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馬英九不是大法官

看板politics作者 (厚黑散人)時間14年前 (2010/07/02 17:28), 編輯推噓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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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不是誰是大法官的問題 而是身為法律人 他根本是不懂法律 ECFA全稱是"兩岸經貿架構協定" 換言之 就國際法上地位 他根本不是條約 而是協定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 條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協定 只不過是兩國政府為了"便利行政"所雙方協議的約定 簡言之 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說 國會可以不領情 竟而制定違反相關約定的法律 舉個例子 之前馬英九簽了"世界人權宣言"等三個公約 就是條約 而這個ECFA則是一種協定 既然不具法律效力那麼為何需要國會同意?? 甚至 有政黨提議說要公投 這更是謬誤 公投是不能隨意動的 尤其是國家等級的法律案 如憲法修正案 條約等等 才是發動公投真正的原因 如果事事都要公投 要立法院何用?? 只不過是讓立法院逃避責任而已 就算公投通過 也可搞個說"這是諮詢性公投" 所以最後立法院可以將功勞攬在自己身上 過錯就說成是人民的 我記得韓非子曾經就主張說 身為君主要不顯示自己的好惡 只有在官員們發生衝突關鍵時刻再採用其中一方 並且由那一方去作 平常就按照法制與官職自行運作 絕不干涉 有過錯就處罰官員 也就是所謂的"君為吏師" 而在民主國家 人民就是君主就是要不顯示好惡 只有在選舉時 或者由人民提議要求公投才能發動 策動公投是愚蠢的!! 我覺得很悲哀 人民是不是把公投想成太萬能了 以為這是"必須要一直用"的權利 殊不知 這是"殺手鐧"啊 不是緊急時刻 不是陷入僵局 是不能用的 就跟緊急命令一樣 是不能隨意發動的 否則法律將流於具文 回到正題 協定這東西不過是兩岸的政府為了行政方便所做的約定 既無法約束雙方 也無國際法上法律上效力 違反協定 充其量只是會在外交場合上變成不利益的一方 損失威信罷了 老實說 我認為無論如何 立法院要幾讀 或公投之類的 都不合宜 馬英九當自己畫押質保 不要把責任推諉給其他人 不然不過又是個"沒肩膀總統"事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07/02 17:30, , 1F
這篇還是刪掉吧, 第五六七八九行看了真是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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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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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讓真的懂法律的人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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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是完全不懂法律的標準示範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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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法公約第一條第一款,名稱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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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錯了,是第二條第一款,條約沒有名稱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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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44, , 7F
題,要吵是不是第一條所稱的國家間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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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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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47, , 9F
馬英九做的事叫不適當,總統的高度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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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48, , 10F
協定非過不可,這比較不適合總統身份,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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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條約只有否決跟可決,其實沒啥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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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0, , 12F
要修改條文,還不是要重啟談判,跟全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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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0, , 13F
決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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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7, , 14F
人權公約送UN,ECFA送WTO...原來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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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UN?中華民國的席位早被宣布非法佔據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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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9, , 16F
華人民共和國奪走了,台灣簽這種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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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0, , 17F
