。 附註 ------------------------------------------------------------------------ 註1: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註2: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38.77

08/07 17:28, , 1F
性騷擾防制法可以拿來告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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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7:31, , 2F
可以引用第二條: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冒犯之情景,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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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我也不曉得可不可以直接用此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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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性騷擾防制法已經過份的保護人權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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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人之間多一點情 相處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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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9:06, , 6F
推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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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0:14, , 7F
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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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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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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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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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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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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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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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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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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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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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0:49,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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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11:21, , 18F
同樣讀法律的給個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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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 22:54, , 19F
認真文 該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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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1:19, , 20F
...拿女權當藉口跟女權是兩碼子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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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k3ekh5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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