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沒做滿1個月罰3000 2個月2000 半年1000
依勞基法第15-1條有類似的最低服務年限規定,但它的程序及要件不同與你。
http://i.imgur.com/tcV17lz.jpg
首先,你的培訓費用及內容是否如上圖所示,如果沒有,那就不適用此條。
從本文可以看出,所扣之金額為雇主自訂之金額,並非與培訓有關,則雇主的行為則違反
勞基法第26條、第22條、第27條、第15-1條、第15條。
我給你的建議是,依法律之規定在期限內提出離職,辦理好交接動作,若雇主仍於薪資扣
錢,可憑薪資單上的扣款紀錄向勞工局申訴薪資給付不完全及預扣之問題。(應是違反第
26條不得預扣之規定、第22條給付不完全、第27條限期給付、第15條勞工離職之自由、第
15-1條不得訂定最低年限)
至於雇主向你提出賠償之要求,若雇主無損害自不得要求賠償。
所以程序就是,你要先確定你們的勞動契約不符合第15-1條之規定,再依第15條之規定辦
理離職,若雇主逕自扣薪,則依第26條、第22條、第27條申訴。
假設你們真的上法院,記住一件事你是勞工,就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所以不適用民法之規
定,除非勞基法沒有規定到的才適用民法之規定!
如果你們有簽勞動契約,上面註明的這一項已抵觸勞動法令,此勞動契約應屬無效,並不
適用民法的私人契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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