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申訴] 煩請版主再行確認此劣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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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只是你認為. 板規第十條已明列. 第十條 代刊者於本板代刊之身分. 直接以雇主論之,同雇主之相關刊登責任。. 這可能需要搬出我的推文跟劣文時間 我已通知你過24小時以上才劣文. 也請你去翻板規七 依規定是推文一小時後我就該劣文給你.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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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名稱的的確確是詳列啊,我哪裡造假?. 統一編號部分,我在水球中聲明因為我是代PO,. 臨時找不到負責人詢問,為免觸及板規,請板主用職權代刪,. 小弟認為:. 法律、板規的存在,是維持公眾秩序的消極存在----. 利用處罰令做惡者心生恐懼而不敢實行犯罪、違規行為,. 也就是說這是用來恫嚇"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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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板主沒s 在本板你還是無法刪文,所以板規二才會有"自刪內文"的懲罰。. 我是照你的意思刪文 只是多了劣文而已. 在PO文前本該先查閱置底文內容,且也已在進板跟板標說一定要看. 然後在打文章時,營利事業名稱也說了「詳列」. ◎營利事業名稱(或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是否為個人徵求由板主主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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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lamethur 信箱]. 申訴內容:以下是小弟昨日徵才之原文,. 因未諳板規七(沒打統一編號)得板主糾正,. 但因小弟是代po,並不知道統一編號,. 所以只好打給負責人詢問,. 但不巧負責人沒接手機,所以小弟請板主代為刪文,. 以下是水球紀錄:. ★FECer 板規七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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