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害癱女大生 三總醫師賠1551萬
大概看了二審的判決書以後,覺得還真有點疑問,特別是那個證稱看到點滴內有白色稠狀
物的證人基本上被無視了,非常好奇病患方的律師怎麼把這個關鍵證人打掉的...@@
事實整理:
1.病患因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而住院治療
2.醫師給予第三代抗生素以靜脈輸液治療
3.隔日,病患鈣離子質為8.03mg/dl(正常值為8.8至10.2 mg/dl),醫師指示對病患注射
葡萄糖酸鈣
4.護士於同日以靜脈點滴輸注該藥物,並因為點滴出現白色稠狀物(一審證人所述),而
加快流速
5.病患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發作及休克等現象,經急救後原告仍昏迷不醒,經送加護
病房治療後,再轉診至奇美醫院治療。原告出院時因缺氧性病變而無意識,兩側肢體癱
瘓,如同植物人
法院認定
民事一審(p.s.刑事一審和此論述相似,僅護士論以業務過失重傷,得易科罰金)
1.醫師:無違注意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無罪
(主要論據為鑑定意見和衛署藥字第0980361469號,詳見附註1)
2.護士:違反注意義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有罪
(主要論據為證人所述,點滴出現白色稠狀)
簡言之,法官認定病患損害結果乃藥物沉澱物造成,而該沉澱物之起因有二,一為醫師相
繼使用該兩種藥物,於體內產生沉澱,二為護士管線未沖洗完整而造成沉澱;而依據衛生
署修正公告可知前者之可能性極低,且有證人表示看到白色稠狀物,故認為應為後者所致
,且護士應沖洗卻未沖洗,有違注意義務,因而有罪。
民事二審
1.醫師:違反注意義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有罪
(主要論據為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詳見附註2)
2.護士:無違注意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無罪
(主要論據為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護士僅遵從醫師指示)
簡言之,對於因果關係改採體內產生沉澱的見解(即便一審證人有說看到白色稠狀物,也草
草帶過((詳見附註3)),不加以作為論據),對於因果關係的說明相當不清楚。就算醫師診
療時有違當時的醫療準則(48小時內不混用),而有違注意義務好了,但是事後證實混用造
成的風險不大,跟混用於體內產生的沉澱相比,證人所說的「白色稠狀物」才更可能是造
成病患傷害的主因;法院在判決書裡面只有偏重注意義務的說理,甚至用違反注意義務來
作為具有因果關係的推論,非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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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衛生署98年7月3日之修正公告內容(衛署藥字第0980361469號):
(1)未滿28(≦28)天的新生兒,正以靜脈注射方式接受含鈣藥品及營養品,則這些新生
兒不應再投予ceftriaxone 成分之注射劑;
(2)大於28(>28)天以上的病患,可以相繼使用含ceftriaxone與含鈣藥品,但是輸注管
必須完全以可相容的溶液沖洗;
(3)ceftriaxone與含鈣藥品不應以Y型管同時 投予病患;
(4)因為ceftriaxone-calcium沈澱發生於大於28天以上的病人風險很小,因此這些病人可
以同時使用 ceftriaxone 與含鈣產品,但必須遵循前述指示使用。另外不可以將
ceftriaxone與含鈣產品混合使用。根據體外研究結果發現,如果遵循前述注意事項,
使用ceftriaxone與含鈣溶液或其產品,發生ceftriaxone-calcium沈澱的風險很低。
2.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並於9月14日再次公告之內容:
抗生素之ceftriaxo ne sodium(即第三代抗生素之靜脈注射濟)因為與鈣不具相容性,
若與含鈣溶液或含鈣產品併用,會產生calciu m-ceftriaxone沈澱,特別容易沈澱在肺臟
及腎臟引起嚴重不良反應。國外曾發生calcium-ceftriaxone產生沈澱之新生兒致死案例,
雖未發生於成年人,惟此藥品不相容性之風險將存在於所有年齡層病患,因此衛生署呼籲
醫師為病患處方含ceftriaxone sodium成分藥品時,宜謹慎小心避免與含鈣溶液併用,即
使是使用不同輸注管也不行,倘因治療上之需要,也必須在使用ceftriaxone sodium 48小
時之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之溶液或產品。
3.當時既係在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2-3 小時之期間內所發生之異常症狀,明顯係在前開衛
生署所稱之48小時之內,則就鮑心慧為調速時,係已輸注約2 小時後,且係在施打第三代
抗生素48小時之期間內,及輸注方式仍為點滴方式等情為斟酌,上開異常症狀之發生是否
即係藥物混濁及調速所致,即有疑慮,故汪姍美所稱藥物混濁及調速等情,自難採為鮑心
慧有醫療疏失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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