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那些定義地方沒辦法救災的

看板politics作者 (克帆)時間15年前 (2009/08/18 03:5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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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ysky (98/2T醫勤士)》之銘言: : 我已經不想講預防的事了 : Downtoearth大都會背了XD : 何謂地方無力救災? : 應該表示地方人數不足無法應付所有地區的災情 : 而不是亂哄哄,不做事 : 土石流沒把全縣市的 : 警政,消防,救災,戶政全搞垮 : 這些都可以先做 : 如果有糧食,已經可以先發送(淹水地區) : 已經可以開始聯絡看多少鄉鎮失聯 : 甚至開始造冊失聯人數 : 開始防災計畫 : 我已經不講事先預防工作能帶給災難多少的避免及預防 : 事後第一步的災難處理也沒做好 : 兩手一攤,災情太大地方無法處理 : 協助的工作也沒做好 : 這又延宕了多少救難的時機? : 剛剛看到新聞 : 原來高雄每個鄉鎮都有衛星電話耶 : 結果? : 訓練不實是中央的錯? : 再再肯定了地方責任大於中央的言論 : 如果中央政務官下台謝罪 : 那地方政務官呢? : 當然我對於中央的憤怒已經是要求內閣總辭的地步 : 我對馬也是極度不信任 : 而且肯定2012絕對不會投給他 : (不要有那個什麼2012有選舉嘛?這種屁話,你不知道對岸也是有選舉的喔?) : 但是看到姑息地方的言論 : 我就不爽 : 並不是什麼都找地方,什麼都找中央 : 而是此事該找地方 : 像斷橋沒封就該找中央,雙園大橋沒封起來 : 到底決策單位是怎麼決策的 : 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軍隊調動太慢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文件文書沒有簡化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但是總結而言 : 此一事件再再反應地方的失職 : 沒有避免掉可以避免的災禍 : 延宕了許多救災的時機 : 責任及缺失更是造成災難擴大的主因 我之前有po一篇心得,其中涉及衛星電話的部分 剛好可以拿來回文。 我個人是認為,"訓練鄉公所人員使用衛星電話" 這件事沒做好,究竟是中央還是地方的錯, 請看以下粗淺的分析。 補充衛星電話的部分: http://tinyurl.com/moc53y (感謝板友新聞連結) 1.災防法第3條以下…就『誰』要訓練鄉公所如何使用衛星電話這件事, 來看看災防法的法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 務之權責如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小結:由此觀之,訓練鄉公所人員使用衛星電話一事, 在這次的水災當中,似乎應該是經濟部"研擬訂定"災害防救計畫, (抱歉我不會上色) 並指揮、督導縣政府確實盡到此一訓練動作。 想像中應該類似被燙傷的沖脫泡蓋送有類似的步驟: 在有災害之虞,就要先架設衛星電話,並在災害發生之後隨時通報災情。 在災害嚴重到必須撤離時,可以的話先帶著衛星電話逃生, 接著初步統計災害損害、範圍、聯外道路是否中斷等等, 並架設衛星電話回報。若是情況相當急迫,只能先逃生, 在災害穩定下來後,想辦法取得安放在鄉公所內的衛星電話… 之類的步驟。 接著要指揮、督導縣政府執行此一預防演練。 第六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五、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 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小結:首先,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故由第六條觀之,該中央防救會報 (行政院長、副院長以及其所派兼或聘兼的委員) 要核定剛剛經濟部訂出來的業務計畫 (復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 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並且要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督導,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長就有關機關 、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小結:縣市政府也要核定轄區內災害之防救計畫, 請注意,剛剛的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是要『核定』; 這邊的縣市政府也是『核定』, 但剛剛的中央主管機關,條文用語是『訂定、研擬』。 兩者之差別顯而易見。 另外縣市政府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以使用衛星電話為例, 大概就是不定期抽幾個鄉公所來考,派人員前往看他們裝的怎樣,會不會用。 第十條規定:鄉 (鎮、市) 公所設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第十一條規定: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 集人由鄉 (鎮、市) 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 (鎮、市) 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 鄉 (鎮、市) 長就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小結:幾乎同上。 總結:綜上所述,由法條觀之, 1.如果該訓練計畫經濟部『有』研擬的話, 那經濟部還要指揮、督導縣市執行該訓練計畫。 縣市政府也要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此外中央防救會報也要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所以,如果經濟部叫縣市做了,縣市沒做,那此時縣市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若定期考核,便可發現縣市根本沒有訓練鄉公所。 2.若是經濟部『根本沒有』研擬的話,那經濟部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要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而,由目前新聞,尚不足知經濟部有無擬訂此一訓練計畫。 因此逕認鄉公所不會使用衛星電話,一定是地方政府的錯,此說法過於武斷。 且前已分析,此時中央防救會報也應該有一定責任。 2.剛剛是預防的部分。接著回到本文重點『救災』。 接著假設幾種情況: 情況一:該地區根本無法使用衛星電話。 例如鄉公所整個被土石流淹沒,或鄉公所會使用衛星電話的人已死亡。 於情況一下,似乎仍有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 架設通訊網路之必要。 情況二:本情況是假設所有鄉公所均有配置衛星電話可用, 但訓練不足(或根本沒有訓練),因而無法通報災情。 這個情況,在各級災害防治中心於第一天災害發生之六小時內, 或12小時內仍未接到訊息時, 似乎應該認定該地區係『已無法使用衛星電話』之狀態, 從而仍應派遣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區。 頂多該陸軍通訊弟兄進入了該地區以後,才發現… 原來可以使用只是你們不會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5.202

08/18 12:10, , 1F
分析的很好~新聞說有訓練,可是該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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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2:10, , 2F
的沒去~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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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該鄉鄉長該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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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2:53, , 4F
是阿~鄉長是該負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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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2:54, , 5F
你罵鄉長~會被罵不體恤災民
08/19 02:54, 5F
文章代碼(AID): #1AYRQwwq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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