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高雄苓雅區某房東""xx
本來不太想回這篇的,大部分爭執都是情緒問題,非法律問題,
想想有些容易起爭執地方,還是有說的意義,
只涉及相處和諧之處就跳過,只針對比較重要的部分發表一點看法~
一、修繕更換
如果房東負修繕義務,
那東西壞掉,房客:(1)自己修
(2)找男朋友修
(3)找水電工修
(4)找房東修
以上四者,都是可以的,除料錢房東要負擔外,
如果請人修理有工錢支出,也是房東要出。
這跟房客高大與否、男生女生是沒有關係的。
雖然爬個梯子上去換燈泡很簡單,但這不是房客的義務,
不能因為大部分人都不好意思麻煩房東會自己動手,
就反過來覺得請房東來處理的人機車。
不然就訂約時說好,房東不負修繕責任,或找配合的水電代為處理都可以。
二、逕自拿取
房客這樣做,確實有法律上的疑慮。
但因為非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拿來用,搬家時仍會歸還),
所以財產犯罪(Ex竊盜、侵占等)應該是不會成立,
但侵入住居(進去不屬於他承租的空間)或強制罪(妨礙房東權利行使)
仍有可能觸犯,只是不一定成罪。
(礙於罪刑法定及刑法謙抑性,此類行為未必成罪,所以語氣保留~)
不使用的房間上鎖,或許是比較現實有效的手段。
至於東西用壞了,只要是按他的功能正常使用,就不能歸責於房客。
三、大門換鎖
房東換鎖牽涉房客的進入、使用,理應提早告知,並確保房客手上都有新鑰匙,
若遇到房客出國,也應儘量聯繫,或至少保持聯絡方式暢通,或能使之進入的方法,
不然房東容易有強制罪或妨礙自由罪之疑慮。這點,請多注意!!
(這裡說得保守,但相較前述的換椅子,把手機關靜音,成罪的可能性就高多了~)
至於其他部分,多為生活紛爭,就不贅言~
[就回文的一點補充說明]
消耗品是否在修繕義務範圍,仍屬契約可自由約定事項,惟須界定清楚、免生紛擾,
若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復未明示排除特定修繕範圍(如前述之「消耗品」)」,
房客依法選擇處理方式,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至於有約定、但範圍有爭執之情況,仍回歸當事人真意去解釋契約內容,
所以若不想被法院的解釋結果嚇一跳,最好的方法仍是「定義明白,以杜爭議」。
坊間一些觀念,認為「不告而取為之偷,取而復還謂之借」,
這些在法律邏輯來說都是不精確的論調,加以我國法律電視劇品質堪慮,
從這方面來的訊息,看看就好,不精確的法律概念,往往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我國目前對於竊盜罪,仍須以「有不法所有」為犯意,始能構成。
所以僅有使用意圖而無據為所有意圖之「使用竊盜」,不在處罰之列~)
至於房東對租賃物的管理權,在不妨礙租約履行的前提下,是可以自由行使,
但若想要具有契約上效力或有違約金懲罰效果,最好事前列入契約中,
不然就會淪為「你說你的,我繼續做我的,你也不能拿我怎樣~」這樣的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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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退押金是房客的權利,但若尚有未結算的費用,因退還數額無法確定,
房東此部分退還義務尚未有給付遲延之法律責任。拒接電話應是情緒性的反應~
若要為後續訴訟作準備,建議可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儘速結算,
俟租期最後所使用之各項費用結算完畢,房東再不返還,即負遲延責任(加計利息),
若金額不大,可聲請支付命令(NT500)或走法院小額訴訟(NT1000)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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