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看板medstudent作者 (eesti)時間9年前 (2014/08/05 18: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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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atherch (feather)》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 時間: Tue Aug 5 00:24:45 2014 : 推 dhcs:聲請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實際上這種未經宣告然後法律上無 08/05 01:17 : → dhcs:代理權的人在簽字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要不要照聲請的條文 08/05 01:18 : → dhcs:讓醫院設立一套慣例聲請的流程? 08/05 01:18 : 其實這種事情也不一定很常發生,因為多數時候像這種已經缺乏決策能力, : 又缺乏社會支持的病患,醫師經常已經會認為他不一定要那麼積極地活下去。 : 雖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實際上大家都沒那個去找人聲請的閒工夫,    ︿︿︿︿︿ : 那直接請配偶簽字拒絕也未嘗不可(我要再強調一次這樣是犧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 : 今天的案例裡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權的,若為了方便找沒有法定代理權的人簽字,            ︿︿︿︿︿   : 有可能醫師自己最後會有麻煩哩 抱歉斷章,此處似有矛盾之處。本案按照原作HoterLin所述,病人意識 「稍不清楚 約12分 無法自己判斷...唯一的家屬 是前妻(分居兩地N年 但未辦離婚)」 這樣就可以說前妻有法定代理權?醫師或許可以判斷的意識,但我們可以決定他有沒有 行為能力?應該不行。這個病人,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就無法有法定代理人,即使 事實上已沒辦法取得他的知情同意。既然他事前沒有指定意定代理人,那麼就處於自己 不能決定他人也無法決定的狀態。就是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有「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設計。除非我們依法替他聲請宣告,然後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 好吧,假設末期病人現在流行事先指定代理人、預簽DNR,上述的情形難道很少?實 際上「非末期」病人突然挫起來、意識突然變差、或是像本案這樣還不到末期但是已經 爛掉的病人,沒有事先指定代理人,由家屬代為決定簽署各項同意書,這類便宜行事根 本就是每天都在發生。問問看病人、家屬、醫護,有幾人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那張同意書 有沒有效?不知道?等請律師的時候就會知道了。 甚麼?此類便宜行事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精神準用之?不合法變有理由? 甚麼?這個要K的病人已經末期?直接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甚麼?這個病人要K腳超緊急,不K會死,緊急避難?緊急避難還要同意書嗎? 見解如何,還請賜教。 現在,如果聲請宣告指定代理人緩不濟急,病人情況又不被認為緊急,法官拒絕指定法 代,那搞聲請流程應該也沒甚麼用了,還不如叫病人普遍預立醫囑指定醫療代理人,但 看看安寧緩和,作得到嗎?還是我們就繼續便宜行事,然後到庭上跟檢座推事大律師說 我很有醫德,作出對病人最好的處置? -- "Fere libenter homines id quod volunt credunt." - GAIVS IVLIVS CÆCAR 《De Bello Gallico》, Book III, Ch. 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dstudent/M.1407235066.A.71C.html
文章代碼(AID): #1JuBFwSS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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