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請大家轉交大家 藥學的未來靠大家來努力
※ 引述《Levisyap (Levis!!)》之銘言:
: 我不是藥界的大人物 但是今天收到一封很驚人的一封信
: 希望在坐各位能跟我一樣正視藥學的未來
我看1/4就END了
什麼是中國醫中藥資源學系?
就跟 北醫生藥技術學系一樣
不知道學校是什麼心態?
為了增加學費收入 而找了一堆冠冕堂皇的說詞 拉了一票白老鼠學生就讀?
就醫療專業來說
民眾不可能單獨服用中藥或西藥, 為諮詢之要, 所以兼修中藥學分之藥師有其必要性
(這個不用多談, 大家都可以寫出一長串理由)
就現實層面來說
我有幸進入中醫藥委員會擔任專長替代役,
於中委會一年期間, 每次討論藥事法中藥商, 便見各方爭執(號稱一百零三條之亂~XD)
中藥師是一個理想, 但實行上會有現實面的困難, 稱為藥事法一百零三條的落日條款
設了中藥師以後, 非藥師之中藥商皆無法再讓其子女簡單繼承家業, 所以中藥商會反對
設了中藥師以後, 所有藥師於中藥調劑上失去執業優勢, 所以藥師也會反對
因此, 基於理想, 政府很想修改藥事法一百零三條
但現實層面考量
1. 中藥商:每次都說他們要爭取中藥調劑權
2. 藥師 :每次都說應該廢止非藥師擔任中藥商
後來在戳湯圓會議之下
1. 中藥商:讓其子女依然可以其他簡便管道繼承家業,爭中藥調劑權只是嚇唬你而已~XD
2. 藥師 :固守中藥調劑權不可隨意開放給非藥師人員,至於中藥商就隨便你們開好了
然後呢? 中藥資源學系跟生藥技術學系學生的權利呢?
只能說中藥師是成人世界的謊言, 現實面的阻力太大了
但是學校又畫了個大餅, 讓學生們織了個美夢, 而美夢終究有幻滅的一天
檢附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供參
第一百零三條(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
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
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
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
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
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
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
務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24.2
※ 編輯: justyo 來自: 59.124.224.2 (10/07 17:35)
→
10/07 18:21, , 1F
10/07 18:21, 1F
推
10/07 18:35, , 2F
10/07 18:35, 2F
推
10/07 19:20, , 3F
10/07 19:20, 3F
→
10/07 19:21, , 4F
10/07 19:21, 4F
推
10/07 19:22, , 5F
10/07 19:22, 5F
推
10/07 19:34, , 6F
10/07 19:34, 6F
※ newasumn:轉錄至看板 NDMC-P95 10/07 19:34
推
10/07 23:41, , 7F
10/07 23:41, 7F
→
10/07 23:42, , 8F
10/07 23:42, 8F
已修改, 感謝提醒, 因會議中楊玲玲教授提及一大串學校, 所以誤植~XD
推
10/07 23:42, , 9F
10/07 23:42, 9F
※ 編輯: justyo 來自: 118.167.209.139 (10/08 00:43)
推
10/08 02:24, , 10F
10/08 02:24, 10F
→
10/08 02:24, , 11F
10/08 02:24, 11F
→
10/08 02:25, , 12F
10/08 02:25, 12F
推
10/08 07:52, , 13F
10/08 07:52, 13F
推
10/08 08:30, , 14F
10/08 08:30, 14F
→
10/08 08:30, , 15F
10/08 08:30, 15F
推
10/08 16:57, , 16F
10/08 16:57, 16F
→
10/08 16:57, , 17F
10/08 16:57, 17F
→
10/08 16:58, , 18F
10/08 16:58, 18F
推
10/10 04:55, , 19F
10/10 04:55, 19F
推
10/10 18:52, , 20F
10/10 18:52, 20F
→
10/10 18:53, , 21F
10/10 18:53, 21F
推
10/10 22:51, , 22F
10/10 22:51, 22F
→
10/11 08:19, , 23F
10/11 08:19, 23F
推
10/11 12:20, , 24F
10/11 12:20, 24F
推
10/11 22:26, , 25F
10/11 22:26, 25F
→
10/11 22:26, , 26F
10/11 22:26, 26F
→
10/11 22:27, , 27F
10/11 22:27,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