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那些定義地方沒辦法救災的
※ 引述《dreamysky (98/2T醫勤士)》之銘言:
: 我已經不想講預防的事了
: Downtoearth大都會背了XD
: 何謂地方無力救災?
: 應該表示地方人數不足無法應付所有地區的災情
: 而不是亂哄哄,不做事
: 土石流沒把全縣市的
: 警政,消防,救災,戶政全搞垮
: 這些都可以先做
: 如果有糧食,已經可以先發送(淹水地區)
: 已經可以開始聯絡看多少鄉鎮失聯
: 甚至開始造冊失聯人數
: 開始防災計畫
: 我已經不講事先預防工作能帶給災難多少的避免及預防
: 事後第一步的災難處理也沒做好
: 兩手一攤,災情太大地方無法處理
: 協助的工作也沒做好
: 這又延宕了多少救難的時機?
: 剛剛看到新聞
: 原來高雄每個鄉鎮都有衛星電話耶
: 結果?
: 訓練不實是中央的錯?
: 再再肯定了地方責任大於中央的言論
: 如果中央政務官下台謝罪
: 那地方政務官呢?
: 當然我對於中央的憤怒已經是要求內閣總辭的地步
: 我對馬也是極度不信任
: 而且肯定2012絕對不會投給他
: (不要有那個什麼2012有選舉嘛?這種屁話,你不知道對岸也是有選舉的喔?)
: 但是看到姑息地方的言論
: 我就不爽
: 並不是什麼都找地方,什麼都找中央
: 而是此事該找地方
: 像斷橋沒封就該找中央,雙園大橋沒封起來
: 到底決策單位是怎麼決策的
: 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軍隊調動太慢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文件文書沒有簡化這就是中央的責任
: 但是總結而言
: 此一事件再再反應地方的失職
: 沒有避免掉可以避免的災禍
: 延宕了許多救災的時機
: 責任及缺失更是造成災難擴大的主因
我之前有po一篇心得,其中涉及衛星電話的部分
剛好可以拿來回文。
我個人是認為,"訓練鄉公所人員使用衛星電話"
這件事沒做好,究竟是中央還是地方的錯,
請看以下粗淺的分析。
補充衛星電話的部分:
http://tinyurl.com/moc53y (感謝板友新聞連結)
1.災防法第3條以下…就『誰』要訓練鄉公所如何使用衛星電話這件事,
來看看災防法的法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
務之權責如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小結:由此觀之,訓練鄉公所人員使用衛星電話一事,
在這次的水災當中,似乎應該是經濟部"研擬訂定"災害防救計畫,
(抱歉我不會上色)
並指揮、督導縣政府確實盡到此一訓練動作。
想像中應該類似被燙傷的沖脫泡蓋送有類似的步驟:
在有災害之虞,就要先架設衛星電話,並在災害發生之後隨時通報災情。
在災害嚴重到必須撤離時,可以的話先帶著衛星電話逃生,
接著初步統計災害損害、範圍、聯外道路是否中斷等等,
並架設衛星電話回報。若是情況相當急迫,只能先逃生,
在災害穩定下來後,想辦法取得安放在鄉公所內的衛星電話…
之類的步驟。
接著要指揮、督導縣政府執行此一預防演練。
第六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五、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
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小結:首先,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故由第六條觀之,該中央防救會報
(行政院長、副院長以及其所派兼或聘兼的委員)
要核定剛剛經濟部訂出來的業務計畫
(復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
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並且要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督導,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長就有關機關
、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小結:縣市政府也要核定轄區內災害之防救計畫,
請注意,剛剛的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是要『核定』;
這邊的縣市政府也是『核定』,
但剛剛的中央主管機關,條文用語是『訂定、研擬』。
兩者之差別顯而易見。
另外縣市政府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以使用衛星電話為例,
大概就是不定期抽幾個鄉公所來考,派人員前往看他們裝的怎樣,會不會用。
第十條規定:鄉 (鎮、市) 公所設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第十一條規定: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
集人由鄉 (鎮、市) 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 (鎮、市) 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
鄉 (鎮、市) 長就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小結:幾乎同上。
總結:綜上所述,由法條觀之,
1.如果該訓練計畫經濟部『有』研擬的話,
那經濟部還要指揮、督導縣市執行該訓練計畫。
縣市政府也要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此外中央防救會報也要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所以,如果經濟部叫縣市做了,縣市沒做,那此時縣市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若定期考核,便可發現縣市根本沒有訓練鄉公所。
2.若是經濟部『根本沒有』研擬的話,那經濟部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要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而,由目前新聞,尚不足知經濟部有無擬訂此一訓練計畫。
因此逕認鄉公所不會使用衛星電話,一定是地方政府的錯,此說法過於武斷。
且前已分析,此時中央防救會報也應該有一定責任。
2.剛剛是預防的部分。接著回到本文重點『救災』。
接著假設幾種情況:
情況一:該地區根本無法使用衛星電話。
例如鄉公所整個被土石流淹沒,或鄉公所會使用衛星電話的人已死亡。
於情況一下,似乎仍有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
架設通訊網路之必要。
情況二:本情況是假設所有鄉公所均有配置衛星電話可用,
但訓練不足(或根本沒有訓練),因而無法通報災情。
這個情況,在各級災害防治中心於第一天災害發生之六小時內,
或12小時內仍未接到訊息時,
似乎應該認定該地區係『已無法使用衛星電話』之狀態,
從而仍應派遣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區。
頂多該陸軍通訊弟兄進入了該地區以後,才發現…
原來可以使用只是你們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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