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救扁遭判刑 蔡啟芳:言論自由回頭

看板politics作者 (美聲歌手)時間14年前 (2010/01/13 15:15),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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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 : 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 請問你有符合上述的任何規定嗎? 我的確不符合 所以 請問一下 我不是大法官 我就不能說此案件違憲嗎? 你要說服我 有方法 就是告訴我 嘉義法院這個判決 所引用的條文是正確的 那就好了嘛 你扯我是不是大法官幹嘛? : 喔,所以是意見,大絕招出現啦!被問報後就在那邊扯意見喔 ^^ : 你不是講的一付當然違憲,現在就變成意見了? 沒錯 我的意見就是嘉義地方法院此判決違憲 事實上 你要挑我毛病不是不行 但是 S版友已經比你早一步了 你搞懂了嗎? 你要說服我 不是以我是不是大法官來談 OK? : 你讀憲法讀到第十一條,怎麼沒讀到第七十八條,怎麼沒有看司法院組織法? : 相關的釋憲文?政治理論呢?光貼一個法條就我也知道有言論自由,可是其他 : 法條告訴我們的是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你自己也同意。 第七十八條有告訴我嘉義法院的判決合憲嗎? 言論自由的限度 請看刑法三百一十條 你應該比我熟吧 : 光拿憲法第十一條是看不出為何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違憲,拿點有建設性的東西 : 出來。 我已經拿憲法出來了 現在你要我拿什麼? 人權宣言還是十誡? 你要打我 你可以提出刑法一五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你這樣談 我自然會繼續接受討論 不是拿我是不是大法官來壓我 -- 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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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可以釋憲,只不過只有大法官有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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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權跟憲法上的效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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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樓上 但以我是否為大法官來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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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實在剝奪我討論這個問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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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是不能被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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