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員工認股權 擬按價差課稅

看板ntuACCT94作者 ( ￾  N ￾ ￾ )時間21年前 (2003/08/05 00: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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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認股之法律與稅務(上、下) -------------------------------------------------------------------------------- ■ 吳國樞、王宜年 目前,企業獎勵員工共有四種方式, 分別為分紅配股、新股認購權、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及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分紅配股及新股認購權在台灣行之多年,為高科技公司用以吸引人才的重要誘因。 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修正後,引進庫藏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 賦予公司吸引人才更多選擇。 本文分別就上述四種獎勵方式的法律及稅賦問題,討論如下: 一、 員工分紅配股 依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 因公司法並未規定成數的高低,故公司可自行決定。 至於員工紅利的發放方式,公司得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股東會決議,將應分派紅利的全部或一部,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而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會同意為之。 倘公司章程訂明紅利的分派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 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決議即可,並報告股東會。 簡言之,公司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限於公開發行公司) 決定是否以配股方式發放員工紅利,抑或採取股票及現金配合發放的方式。 採取分紅配股的方式獎勵員工,公司不得限制員工轉讓此項股票。 至於員工的定義,公司法第235條所稱的「員工」, 乃指非基於股東地位為公司服務者。因此, 如董事、監察人是基於股東地位而為公司服務者,則不包括在內。 但董監事也兼任經理人,便可參與員工紅利的分派。 此外,除本公司員工外, 發放對象也可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從屬公司的員工,惟公司應於章程中訂明。 我國目前對於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非常優惠, 不論股票市價的高低,員工皆按面額計算課稅所得。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的規定, 員工薪資所得包括紅利。當紅利的形態為股票時, 依稅法的精神,應以取得時點的時價認定,方為合理。 目前,員工取得的股票紅利, 以面額計算所得,而時價超過面額部分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而享有免稅的特色,造成租稅不公現象。 因公司以股票發放員工紅利,將會稀釋股東的每股權益, 引起極大爭議。如上所述,員工紅利並不一定以股票的方式發放, 須經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管理階層並無法事先確定是否發放股票及發放數額。 此外,公司又不得限制員工轉讓此項股票。 故採用發放股票紅利的方式獎勵員工,可能無法達到員工入股的目的。 二、 員工新股認購權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 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外, 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的股份由公司員工認購。 至於員工所認購的股份,公司得限制員工在取得股票的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此外,對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因合併、分割、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股份或依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而發行新股,均排除上開員工認股的規定。 至於參與新股認購權的資格,僅限於公司自身的員工,不得擴及從屬公司的員工。 有關員工認股的課稅問題,員工是有償取得股票, 其認購價格與市價的差異,並不視為員工的所得。 惟當員工出售股票時,須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 在目前景氣低迷,一般公司極少辦理現金增資,參與認購比例也不高, 故以現金增資提供員工認股作為獎勵員工的方式已較不吸引人。 三、 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公司並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及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 申報買回庫藏股相關事項。 有關轉讓價格的訂定,應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的收盤價, 因此公司不得將所買回的股份無償轉讓予員工作為年終獎金。 公司買回的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 則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登記。至於買回股份的總數量,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及收買股份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的資本公積金額。 有關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的全職員工, 公司並應於員工轉讓辦法中明訂受讓員工的範圍及資格。 所謂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50%的公司。 上述討論是針對上市、上櫃公司, 非上市、上櫃公司也可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1的規定買回公司的股票轉讓予員工, 惟所稱員工的範圍,僅包括本公司的員工。 有關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的課稅規定, 當公司將買回的股份再轉讓予員工時, 該項轉讓視為買賣有價證券, 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一般而言,員工願意向公司購買股票, 通常是轉讓價格低於市價,在此情況下,市價與轉讓價格的差價, 應被視為薪資或證券交易所得,眾說紛云。 在法令不明朗情形下,一般傾向將差價當成證券交易所得, 於證券交易所得繼續停徵期間,並無所得稅的問題。 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也可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方式獎勵員工, 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公司股份。 公開發行公司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並應訂定「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向證期會申報,方可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有關認購價格的訂定,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 而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認購價格則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 至於公司股票的來源,上市、上櫃公司可以發行新股支應或買回庫藏股的方式為之,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 則應以發行新股的方式為之。 如同公司買回庫藏股有數量的限制, 公司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的數額,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因加計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的餘額, 總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數量的15%。此外,單一認股權人的認股權數量, 及每一會計年度得購的股數也受到限制。 有關認股權憑證的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 員工可於發行日起屆滿兩年後行使認股權。至於發行對象的範圍及資格, 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上櫃公司可包括國內外子公司的全職員工。 上述討論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 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的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惟所稱員工的範圍,僅包括本公司的員工。至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課稅問題,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都存在相同一個課稅問題, 即認購價格及股票市價的差價是否會被視為課稅所得。依 據行政院財改會研擬的方案,在股票處分日會有課稅問題, 但其課稅方法並未確定。 (作者吳國樞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會計師; 王宜年是美國德州大學碩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顧問、會計師。本專欄每周四刊登) 【2003-02-13,20/經濟日報】 -- 下切作用應該是隱隱帶著痛楚的吧? 就像某些心事、某種耿耿於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6.73
文章代碼(AID): #_BeC59t (ntuACCT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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