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公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公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時間: Wed Dec 10 15:06:06 2008
※ 引述《jeromeshih (以謹慎態度來面對問題)》之銘言:
: 另外回到法治面來說(民主國家依法處理很正常)
如果是回到法制面的話立法院只要修法不違憲都是"合法"
但是跟立法目的矛盾的立法恐怕只能笑它口嫌體正直....
說是要讓電台獨立自主結果卻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控制力
本來預算應該是跳過新聞局節制,新聞局應該行禮如儀的依公視董事會通過的
預算項目送立法院審查,頂多加註主管機關意見,但仍應由由立法院直接監督,
該委員會的決議卻是要新聞局在預算送出動支都可以介入......
當然如果反對聲浪大一點這些人可能會說委員會的決議沒有拘束力
要送院會通過才有,
不過光是提出這種二百五決議不管有沒拘束力就都值得譴責了
: 參考:http://www.pts.org.tw/PTS/htm/pts_law.htm
: 第一條
: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
: 設計,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
: 福祉,特制定本法。
: 第三條
: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 第十條
: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
: 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 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第十一條
: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 1. 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 2. 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 3. 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 4. 介紹新知及觀念。
: 5. 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
: 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 第十三條
: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 1.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
: 簡稱審查委員會) 。
: 2. 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
: 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
: 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
: 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十四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
: 1.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 2.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3. 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 4. 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 5.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 6.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 7. 非本國籍者。
: 第十八條
: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 1. 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2. 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
: 3.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 4. 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 5.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 --------------------------------------------------------------------------
: 附上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名單(各政黨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舉適當「社會公正人選」)
^^^^^ ^^^^^^^^^^^^^^^
上色應該是上錯了....
這次委員會的成立是要"補選"第四屆公視董事的缺額
: 民進黨提名: 鄭 優、劉進興、金恒煒。
: 無黨聯盟提名:黃光國。
: 國民黨提名: 洪秀柱、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羅文輝、陳俊民、蔡詩萍
: 、廖元豪、周志誠。(著色為現任立委)
三組人馬都不盡然符合"社會公正人選"
其中又以國民黨最白爛,產生"自己推薦自己"(也不是第一次了)
審查委員要由立院政黨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
結果這些立委自己推薦自己出來擔任審查委員.........
至於該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董事人選是:
汪琪(政治大學新聞系講座教授)、
盧非易(政治大學廣電系副教授)、
周建輝(和信多媒體線上娛樂事業群總經理)、
林谷芳(佛光大學藝術學研究所長)、
陳勝福(明華園總團長)、
洪蘭(中央大學認知與神經科學研究所長)
原:
第四屆「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名單:
蘇起、孔文吉、羅文輝、胡幼偉、薛承泰(以上國民黨提名)(蘇孔為立委)
殷乃平(親民黨提名)
盧世祥、李喬、劉進興、金恆偉、傅立葉(以上民進黨提名)
曹佳麗(台聯黨提名)
潘朝成(無黨派提名)
第四屆董事:
朱台翔、陳東升(辭)、鄭同僚、虞戡平、阿鄔利格拉樂(辭)、蘇芊玲、孫大川、
黃明川、陳邦畛、梁定澎、彭文正
監事:
林筠、陳炳宏、黃世鑫
所以現在是足額的 15 位董事
至於公視經費使用監督規定是公視法第三章以下,上面有人推第四條是誤解了
該條規定,該條是規定"政府"以設備捐贈可以規避政府預算法限制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16478
第 28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29 條
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
第 30 條
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
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31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
金餘額。
第 32 條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
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
理。
第 33 條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
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第 34 條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
會,以供公眾查閱。
第 35 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 (工程投標項目除外) 、研究報告、年度報
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供公
眾按工本費索閱。
另外不要再拿人家BBC幾千億來說了,台灣整體廣告收入只有幾百億
你要拿人家來比也不先看看自己的產業長哪樣?
--
http://www.cyberone.tw/ItemDetailPage/MainContent/05MediaContent.aspx?MMContentNoID=49101&MMMediaType=OMMEDIA
http://0rz.tw/213L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
12/10 15:07,
12/10 15:07
推
12/10 15:07,
12/10 15:07
推
12/10 15:09,
12/10 15:09
推
12/10 15:09,
12/10 15:09
推
12/10 15:12,
12/10 15:12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2/10 15:14)
推
12/10 15:15,
12/10 15:15
推
12/10 15:16,
12/10 15:16
推
12/10 15:30,
12/10 15:30
推
12/10 15:32,
12/10 15:32
推
12/10 15:41,
12/10 15:41
推
12/10 15:47,
12/10 15: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35.5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轉錄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