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強迫員工穿裙 公司被判性騷擾已刪文
看板part-time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時間7年前 (2017/03/18 16:34)推噓-6(2推 8噓 2→)留言12則, 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某版主一直針對 "男生穿女僕裝" 的事情持續跳針.
小弟我個人的意見是. 制服不應有性別限制.
也就是 "制服中性化" 或 "制服男式女式褲裝裙裝皆有"
小弟個人認為.
強制規定女生穿裙裝算就業歧視. 強制規定男生穿裙裝一樣是就業歧視.
販賣銷售. 客戶服務. 真的和服裝沒有絕對程度的關係.
強制服裝一直有被關切和開罰案例. 麻煩請不要再跳針了.
另. 請版主有意見直接貼文或回文. 至於那個什麼吃機油的那就不重要了.
以下為強迫裙裝開罰案例.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0193
強迫員工穿裙 公司被判性騷擾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日受理一名女性勞工申訴
表示,同事多次建議她應依男性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但因
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雇用。北市
府認定性騷擾成立,重罰該公司20萬元。
防治措施不放眼裡
台北市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這間公司已成立 30 餘年、聘用員工
多達百人,但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該公司等到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
後,才在民國 100 年 7 月才制定以及公佈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另外,該公司針對該名離職員工於 5 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
申訴職場性騷擾,也都沒有正式處理,還告知當事人過於敏感。
陳業鑫表示,以這間公司經營規模、資力及相關資源,僅對兩位關係人
予以訪談調查,卻未深究工作環境是否針對在穿著打扮上未能配合的女性
員工,形成敵意的工作環境,或某些主管存在對女性員工有特定穿著上喜
好的事實,整體處理方式過於粗糙。陳業鑫指出,雇主應正視處理這種與
工作執行無關,卻要求其穿著應符合女性刻板印象的企業文化,更應透過
宣導與教育訓練導正風氣。
而該公司在得知申訴事件後的處理方式並沒有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
責任,已經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經臺北市性別工作
平等會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責任。
專業應建立於員工表現
陳業鑫強調,女員工須穿裙穿高跟鞋的規定實在有可議之處,而且任何
企業雇主如果認為女性員工不穿裙子就無法展現專業形象或能力的觀念
也相當荒謬。陳業鑫也指出,目前有很多企業有要求女性員工穿著裙裝制
服的規定,但這種規定應屬對管理權的濫用,也反映對女性員工角色的刻
板印象,嚴格說來已構成職場性別歧視。另外,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來
看,如果企業認為「女職員穿著裙裝」可展現企業的專業形象或良好企業
文化,想法也完全錯誤。陳業鑫指出,一個企業的形象或企業文化是因
員工的專業表現而建立,遠比是否穿裙裝來得重要。
陳業鑫指出,企業雇主或民眾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想了解的部分
,洽詢 1999 分機 7023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網站(網址: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54&CtUnit=11713&
BaseDSD=7&mp=116001 ) 參考相關資訊
( 縮 goo.gl/sCP9p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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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兵役相關公文如下
http://bola.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3969564215.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函
地址:103台北巿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5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 忻祖德
電話 (略)
受文者:臺北巿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巿勞就字第 100002098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民眾檢舉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役畢(不包括替代役
及國民役)」,是否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抑或有無違反其他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月12日北巿勞就字第 10030134801 號函。
二、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
國民就業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藉慣、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
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就業歧視」係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
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
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
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三、有關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役畢(不包括替代役及國民役)」,
乙節,經查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
之義務」。依上開法律規定國內男子均須服兵役,既然視其為
義務,徵才條件似無須明列之必要性,合先敘明。
四、又兵法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
士兵役,替代役」。上開兵役依國防部、內政部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制創字第 0960000797 號函所訂「體位區分標準」規範
役男身高、體重、四肢、軀幹、聽力、視力、疾病等多項標準,
予以判定役男須符合役別條件或免役;若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
明「役畢(不包括替代役及國民役)」顯藉以兵役法及相關
規範命令用於職場所為徵才條件並排除替代役、國民役男之
就業機會,己涉及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身心
障礙歧視禁止之規定」。
五、另查兵役法第3條之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
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役......不在此限。」此法條
規定了男子起役及除役期限,事涉特定年齡層次,若雇主於徵才
廣告中註明「役畢(不包括替代役及國民役)」顯已影響「接近
役齡男子(如服兵役,起役前之15歲至18歲年齡層)」民眾
就業機會。
六、綜上,若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役畢(不包括替代役及國民役)」,
已涉違法本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身心障礙」、「年齡」
歧視禁止規定,本案請依前開原則,本於權責認定。
正本:臺北巿政府勞工局
副本: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巿政府、新竹巿政府、嘉義巿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新北巿政府、臺中巿政府、臺南巿政府、
高雄巿政府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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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koowwee1102 (125.2.180.233), 03/18/2017 16:41:10
※ 編輯: kkoowwee1102 (125.2.180.233), 03/18/2017 1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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