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醫師自身有簽DNR的多不多?
被版主誤刪,重新發文
: 推 enamelcord:比較困惑是在還沒末期的時候簽DNR到底算不算數,先簽的 01/29 16:12
: → enamelcord:的意義又何在? 01/29 16:1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
DNR生效條件: (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AND (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OR 最近親屬同意書)
而意願人分兩類: (末期病人) OR (一般人預立)
同意書: 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思,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
末期病人: 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第3條,二)
一般人: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由上觀之,還沒末期的時候簽DNR當然算數,但還要搭配醫師也認為末期,
如果醫師不認為末期則不能觸發DNR
臨床上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病人病危被認定末期但又幸運渡過活下來,
1個月後又病危,需不需要重簽一張DNR?
http://miaolima.org.tw/10news/02news_content.php?page_want=3&id=1678
行政院衛生署101.12.24衛署醫字第1010216628號函知意願人或其最近家屬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簽署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經簽署一次後,即具法律效力,病人日後在同家醫院或不同家醫院入院時,
家屬如能提出前次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之影本或複寫本,
即無需重複簽署上揭文件。
按照衛生署的解釋是持續有效...
我是認為要看意願人簽署意願書的原因來決定
如果是一般人預立那組,病方不需要重新簽署,但醫師應該要重新認定並完成新文件
如果病人是因為被告知末期(可能不是cancer)才簽的意願書/同意書,
則病方也應該重新簽署意願書,特別如果距離簽署超過半年,
因為病方被告知之"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之理由已被事實否定...
附上google到的資料,是一位律師的見解,後面有一些案例
http://tinyurl.com/kgx4aga
http://www.zhangqihua.com.tw/output/download/files/20130709%E7%8E%8B%E4%BC%8A%E5%BF%B1%E5%BE%8B%E5%B8%AB-20130716-120153.ppt
法官基本上只受法律拘束,衛生署的解釋有相當的參考性,
但法官不一定會全盤接受就是了
Reference:
第 4 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
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 5 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
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
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
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
,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
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
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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