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定假日加倍問題

看板part-timeBM作者 (安。心。上。路)時間12年前 (2013/10/31 07:38), 編輯推噓1(1016)
留言17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本欄所稱之平常日為星期一 ~ 日,國定假日請參考各地方勞工局公告 : ^^^^^^^^^^^^^^^^^^^^^^ : 不覺得很奇怪嗎? :  平常日薪資:130/hr : 國定假日薪資: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補休) : ^^^^^^^^^^^^ : 1.一個又說要依照勞基法規定,一個又說要按照各地方公告? : 各地方勞工局公告只是提醒用途,不公告還是要加倍, : 這樣寫有合乎勞基法規定嗎? 國定假日請參考各地方勞工局公告 這句話的意思是,某些國定假日的日期並非固定 所以請參考各地方勞工局發布的公告日期 ex:每年的年假、三節.... 或許我加個"日期"兩字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另外預設格式中的國定假日薪資寫明:依勞基法規定 後面括號裡的則是勞基法內提供的加給方式 (雙倍薪資or擇日補休) 要選擇哪種,就看雇主給薪方式來決定 : 2.依勞基法規定都寫上去了,有多少人會知道要double? : 依勞基法規定是要調移,還是要直接double? : 不希望每次讓雇主說"不知道" 或是說"人事行政局沒放假" : 畢竟這是雇主自己本來在招募的時候就應該要了解要注意到的 : 如果加上一個"國定假日薪資定義以勞基法37 39 施行細則23條為準" : 是否更能減少這類的糾紛? 約定時薪x2很早就寫上去了,每月國定假日我也會補在括弧內 另外寫 "國定假日薪資定義以勞基法37 39 施行細則23條為準" 跟 "依勞基法規定" 在我看來是大同小異,因為不看法條的人不管怎麼寫都不會去看 就算我把整本勞基法都抄到格式裡面也是沒有用的 還有PT板置底很早就把國定假日日期寫進去,真不知道有多少人閱讀過... -- ◢ ∕ ◣ ◣ ﹨◢ 單選題: ∕ ◤◥◥ ﹨ 聽好了! ●◥● 請選出我和他之間的關係? \" ︱ 我既不是 " " (x) 1. 母子 / 妳的弟弟 ﹨\◣ ﹀ ◤/ (x) 2. 姊弟 ◣□ ◤/ ╯也不是 (o) 3. 夫妻 ◥◤你的小孩!! (ν υ) -->消去法之應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96.98.24

11/03 12:55, , 1F
那要補休,還是要雙倍,是否也應該要註明清楚?
11/03 12:55, 1F
依薪制的不同可選擇方式也不同,月薪制的國定假日玩法就更多 有疑問的話建議撥通電話去勞工局詢問,我這邊不會把每種個案都寫進格式裡 至於雇主的寫法我也不強迫,反正沒詳細寫明那就是按照上面寫的方式 雙倍薪資 OR 補休(前提是月薪制)

11/03 12:55, , 2F
還有,發薪日有些都寫,大約一個月後、月底
11/03 12:55, 2F

11/03 12:56, , 3F
這也太不清楚了,這有註"明"嗎?應該是幾號發幾號到幾號的薪
11/03 12:56, 3F

11/03 12:56, , 4F
水都要寫清楚才對
11/03 12:56, 4F
發薪日判定方式跟排班方式略同,只要寫個大概的時間即可 月後 月底,可大略得知是每月25-31日之間,其他只要可估量出來的寫法都ok EX:月初、月中、月底、案件完成一週後、當日....

11/09 22:31, , 5F
給資方寫雙倍薪資或補休就是要資方明確知道法令規定
11/09 22:31, 5F
知道法令跟願意照著法令走是兩回事,並不會因為用手打出國定假日薪資數字 就代表會乖乖付出應有的酬勞。 陽奉陰違的人從沒少過,這點就請多多檢舉

11/09 22:32, , 6F
自己寫表示自己了解,套用在格式裡就是讓資方裝死而已
11/09 22:32, 6F

11/09 22:33, , 7F
沒有辦法保障勞方權益,那還要這欄位幹嘛?
11/09 22:33, 7F
預設格式擺在那邊除了給資方看,勞方一樣看的到 只要欄位沒被消除,雙方至少都會有一次看到的機會,這就是最低限度的保障 說明白一點,勞方在看到該欄位之後就該明瞭自身有怎樣的權益 (雙倍or補修) 應徵時不管雇主有無主動提出,勞方都該確實詢問雇主該有的權益 (休息時間、薪資...) 保障勞方權益光靠PT板預設格式完全不夠,要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確實了解相關法律 多的是不鳥勞基法的雇主,而不鳥勞基法的求職者我想也不會少到哪去 身為勞工該怎樣做? 該怎樣保障自己的權益? 個人建議把相關法律讀熟 這樣在應徵的時候就不會那麼容易就被腦殘雇主呼攏過去

11/10 05:52, , 8F
你去看看1112有多少會給兩倍再來看這欄位有何意義
11/10 05:52, 8F
發現有違法就檢舉,不管是要報給我還是上報勞工局,這事情沒那麼複雜

11/10 05:53, , 9F
照你說的 對阿 自己懂法律就好了 還打那麼多薪資幹嘛
11/10 05:53, 9F

11/10 05:54, , 10F
勞基法沒有嗎
11/10 05:54, 10F
各項欄位的內容就是提醒雙方有這些事項要注意,不然你認為要做啥用呢? 而了解法律就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做法之一,有什麼理由不去了解呢? 預設格式只呈現基本資訊的主要原因就是精簡,便於閱讀及管理 讓讀者能快速知悉這份工作的 工時、薪資、單位資訊、工作內容... 不管懂不懂法律,上述基本資訊都有其存在意義

11/10 15:40, , 11F
那就應該讓對方自己把薪資和處理方式打上去
11/10 15:40, 11F
前面解釋過了,由誰來打不是問題,問題是有沒有照做 並不會因為用手KEY就代表會照規矩給薪

11/10 15:41, , 12F
我哪裡知道薪資?我哪知道要雙薪還是要補休?
11/10 15:41, 12F

11/10 15:42, , 13F
自己都把它打上去了,資方會注意嗎?
11/10 15:42, 13F
欄位不就寫明了嗎? 約定時薪*2 or 補休,而且應徵時候也可再次確認 在上工之前多的是時間可以跟雇主確認這點 另外欄位裡的東西,不是只有資方要注意,勞方也一樣要確認欄位內容 會不會去注意跟有沒有親手key上去老實說沒啥關係

12/15 05:20, , 14F
那是你的認知,但是似乎並沒有實行過。
12/15 05:20, 14F

12/15 05:21, , 15F
自己KEY上去可以確實讓勞資都確實知道是清楚規定的
12/15 05:21, 15F

12/15 05:21, , 16F
而且加班費有的1小時120,10個小時要不要另外算?
12/15 05:21, 16F

12/15 05:22, , 17F
這些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難道只是資方的問題?
12/15 05:22, 17F
並沒有實行過什麼? 誰KEY上去的跟會不會確實瞭解規定是兩回事,把它硬湊在一起做啥呢?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列在上面了,只要工時超過8hr,就要額外計算 假如工時超過10hr 加班費只填120的違規文章沒被刪除,請利用檢舉機制抓出來 而不管規定怎麼改,違規的問題還是一再發生,這代表一定會有人鑽漏洞 ※ 編輯: korsg 來自: 1.164.55.252 (12/15 06:47)
文章代碼(AID): #1ISPXqNk (part-timeBM)
文章代碼(AID): #1ISPXqNk (part-time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