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合約已經超過,可以要求按照天數嗎?
借原標發問
我的狀況是
我的合約已經續約過一次 一年一簽
今年的合約在這個月底到期
但是房東沒有提前告知他要賣房
而是等我這邊詢問之後又過了兩週才提出
房東是有給我兩個月時間搬
不過好房子不等人 所以我在三天內找到房子今天也簽好約準備搬了
但我東西也還沒整理好 所以我勢必會到下個月租約到期後才搬走
目前是暫定6/10之前搬走
但因為租約到期了 在這樣的狀況下 有可能用居住天數計算房租給房東嗎?
實在是不想再付一個月租金給房東
如果房東有提前告知 甚至在我詢問時就提出 說不定還不用多住在這
※ 引述《spmark (這就是幸運)》之銘言:
: ※ 引述《LonyIce (耀西)》之銘言:
: : 如題,因為這裡問題很多
: : 之前發文問的,隔壁是鳳樓,樓下開火鍋店,
: : 還有窗邊常常跑出一堆莫名飛蟲屍體,
: : 浴室排水不良會積水,熱水器常故障,
: : 網路常常斷線...
: : 有聯絡過兩三次,卻被敷衍掉,
: : 所以就睜隻眼閉隻眼。
: : 所以租約到期了,房東沒問,我也沒主動要求新合約,
: : 還是按月繼續繳錢。
: : 不過過陣子要搬家,可能租不到半個月。
: : 但房東要我付滿一個月。
: : 我問房仲,房仲說你們沒有續合約,
: : 所以也不能用合約強制你住一個月。
: : (合約也沒提到這部分)
: : 那我可以照房仲說的,
: : 因為我們沒有續約,所以請幫我照天數算嗎?
: : 謝謝各位。
: 這版太會自砍文章了,所以用回文的
: 上面一堆抱怨我直接跳過
: 重點在於租約到期、繼續按月繳錢,房東也沒表示反對
: 所以這已經是不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依然要按規定退租
: 你原本是月繳,就必須以月的時間當單位,訂下契約終止期
: 而且必須做到先期告知
: 去翻民法,450 451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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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72.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59240265.A.B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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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兩位大大回覆
目前已經在跟房東協商中
我想了解的是
如果房東堅決要求我繳整個月的租金
我是否只能接受?
因為我主張的是他並未提早告知而導致我必須在這間房子多住
是他的疏忽導致我的損失(因為我有先詢問過但未得到回覆 直到兩週後房東才表明確定
要賣房不續約)
※ 編輯: gonicoleg (101.9.172.155), 05/31/2019 1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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