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高雄苓雅區某房東""xx

看板rent-exp作者 (旅人)時間10年前 (2013/10/01 11:58), 編輯推噓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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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不太想回這篇的,大部分爭執都是情緒問題,非法律問題, 想想有些容易起爭執地方,還是有說的意義, 只涉及相處和諧之處就跳過,只針對比較重要的部分發表一點看法~ 一、修繕更換 如果房東負修繕義務, 那東西壞掉,房客:(1)自己修 (2)找男朋友修 (3)找水電工修 (4)找房東修 以上四者,都是可以的,除料錢房東要負擔外, 如果請人修理有工錢支出,也是房東要出。 這跟房客高大與否、男生女生是沒有關係的。 雖然爬個梯子上去換燈泡很簡單,但這不是房客的義務, 不能因為大部分人都不好意思麻煩房東會自己動手, 就反過來覺得請房東來處理的人機車。 不然就訂約時說好,房東不負修繕責任,或找配合的水電代為處理都可以。 二、逕自拿取 房客這樣做,確實有法律上的疑慮。 但因為非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拿來用,搬家時仍會歸還), 所以財產犯罪(Ex竊盜、侵占等)應該是不會成立, 但侵入住居(進去不屬於他承租的空間)或強制罪(妨礙房東權利行使) 仍有可能觸犯,只是不一定成罪。 (礙於罪刑法定及刑法謙抑性,此類行為未必成罪,所以語氣保留~) 不使用的房間上鎖,或許是比較現實有效的手段。 至於東西用壞了,只要是按他的功能正常使用,就不能歸責於房客。 三、大門換鎖 房東換鎖牽涉房客的進入、使用,理應提早告知,並確保房客手上都有新鑰匙, 若遇到房客出國,也應儘量聯繫,或至少保持聯絡方式暢通,或能使之進入的方法, 不然房東容易有強制罪或妨礙自由罪之疑慮。這點,請多注意!! (這裡說得保守,但相較前述的換椅子,把手機關靜音,成罪的可能性就高多了~) 至於其他部分,多為生活紛爭,就不贅言~ [就回文的一點補充說明] 消耗品是否在修繕義務範圍,仍屬契約可自由約定事項,惟須界定清楚、免生紛擾, 若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復未明示排除特定修繕範圍(如前述之「消耗品」)」, 房客依法選擇處理方式,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至於有約定、但範圍有爭執之情況,仍回歸當事人真意去解釋契約內容, 所以若不想被法院的解釋結果嚇一跳,最好的方法仍是「定義明白,以杜爭議」。 坊間一些觀念,認為「不告而取為之偷,取而復還謂之借」, 這些在法律邏輯來說都是不精確的論調,加以我國法律電視劇品質堪慮, 從這方面來的訊息,看看就好,不精確的法律概念,往往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我國目前對於竊盜罪,仍須以「有不法所有」為犯意,始能構成。 所以僅有使用意圖而無據為所有意圖之「使用竊盜」,不在處罰之列~) 至於房東對租賃物的管理權,在不妨礙租約履行的前提下,是可以自由行使, 但若想要具有契約上效力或有違約金懲罰效果,最好事前列入契約中, 不然就會淪為「你說你的,我繼續做我的,你也不能拿我怎樣~」這樣的紛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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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一下這兩天與他電話聯絡退押金事宜,他只回應沒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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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2:59, , 2F
退還押金,再度詢問時,就被掛電話,甚至拒接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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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可循,目前只知道可以寄出存證信函
10/01 13:00, 3F
請求退押金是房客的權利,但若尚有未結算的費用,因退還數額無法確定, 房東此部分退還義務尚未有給付遲延之法律責任。拒接電話應是情緒性的反應~ 若要為後續訴訟作準備,建議可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儘速結算, 俟租期最後所使用之各項費用結算完畢,房東再不返還,即負遲延責任(加計利息), 若金額不大,可聲請支付命令(NT500)或走法院小額訴訟(NT1000)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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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不是就在樓上?去問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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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式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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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題是麻煩啊, 我少一個櫃子連當時在裡面工作的小工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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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的都不見了, 少個工具被不知道誰拿走要去買, 一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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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少張椅子也是要去買, 那時又沒監視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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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鎖上比較好,有人還帶朋友回來,直接睡另一間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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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不過我阿嬤說帶看麻煩又全開了, 只是覺得說被拿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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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走時還我說這樣是沒損失不犯法, 但是還是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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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都我帶看的,我自己鎖起來沒差。我媽也是教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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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因為那喜歡參觀的房客之前就參觀過其他搬走房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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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有好的家具、更好的房間他就會要求要換,我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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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到不勝其擾,後來換我管租屋的事,她終於搬走了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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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1:59)
文章代碼(AID): #1IIaXDlk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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