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該怎麼反駁反對醫師去刑的問題
醫療過失除罪化 本身是贊同的
1.首先 將醫事人員判刑 是否可以達成刑罰的目的??
目前實務 將醫事人員用刑法284或是刑法276來判刑的
很少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 大多是2個月 3個月
2個月其實跟拘役60天沒什麼差別
刑罰發動 如果可以促進醫療進步 我舉雙手贊成
但是好像效果不是這樣
通常法官都會緩刑 因為法官認為醫事人員並非與
竊盜罪 搶奪罪 妨害自由罪的人一樣的心態
有期徒刑的目的是為了拘束人的自由
幾乎都判緩刑似乎不會達成效果
那麼 將醫療過失刑事追訴 目的就很讓人質疑
醫療過失案件中 醫事人員最擔心的是賠償問題
那麼 民事訴訟才是主要戰場
判個2個月沒辦法讓家屬有滿意的感覺 也沒辦法促進醫療進步
那麼執著於刑事責任認定是否有必要?? 容有疑問
2. 醫療是將一個行為人的因果歷程阻斷 而非主動啟動一個因果歷程
若是行為人A故意傷害B 那麼A在主觀上有傷害的故意
原本B可能負傷致死 但是醫療的介入 使B不會因而死亡
可能因為醫療的風險轉嫁 而使得B不會死亡
但是可能有失明或是失智的後果
若將醫事人員造成的後果當成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似乎跟刑罰的目的有所違背
3. 是否真的有因果關係?? 還是要討論相當因果關係??
醫療的不確定風險 無論醫事人員做了什麼 都會有可能使病患有副作用
那麼 所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是指沒有盡到當時可想到的注意義務
還是可以事後諸葛的注意義務....
犯罪要以行為人當時的處境 來去判斷是否有可非難性
一個重傷的人 醫師動刀搶救 如果不救 就會死亡
那麼 救了之後 雖然造成了病人失明 在法律上 卻是成功的
因為醫師防止了病人死亡 保住生命法益
就算造成傷害結果 基本上只是有因果關係 而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基本上不可歸責於醫師
就算可歸責也可用阻卻違法事由的緊急避難來阻卻罪責
4. 醫療鑑定 司法官還有很多要去學習的 那麼司法官是否適合去介入
此種有高度不確定狀況的醫療刑事案件?
起訴的檢察官是否可以問到重點? 爭點是否可以獲得?
法官是否可以了解醫療是多重方式處置? 而非單一療法的處置.....
醫審會的運作模式是否還是要"不告不理"?
管見以為 有很多東西還要去探討....
如果可以培育很多具醫療知識的司法官或許可以解決問題? 但可能嗎?
法律人不見得仇醫 醫療人不見得仇法 好好理解問題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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