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岡村勲對於死刑的見解
※ 引述《Williamxxx ( 2 1 4 8 3)》之銘言:
沒想到我才在上兩篇的推文裡寫下這些推文:
: → DSNT:老實說如果江國慶沒死,這些不用功的廢死支持
: → DSNT:者根本不會知道這號人物,又哪來會替他平反。
: → DSNT:現實只會是江國慶繼續關在牢裡,什麼國家賠償
: → DSNT:都沒有..但要期待這些廢死者不要那麼懶惰用功
: → DSNT:一點?..耍耍無賴似的嘴皮貌似還行,真要他們
: → DSNT:提出點證據出來證明誤判都不可得了,叫他們去
: → DSNT:推動修法?..牢裡的死刑犯渣渣們應該還有得等
馬上就有人跳出來坐實了這個說法。
: 積極努力讓冤案不會發生 不管是廢死或反廢死都認同
: 認同規認同 還是那句老話 無論如何積極努力防止 冤案仍會有發生的可能
: 廢死也認為不應該因噎廢食
: 這樣看起來好像就矛盾了
: 為什麼
: "冤案的可能性無法否定"
: &
: "不應該因噎廢食"
: 這兩個前提雙方都同意 卻導出了不一樣的結論呢?
: 先看看兩段論述
: : 也常常有人提到冤案的問題。可是,握著沾滿血的凶刀被逮捕,而且也承認了的加害
: ?
: : ,依然有可能是冤案所以「判處死刑是不行的」,能這麼說嗎?
: (我承認有不可能誤判的情況 但這情況仍要廢死的理由寫在 #1GtnOqOa 18000)
: 明明知道會有誤判 卻仍然執行死刑
: 意思就是完全不考慮誤判的可能性
: : 讓冤案消失最好的方法,就是停止刑事裁判。也就表示殺人、強盜可以幹到爽了。但
: ?
: : 這樣的話無法維持社會的秩序。因為有可能有冤案所以廢了死刑吧,這實在是太過消極
: ?
: : 。貫徹「罪疑唯輕」的原則,讓冤案不會發生,積極的努力才是最重要的。
: 這段的意思 就是如果要考慮誤判的話
: 就一定要將誤判無限上綱 誤判零容忍
: 再來說這樣會把壞人放出來 會廢除法律
: 所以誤判是不可以被考慮的
: 所以支持死刑派對誤判的考量就是
: 要就是 "完全不考慮"
: 一考慮就是 "無限上綱" 再說這是因噎廢食
麻煩一下,要分析人家的話之前,請不要省略「前題」或是「原則」。
岡村的話沒那麼難理解,甚至就類似是版上 o 版友所提到的那樣,
在窮極一切方法、證據、檢視,並經過公平的審判之後,
還沒有不判這個人死刑的理由的話,判死刑是可以被接受的。
一句「完全不考慮」就想帶過去,如果是刻意的話是很不道德的喔。
: 重點來了
: 廢死派從來沒有不容許誤判阿
: 是 我們是說 因為存在誤判的可能
: 所以要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 這句話的涵義是
: 不容許誤判殺人
: 但對於誤判坐牢我們可以妥協
說真的,這個時候請嚴謹的使用「我」還是「我們」。
基本上,我不相信支持廢死的都認為誤判坐牢可以被妥協。
(比如說 I 版友、v 版友還有 s 版友...)
以版上支持死刑的版友們最支持的論點來看,
不但不容許誤判殺人,連誤判坐牢都是不可以妥協的耶。
: 這不是所謂"不容許誤判"那種無限上綱的論述
: 這叫"正視誤判問題"
: 這也是大多是支持死刑派承認卻不敢面對的
同樣的事件同樣的證據同樣的誤判可能,唯一的差異是刑度時,
你可以有兩種不同面對的態度。
對你來說只要不是死刑即使是誤判也可以妥協,
這叫「正視」誤判問題?我會說這叫「忽視」誤判問題。
: 我再強調一次
: 廢死承認會有誤判 也認同不應因噎廢食
: 所以我們主張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 廢死不是不容許誤判
: 廢死是不容許誤判殺人
: 但是對於誤判坐牢我們選擇妥協
: 因為廢死派並沒有把誤判無限上綱
: (反廢死的面對這樣論述策略很簡單
: 就是 逼/說服/誤解/曲解 廢死把誤判無限上綱 再來指責不應因噎廢食)
: 很可惜 廢死派懂得妥協 不會把誤判無限上綱
: 而且廢死面對可能有誤判的事實 並做出了妥協
: 那支持死刑的人也同意法院一定會有誤判的可能
: 面對這個事實 又做出了甚麼樣的妥協呢?
還是那句,請嚴謹的使用「我」還是「我們」。
另外,請不要把「妥協」講得那麼輕鬆,尤其是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
(我還以為這是只有廢死聯盟的傢伙們才會有的通病勒)
尤其「妥協」之後付出代價的似乎不是你,
我並不認為你有什麼資格在那裡夸口說你或某些人做出了「妥協」。
相較之下,版上大多支持死刑的版友最重要的論點,
一如我之前所說,在窮極一切方法、證據、檢視,並經過公平的審判之後,
還沒有不判這個人死刑的理由,求其生所不能時,判死刑才是可以被接受的。
對於誤判的容忍度貌似還是這群人比你高很多,
怎麼反而夸口要防止冤案,要做出妥協的這種話是由你講出來的呢?
題外話,重新看了一遍原文時我發現一個我之前沒想過的地方。
對我來說很簡單,我不想花我的納稅錢養這麼一群渣,
可是對受害者家屬呢?
廢死支持者要用什麼理由,要求這些受害者家屬付出他們的勞力所得,
甚至是受害者本身所留下來的遺產部份來養這個傷害他們至深的罪犯?
我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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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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