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身障保險 擬禁無故拒保消失
※ 引述《joycelove (瑤兒。 遙望某個人兒~)》之銘言:
: 出處:http://ppt.cc/gnSj 中央社 – 2012年2月23日 下午8:23
: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3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未來保險業
: 若沒有精算上的正當理由,不可以不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也就是說,除非有正當理
: 由,不可無故拒絕承保身心障礙者。
: 金管會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未來被保險人是身心障
: 礙者,不能有不公平的待遇,但是訂立保險契約時,若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
: 險估計的基礎者,不在此限。
: 金管會官員解釋,過去保險業招攬及核保辦法中明訂,保險業者訂定內部核保處理制
: 度及程序,不能對特定承保對象有不公平的待遇,而這些特定對象如弱體者、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也包含在內。
: 官員說,近期有身心障礙者反映,想要投保壽險等保險,卻被保險公司拒絕。所以金
: 管會特別訂定,保險公司不能夠無故不公平對待、不承保身心障礙者,除非有精算上
: 的正當理由。
: 官員表示,至於身心障礙者投保,要如何加費(保費較高),由保險公司依據個別案例
: 與被保險人議定,不需向金管會特別說明。
: 官員說,現在是預告時期,還要聽取外界的意見,若公布實施之後,保險公司仍無故
: 不承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依保險法第171條之一,處保險公司新台幣60萬元至300萬元
: 罰鍰。
: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去年第3季止,台灣身心障礙人數約有109.3萬人。
這是指"不能針對身心障礙者此身分做拒保" 但仍可對"危險評估做拒保"
確切修正內容 -> http://0rz.tw/XIbEX
該網站裡有變更的前後規定 可直接看第7條第4項第3款
這二者是有差的
舉例來說 肢體障礙跟癌症目前應無任何醫學數據可證明二者有任何關聯
若某保戶因肢體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要投保純癌症險
照危險評估來看 肢體障礙跟癌症無關 所以保險公司應要承保
但部分公司的投保規則就是"只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就拒保 不論跟危險評估是否有關"
此規定就是要杜絕後者這種情形 完全只依危險評估來決定承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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