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醫師開錯刀遭訴
※ 引述《Rasilez (窮忙族)》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578654.shtml
: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即時報導】
: 2012.12.20 12:25 am
: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謝姓醫師被控於今年8月間,替1名熊姓女病患開刀切除左腳第4指
: 下方的痣時,不慎切除左腳指上方另1顆痣,遭控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
: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謝坦承「搞錯痣、開錯刀」,但因為告訴人求償金額太高,雙方
: 無法達成和解;檢方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謝。
當事人都已經坦承,這種案例病患告民事贏的機會應該非常大,
為何還選擇告刑事?
刑事附帶民事勝訴難道就能拿到更高的賠償金嗎?
還是說病患喊出的求償金額不是以民事上病人受損害填補和精神賠償的範圍?
而是醫師個人因此刑事訴訟將導致的損害(業務過失傷害罪前科),
來做為求償金額衡量標準?
這就是本島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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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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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中似乎沒有明確懲戒裁量標準,不過醫師證書倒不至於一定完蛋
醫師法
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 25-1 條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醫師懲戒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第 12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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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求償100萬元 一審10,900元 二三審16,350元 加起來還不到5萬
再說這筆錢只是先墊,病患勝訴後還不是很有可能變成醫師要繳?
總不會沒造成失能的多劃一刀想期待法官判出千萬以上吧?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54.72 (12/2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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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他告刑事附帶民事能拿到的可能比醫師願意付出的和解金更少
只有精神賠償吧,又沒有失能.....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多數醫師還是不希望見報,不至於完全不願和解
只是利用刑事責任可以要求遠大於其損害的和解金?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54.72 (12/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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