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散光的軸度是店家的資料??不能給客人?

看板optical作者 (ccc)時間17年前 (2009/03/22 01: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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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看這篇文章,雖然年代久遠,但是仍可參考 假設是當病例來看好了,因為我想不出其他更貼切的類似"商品"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62 條列一下要點:(轉自上網址,如有侵權請告知移除)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不予發明專利。這些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並非是因為他們不具智慧財產 的價值,而是因為涉及公眾福利,不宜被壟斷。就算病歷上有涉及專利權之醫療技術記載 ,提供病歷並不是該項專利技術之實施,實在也與專利權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 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者。」大多數的病歷涉及的是病人的隱私權,而不是營業秘密。既然一般醫療行 為鮮少有採用獨門偏方技術,而都只是一般涉及醫療專業人士就其所普遍知悉資訊之踐行 ,難以構成營業秘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 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 -- 我是不知道這篇文章作者有沒有立場或是專不專業, 但是至少看起來比我專業,如果有更專業的板友可以跳出來解釋一下 至少就我理解的感覺 上一篇持反方意見的推文裡面講得有一堆不合這篇文章列的法律規定 =.= 如果說那是消基會回得看法, 我想難怪台灣消費者買東西可以這麼沒保障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35.100 ※ 編輯: Morphy0701 來自: 61.57.135.100 (03/22 01:34)
文章代碼(AID): #19nIJM8K (op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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