純粹政策性宣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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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01, , 18F
WTO不一樣是因為我們真的是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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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4, , 19F
我傻眼了 10000步笑50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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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17, , 20F
原PO想幫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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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2:58, , 21F
拜託別搞笑了 國際法你上課在睡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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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2:59, , 22F
維也納條約法第二條第一款就說明稱不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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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3:03, , 23F
他講行政協定不用審也沒錯,不過ECFA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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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只是行政協定,要不要送國會審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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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抓就是了,這點兩黨都有錯,本來KMT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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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講ECFA只是行政協定不用審,被大家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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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3:07, , 27F
一頓改口說當成條約來審,當成條約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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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3:08, , 28F
其實就沒有逐條審查或包裹表決的問題,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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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條約是沒有保留的空間,只要改動條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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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3:09, , 30F
是重新回到談判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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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 協定與條約 這兩個東西都是國與國之間的"約定" 只是前者大都是行政部門為便利兩國行政或者對於未來共同發展做的"時程" 後者是確定基於國際法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要談"條約法"是吧!! 好啊 你說第二條 怎不說第三條 第四條 另外協定也好 條約也好 當初要幹啥的 就要直接說 顛三倒四的 亂七八糟 硬要說"協定"屬於條約 那也是廣義的條約定義 舉凡條約 協定 議定書 宣言等 但是我說了 條約與協定最大的不同 在於"國際法"上的法效力 甚至可以到國際法院進行訴訟等 然而ECFA似乎沒有那種"效力" 講白一些 那充其量只是架構 就是所謂的類似"目錄"的東西 所以有人稱是"綱要式備忘錄" 另外如MOU等也是相類的東西 ECFA並非真的就要求雙方的"法定義務" 換言之 最後這架構協定可以破壞或無限期延長的 早收條款 只是針對不會發生爭議的部份先行運作 有爭議的再談 所以那應該是一種時程表或備忘錄 試問這算哪門的"條約"?? 再者 條約這東西 由總統簽署後就算是對外表明自己將會遵守 但是這提約是無法成為國內法的 必須要由國會依法律三讀方式通過審議才能被成法律 這在人權公約的運作上 會發現馬英九先簽署條約 而後立法院審議 綜合上述 我認為 現在說ECFA要國會審議 是把它當作將來變成"法律"看待?? 也就是說之後上台的黨 必須要遵守這綱要協定囉?? 別傻了 那只是緩兵之計罷了 另一黨一上臺會不會撕毀這張協定呢?? 拭目以待!! 再者 這種架構綱要 竟然要人民公投 試問公投又如何?? 施行成功了 被政府攬去功勞 失敗了 政府就把責任推到人民或在野黨身上 公投跟解散國會都是為了解決僵局的方式 我實在看不出這是否有造成僵局的問題 就算有爭議 就國會審議並押上行政院責任 或者公投 二選一 兩個都做成何體統 是嫌人民被政黨煽動對立的不夠嚴重 還是說想要繼續發生朝野衝突 好笑的是 到底誰能對ECFA有一個前瞻性的謀略或想法 簽了就一定好 或不簽一定不好?? 還是簽了會被加速統一 不簽則會維持原狀?? 政府的後續要做什麼?? 放任發展 積極保護 鼓勵轉型 刺激內需?? 我ㄧ整篇洋洋灑灑寫一堆 只看那些跟自己想法衝突最大的批評 其他的呢?? 我認為政府應該要負的責任 人民不應該一直想要公投 ECFA的性質到底要如何認定 我講的三個重點 各位沒看 還是看不懂 還是故意忽略?? 這裡是討論版 不是國會議堂 不用故意挑語病然後完全否定與自己不同想法的見解 應該要理性的討論 不要祇是否定 說說看嘛 公投有何實益 國會審核有何實益 公投過了可以拖延 國會審議可以不理 那麼審議或公投有用嗎?? 簽了之後呢 功成身退?? 台灣經濟從此好轉 所以馬英九也可以學小澤下一屆不要選了! 要學會"急流勇退" "功成身遂" 才是一個人物 不是!! 就跟人權公約一樣 簽了置之不理 也不給個讓大家心服口服的解釋 廢死與否與人權公約到底有沒有牴觸 之前說要廢死現在又說不廢死 我到要看看 這個"兩岸經貿架構協定" 到底有多好!! 短空長多? 短多長空? 短多長多? 短空長空? 永遠認為衝擊難免 就不避免了 就跟人家生病截肢 還跟他說 截肢或許行動不便 但是習慣就好@@ 這樣人的心情會好受嘛? 好歹裝個義肢 或給個拐杖吧!! 我親愛的馬英九大總統!!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7/03 21:55)
文章代碼(AID): #1CBR5Ga3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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