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組調查委員會 民進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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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noboy (keno) 看板: KMT
標題: [轉錄][轉錄]Re: 組調查委員會 民進黨:違憲
時間: Sat Apr 10 23:26:0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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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ldTim (what i feel is real) 看板: a-bian
標題: [轉錄]Re: 組調查委員會 民進黨:違憲
時間: Mon Apr 5 11:57: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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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drogyne (鳴かぬなら、どうする?)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組調查委員會 民進黨:違憲
時間: Sun Apr 4 23:35:09 2004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Jacques (新包裝)》之銘言:
: : 我不懂憲法ㄟ
: : 請憲法權威馬市長解釋一下520號解釋跟這有啥關係阿
: 基於禮貌,請先詢問:為何民進黨認其違憲?
: 雖然人人黨黨都是大法官,但也沒人說馬英九是憲法權威。
: 如果你幻想他是權威,那相對地某黨全黨黨員都是權威。
:
特別調查委員會的立法有好幾個層次都會有特殊的問題。這些問題說穿
了有兩個,第一個是立法院本身有沒有制定個案立法的權限,第二個是立法
院無論有沒有個案立法的權限,能不能用個案立法的方式重新分配其他憲法
機關的權限。
關於個案立法的問題,理論上的原則是不行,立法權不得針對特定個案
,換言之就是人事時地物與方法手段等通通特定的法律。比方說立法院可以
制定「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但是不能訂「蔣中正先生禮遇條例」。或者可
以訂(假設的)懲治擄人勒贖條例,但是不能訂「懲治陳進興、林春生及高
天民等三人條例」。
然而這個個案立法禁止的原則,因為在德國戰後亟需重建復員的時候有
例外可循,想必會有嘴砲之徒引這個來說國外有我們也可以。很難一刀兩斷
地說絕對不行。此外,就是立法技術上有可能將它變成常態,假定說制定為
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甚至一般性的「選舉風紀調查法」,就可以解套。
第二個問題其實比較明白,就是立法院即使可以用上述方式來設立這次
選舉事件的調查機關,然而這個機關職權的行使難免與監察院、以及法官和
檢察官的職權相重疊與衝突。尤其從憲法當初設計的時候就一直把調查權擺
在監察院而非立法院,要用法律的形式去破壞憲法上既定的權限分配,恐怕
就會因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而導致法律無效。如果是要讓這個調查機
關的結論有終局的確定力,換句話說又調查又審判的話,也會違反大法官也
強調過的審檢分立原則,並且侵害法院的審判權限。這裡也是比較明顯會違
憲的。
要是想設計成都不違憲的話,就會變成一個諮詢性的臨時委員會,功能
顯然無法滿足現在泛藍方面的要求。再者,這個委員會的設立需要預算,而
預算的編製與預算案的提出又是行政院的權限,立法院也不能自己立法了就
要行政院買單,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可能就很容易夭折。即使是這種諮詢性的
委員會,勉強訂出來也是會被覆議打掉的。
當然,設立調查委員會與否連法案都還沒成,並不屬於大法官宣告違憲
而形式上喪失拘束力的狀況。不過這也無礙於在立法過程中考慮勉強制定出
來、以後會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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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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